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2007年第7期

深入实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把“一国两制”伟大实践推向前进

作者:吴邦国




  (2007年6月6日)
  
  同志们,朋友们:
  香港回归祖国已经十个年头了。今天,我们在这里隆重召开纪念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以下简称基本法)实施十周年座谈会,回顾香港回归祖国以来的发展历程,总结基本法实施的成功经验,对于继续推进“一国两制”伟大实践,深入实施基本法,保持香港长期繁荣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1997年7月1日,我国政府对香港恢复行使主权,成立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开始正式实施。从此,香港进入了“一国两制”、“港人治港”、高度自治的历史新时期。十年来,“一国两制”方针和基本法的贯彻实施情况总体上是好的。中央政府坚定不移地贯彻落实“一国两制”、“港人治港”、高度自治的方针,严格按照基本法办事,全力支持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和政府依法施政,保持香港长期繁荣稳定。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领导特别行政区政府认真执行基本法,团结带领香港各界人士,沉着应对各种困难和挑战,妥善处理一系列重大问题,保持了香港社会大局的稳定,实现了香港经济繁荣、民主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更为可喜的是,拥护基本法、维护基本法、遵守基本法,已经成为香港社会的普遍共识。刚才,曾荫权先生、陈佐洱同志、梁爱诗女士、许崇德教授、梁振英先生结合各自的工作和经历,作了很好的发言,大家都充分肯定了这一点。
  下面,我讲三点意见。
  
  一、充分认识基本法的重大意义
  
  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宪法为依据、以“一国两制”方针为指导制定的全国性法律,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具有宪制性地位。基本法从我国国情以及香港历史与现实情况出发,创造性地回答了国家对香港恢复行使主权后采取什么方式管理香港这一重大课题,堪称史无前例的创举。实践已经证明并将继续证明,“一国两制”是做得到的、也是行得通的,基本法是一部经得起实践检验的好法律。
  (一)基本法是“一国两制”方针的法律体现。上个世纪80年代初,邓小平同志以伟大政治家的智慧和胆略,提出了“一个国家,两种制度”的伟大构想。按照这一伟大构想,我国政府制定了对香港的一系列方针政策,概括地说,就是国家对香港恢复行使主权时,设立特别行政区,直辖于中央人民政府,除国防、外交由中央负责管理外,香港特别行政区实行高度自治;在香港特别行政区不实行社会主义制度和政策,原有的资本主义制度和生活方式不变,法律基本不变。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社会主义制度是我国的根本制度,但为了实现祖国和平统一,在国家主体坚持实行社会主义制度的前提下,香港、澳门等个别地区回归祖国后可以实行原有的社会制度,即资本主义制度。“一国两制”伟大构想为完成祖国和平统一大业开辟了切实可行的道路,也为国际社会以和平方式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和争端提供了崭新的思路,得到包括香港同胞在内的全体中国人民的普遍拥护和国际社会的广泛好评。
  以“一国两制”伟大构想和我国政府对香港的一系列方针政策为基础,1982年9月,中英两国政府开始就香港前途问题举行谈判。1984年12月19日,中英两国政府签署关于香港问题的联合声明,确定中国政府于1997年7月1日对香港恢复行使主权,宣布中国政府对香港的各项方针政策五十年不变,并以基本法加以规定。1985年4月10日,六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批准中英联合声明,决定成立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起草委员会。经过近5年的辛勤工作,基本法起草委员会完成了起草任务。1990年4月4日,七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通过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自1997年7月1日起施行。基本法把“一国两制”伟大构想和国家对香港的一系列方针政策用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为香港的平稳过渡、顺利回归和长期繁荣稳定提供了法律保障。邓小平同志对基本法给予高度评价,称它是“具有历史意义和国际意义的法律”,是“具有创造性的杰作”。
  这里值得一提的是,基本法是在香港同胞的广泛参与下制定的,起草过程是很民主、很开放的。基本法起草委员会59名委员中,香港委员就有23名,同时还在香港成立了由180位各界人士组成的基本法咨询委员会。基本法起草过程中,曾先后两次在香港和内地全文公布法律草案,广泛征求社会各界特别是香港同胞的意见。香港社会各阶层、各界别和各团体踊跃参与讨论,提出了近8万份意见和建议,基本法咨询委员会向起草委员会提交了7册咨询报告。也就是说,基本法的每一项条文都凝聚了香港社会的广泛共识,基本法是包括香港同胞在内的全体中国人民集体智慧的结晶。
  (二)基本法是依法治港的法律基石。江泽民同志指出,依法治港是依法治国的重要组成部分。这个“法”主要是指宪法和基本法。我国宪法明确规定,国家在必要时得设立特别行政区,在特别行政区内实行的制度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法律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为我国设立的第一个特别行政区设计了一整套崭新的制度和体制。一是明确中央和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关系,既体现国家主权和统一,又赋予香港特别行政区高度的自治权。二是确立香港同胞当家作主的民主权利,保障香港居民广泛的基本权利和自由。三是确定香港特别行政区实行以行政为主导的政治体制,司法独立,行政与立法既互相制衡,又互相配合。四是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的经济、教育、科学、文化、体育、宗教、劳工和社会服务等各方面的制度和政策。五是在外交权属于中央的原则下,授予香港特别行政区处理对外事务的权力。这里我要强调两点:
  一是,香港特别行政区的高度自治权来源于中央的授权。我国是单一制国家。香港特别行政区的高度自治权不是香港固有的,而是由中央授予的。基本法总则第一条开宗明义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部分。”第二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授权香港特别行政区依照本法的规定实行高度自治,享有行政管理权、立法权、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第十二条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个享有高度自治权的地方行政区域,直辖于中央人民政府。”这些规定明确了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律地位,表明香港特别行政区处于国家的完全主权之下。中央授予香港特别行政区多少权,特别行政区就有多少权,没有明确的,根据基本法第二十条的规定,中央还可以授予,不存在所谓的“剩余权力”问题。从这个角度讲,基本法是一部授权法律。全面准确地理解这一点,对于保证“一国两制”方针和基本法的贯彻实施,正确处理中央和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关系至关重要。
  二是,香港特别行政区政治体制的最大特点是行政主导。在基本法起草过程中,有人提出香港特别行政区政治体制要搞“三权分立”。1987年4月,邓小平同志会见基本法起草委员会委员时明确指出:“香港的制度也不能完全西化,不能照搬西方的一套。香港现在就不是实行英国的制度、美国的制度,这样也过了一个半世纪了。现在如果完全照搬,比如搞‘三权分立’,搞英美的议会制度,并以此来判断是否民主,恐怕不适宜。”根据邓小平同志这一重要思想,基本法从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律地位和实际情况出发,确立了以行政为主导的政治体制,其中最重要的就是行政长官在特别行政区政权机构的设置和运作中处于主导地位。基本法明确规定,行政长官既是香港特别行政区的首长,也是特别行政区政府的首长,不仅要对特别行政区负责,还要对中央政府负责。对香港实行以行政为主导的政治体制,基本法作了一系列规定,这里就不一一列举了。这套政治体制既保留了香港原有政治体制中行之有效的部分,也适应了香港回归祖国后的现实需要,是实现“港人治港”、高度自治最好的政权组织形式。全面准确地把握这一点,对于保证“一国两制”方针和基本法的贯彻实施,正确处理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立法和司法三者的关系,也是至关重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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