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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公务员招录信息及《公务员考核规定(试行)》

作者:葛 轩




  (一)2007年公务员考试12日起将进入面试和专业考试阶段
  中央机关及其直属机构2007年公务员考试本周五起将陆续集中进入面试和专业考试阶段。
  据人事部有关部门介绍,今年参加面试和专业考试的人选,将在公共科目笔试合格人员中,按照总成绩从高到低的顺序,按录用计划3倍至5倍的比例确定。如果招考职位没有人员通过公共科目笔试合格分数线,或者公共科目笔试合格人数达不到计划录用人数的3倍时,可以通过调剂补充人选。具体的面试名单可在各招录机关网站或人事部网站上查询。面试的组织工作由各招录机关具体负责。
  截至记者发稿前,人事部网站已公布了50多个招录机关的专业考试和面试信息。从公布信息来看,需要进行专业考试的一般是涉及外语类职务或者专业性较强的部委机关,比如中共中央对外联络部需要加试英语、国家知识产权局加试所报职位的相关专业知识、公安部加试人民警察职业心理能力测试等。
  需要注意的是,参加专业考试和面试的人员,在面试前必须先进行网上确认或电话确认。应届毕业生必须提交个人身份证、学生证、公共科目笔试准考证、英语水平证明、考生报名登记表、所在学校开具的报名推荐表(加盖公章),社会在职人员还须提交工作证、学历学位证书和所在单位开具的证明(加盖公章),留学回国人员须携带身份证、留学回国证明和国外学历学位评估材料等。除报名登记表、报名推荐表和单位同意报考证明以外,其他材料均需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
  与往年有所不同的是,今年各招录机关的面试工作将集中于15天内进行,所有面试工作都将在2007年2月15日前结束。面试题由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统一提供,面试考官小组必须有一定比例的考官持有主管部门颁发的培训证书或考官证书,以确保面试的公开、公正、公平。
  Q :留学归国人员如何提交有效证件?
  A :留学回国人员报考公务员,其学历首先要通过教育部相关部门的学历认证,并有我驻外使领馆开具的有关证明材料,同时符合《公告》规定的其他条件。
  办理认证事宜,须与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联系,也可上网(www.cscse.edu.cn)查询认证的有关要求和程序。
  学历认证材料和使领馆开具的有关证明等材料,要在面试时,与其他材料一并交招录机关审核。
  
  (二)解读: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印发《公务员考核规定(试行)》
  日前,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发出通知,印发《公务员考核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规定》以公务员法为依据,吸收近年来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公务员考核政策措施,对公务员考核的基本原则、内容和标准、程序、结果的使用以及相关事宜作出了全面的规定,共六章三十一条。
  《规定》强调,公务员考核要坚持客观公正、注重实绩的原则,实行领导与群众相结合、平时与定期相结合、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方法,按照规定的权限、条件、标准和程序进行。对公务员的考核,以公务员的职位职责和所承担的工作任务为基本依据,全面考核德、能、勤、绩、廉,重点考核工作实绩。
  《规定》明确,公务员年度考核的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四个等次,其中优秀等次的人数,一般掌握在本机关参加年度考核的公务员总人数的15%以内,最多不超过20%。对公务员年度考核的程序,明确规定:先由被考核公务员按照职位职责和有关要求进行总结,并在一定范围内述职;主管领导在听取群众和公务员本人意见的基础上,根据平时考核情况和个人总结,写出评语,提出考核等次建议和改进提高的要求;对拟定为优秀等次的公务员在本机关范围内公示;由本机关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考核委员会确定考核等次;将考核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被考核公务员,并由公务员本人签署意见。同时,对担任机关内设机构领导职务的公务员的考核,必要时可以在一定范围内进行民主测评。
  《规定》指出,公务员年度考核的结果要作为调整公务员职务、级别、工资以及公务员奖励、培训、辞退的依据。进一步强化了公务员考核的评价功能,通过考核,发现公务员的长处和不足,有针对性地加强培训,提高公务员能力;强调能上能下,对连续三年以上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晋升职务时优先考虑,对不称职等次的,降低一个职务层次任职;更加注重保护公务员的权益等。这些都体现了“以人为本”的原则,体现了对公务员职业发展的重视和关心,体现了对公务员的真正重视、真情关怀和真心爱护,从而进一步调动广大公务员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
  《规定》在考核内容、标准和程序上进一步细化,对实际工作中遇到的特殊情况,分出专门章节进行规定,增强了可操作性。同时注意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宽紧适度,既保持政策的统一性,又为各地、各部门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预留了空间。
  中组部、人事部《通知》强调,考核作为公务员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公务员管理的一项基础性工作,是加强公务员队伍管理的重要手段。《规定》的出台,对于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正确政绩观,客观评价公务员的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规范公务员考核工作,促进勤政廉政,提高工作效能,建设高素质的公务员队伍,有着重要的意义。各地各部门要结合自身实际,认真贯彻执行。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要加强分类指导,针对不同类别、不同层级机关、不同职务层次的公务员,研究具体的考核标准;要加大公务员考核制度的宣传力度,营造实施《规定》的良好氛围;要加强对《规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制度执行不走样。
  1994年3月8日人事部印发的《国家公务员考核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三)《公务员考核规定(试行)》(1月17日新华社受权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正确评价公务员的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规范公务员考核工作,促进勤政廉政,提高工作效能,建设高素质的公务员队伍,根据公务员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公务员考核是指对非领导成员公务员的考核。对领导成员的考核,由主管机关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条 公务员考核坚持客观公正、注重实绩的原则,实行领导与群众相结合,平时与定期相结合,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方法,按照规定的权限、条件、标准和程序进行。
  第二章 考核内容和标准
  第四条 对公务员的考核,以公务员的职位职责和所承担的工作任务为基本依据,全面考核德、能、勤、绩、廉,重点考核工作实绩。
  德,是指思想政治素质及个人品德、职业道德、社会公德等方面的表现。能,是指履行职责的业务素质和能力。 勤,是指责任心、工作态度、工作作风等方面的表现。 绩,是指完成工作的数量、质量、效率和所产生的效益。廉,是指廉洁自律等方面的表现。
  第五条 公务员的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和定期考核。定期考核以平时考核为基础。
  平时考核重点考核公务员完成日常工作任务、阶段工作目标情况以及出勤情况,可以采取被考核人填写工作总结、专项工作检查、考勤等方式进行,由主管领导予以审核评价。
  定期考核采取年度考核的方式,在每年年末或者翌年年初进行。
  第六条 年度考核的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四个等次。
  第七条 确定为优秀等次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思想政治素质高;(二)精通业务,工作能力强;(三)工作责任心强,勤勉尽责,工作作风好;(四)工作实绩突出;(五)清正廉洁。
  第八条 确定为称职等次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思想政治素质较高;(二)熟悉业务,工作能力较强;(三)工作责任心强,工作积极,工作作风较好;(四)能够完成本职工作;(五)廉洁自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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