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2008年第10期

国务院关于修改《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管理规定》的决定

作者:佚名




  为了适应我国电信行业对外开放的需要,促进我国通信业的发展,国务院决定对《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管理规定》做如下修改:
  一、将第四条、第六条、第八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十七条到第二十一条中的“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修改为“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二、将第五条修改为:
  “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的注册资本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经营全国的或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的基础电信业务的,其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亿元人民币;经营增值电信业务的,其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00万元人民币;
  “(二)经营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的基础电信业务的,其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亿元人民币;经营增值电信业务的,其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0万元人民币。”
  三、将第十一条、第十四条中的“项目建议书”修改为“项目申请报告”,删去第十一条、第十三条中“可行性研究报告”的表述。
  四、删去第十二条。
  五、删去第十四条第二款。
  六、将第十五条中的“国务院计划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经济综合管理部门审批”修改为“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核准”。
  七、将第十六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中的“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修改为“商务主管部门”。
  八、删去第二十三条。
  根据以上修改,对条文的顺序做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管理规定》根据本决定做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新华社北京讯,9月13日《经济日报》)
  国务院总理温家宝2008年9月10日签署第534号国务院令,发布施行《国务院关于修改〈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管理规定〉的决定》。
  ——本刊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