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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在京举行

作者:佚名




  2006年12月24日至29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在北京人民大会堂举行。12月24日上午,共有27项议程的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在北京人民大会堂开始举行,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草案、物权法草案、企业所得税法草案和劳动合同法草案等被提请审议。
  吴邦国委员长主持会议。
  根据通过的议程,会议先后听取了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周坤仁、胡康生、胡光宝分别作的关于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关于物权法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关于劳动合同法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草案经过常委会两次审议、修改,已经比较成熟,法律委员会建议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物权法草案几经修改,已趋成熟,法律委员会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再次审议并作出提请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审议的决定。劳动合同法草案经常委会初次审议并向社会全文公布征求意见后,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和各方面的意见进行了逐条审议和修改,法律委员会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继续审议。
  我国自20世纪80年代改革开放以来,为吸收外资、发展经济,对外资企业采取了有别于内资企业的税收政策。实践证明这样做是必要的,对改革开放、吸收外资、促进经济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当前,我国经济社会情况发生了很大变化,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初步建立。加入世贸组织后,国内市场对外资进一步开放,内资企业也逐渐融入世界经济体系之中,继续采取内资、外资企业不同税收政策,必将影响统一、规范、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的建立。现行内资、外资企业所得税制度在执行中也存在一些问题:现行内资税法、外资税法差异较大,企业要求统一税收待遇、公平竞争的呼声较高;现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存在较大漏洞,扭曲了企业经营行为,造成国家税款的流失;现行内资税法、外资税法实施10多年来,我国经济社会情况发生了很大变化,需要针对新情况及时完善和修订。为有效解决企业所得税制度存在的上述问题,有必要尽快统一内资、外资企业所得税。受国务院委托,财政部部长金人庆向会议作了关于企业所得税法草案的说明。
  这部首次被提请审议的法律草案确定内资、外资企业适用统一的企业所得税法;统一并适当降低企业所得税税率,新税率确定为25%;统一和规范税前扣除办法和标准;统一税收优惠政策,实行“产业优惠为主、区域优惠为辅”的新税收优惠体系。
  会议审议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会议关于提请审议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关于十一届全国人大代表名额和选举问题的决定草案的议案和关于提请审议香港特别行政区选举十一届全国人大代表的办法草案的议案、关于提请审议澳门特别行政区选举十一届全国人大代表的办法草案的议案。全国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王万宾、乔晓阳分别就三个议案作了说明。会议还审议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会议关于提请审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召开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的决定草案的议案。
  会议审议了国务院关于提请审议批准保护和促进文化表现形式多样性公约的议案、关于提请审议加入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的议案、关于提请审议加入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的议案、关于提请审议批准关于修改2002年6月7日在圣彼得堡(俄罗斯联邦)签署的上海合作组织宪章的议定书的议案、关于提请审议批准中国和葡萄牙关于刑事司法协助的协定的议案。受国务院委托,文化部部长孙家正、国家版权局局长龙新民、外交部部长李肇星分别就有关议案作了说明。
  会议还听取了全国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主任委员何椿霖作的关于个别代表的代表资格的报告,审议了有关任免案。
  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王兆国、李铁映、司马义·艾买提、何鲁丽、丁石孙、成思危、许嘉璐、蒋正华、顾秀莲、热地、盛华仁、路甬祥、乌云其木格、韩启德出席会议。国务院副总理吴仪、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贾春旺列席会议。
  12月25日下午,会议分组审议企业所得税法草案。
  常委会组成人员表示,根据 “十一五”规划纲要关于“统一各类企业税收制度”的要求和我国经济发展的实际需要,制定统一的企业所得税法,为各类企业创造一个成熟规范、公平竞争的税收法制环境是十分必要的。现在提请审议的企业所得税法草案注意了保持改革开放政策的稳定性和连续性,充分考虑了我国的现实情况以及企业和财政的承受能力,主要内容基本可行,目前出台时机也比较成熟。建议经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修改后,提交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审议。
  12月26日上午,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分组审议了劳动合同法草案,对劳动合同法立法中坚持民主立法、科学立法的系列举措给予高度评价。
  吴邦国委员长参加审议。
  常委会组成人员普遍认为,制定好劳动合同法,事关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事关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非常重要。全国人大常委会坚持民主立法、科学立法,广泛听取广大人民群众和社会各方面的意见,是在立法工作中实践社会主义民主的具体体现。
  劳动合同法草案初次审议后,经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会议决定,于今年3月20日至4月20日向社会全文公布广泛征求意见,共收到意见19万多件。全国人大有关方面还以各种方式听取了中央有关部门、部分全国人大代表、用人单位、劳动者和专家的意见,并赴多个省市进行调研。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和社会各方面的意见,草案对适用范围、企业规章制度、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试用期、劳动合同短期化、服务期、竞业限制、拖欠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经济性裁员、集体合同、劳务派遣等社会广泛关注的十多个方面的内容作了较大幅度的修改,许多条文更加具体,操作性更强。
  许多常委会组成人员表示,长期以来,除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外,事业单位中签订聘用合同的人员由于行政管理权限划分的原因,不适用劳动法的规定,发生争议时无法可依。修改后的草案将事业单位签订聘用合同的人员纳入了劳动合同法的适用范围,有利于加强对这部分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保护。
  许多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实践中一些用人单位滥用试用期、压低试用期工资、试用期间任意解除劳动合同等侵害劳动者权益的问题比较突出,劳动者反映强烈。草案据此作了修改,一方面按照劳动合同期限的长短来规定相应的试用期,另一方面又明确规定劳动者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同岗位最低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在试用期间不得随意解除劳动合同。这些规定很有针对性,有利于防止用人单位滥用试用期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
  拖欠工资是劳动者反映最为强烈的问题。许多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草案二审稿规定劳动者在遇到拖欠工资时,可以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多了一种追讨工资的法律手段;规定用人单位拖欠工资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加大了拖欠行为的违法成本。这样的规定,有利于解决劳动者关心的拖欠问题,有利于维护劳动者依照合同获得报酬的权利。
  常委会组成人员还对劳动合同法草案中的其他问题进行了审议。
  当天下午,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在北京人民大会堂举行第二次全体会议,听取国务院关于矿产资源合理利用、保护和管理工作的报告,关于当前水环境形势和水污染防治工作的报告,关于推进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改革、深化金融体制改革工作的报告。
  吴邦国委员长出席会议。司马义·艾买提副委员长主持会议。
  受国务院委托,国务院副总理曾培炎向会议报告了我国矿产资源合理利用、保护和管理工作的情况。他说,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十五”时期,我国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管理取得了很大成绩,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起到了重要支撑作用。在看到成绩的同时,我们也清醒地认识到,这几年,在经济快速发展的带动下,矿业市场由冷变热,矿产资源开发出现了不少新情况新问题,一些多年存在的深层次矛盾进一步凸现;随着经济增长方式的逐步转变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过去那种“有水快流”、放任开采的矿业管理方式,已经不能适应矿产资源合理利用的要求。主要表现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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