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2006年第4期
论法律修辞的基本要素及其关系
作者:杜金榜
目的指向性居于最重要地位。因此,必须对修辞受体各相关方面做出推断,如:受体与主体的普通社会关系、双方在当前情境中的法律关系、受体对于本体的可能态度、受体对于本体的接受性程度、受体可能做出的反应、受体对于修辞客体的了解程度和兴趣等。例3中,原告有关“义举”、“耻辱”、“国耻”的修辞,对于美国花期银行代表并不能产生很大影响,原告对这些修辞的使用主要是期待从其他人员得到心理认同,对三名记者被告产生震撼。修辞主体的修辞指向性十分明显,而且是根据主体与修辞受体的各种关系做出。
修辞受体也要推断双方的社会关系和法律关系,推断主体的态度、用意、最终目的、主体想要受体做出的反应、主体所期望的修辞效果等。修辞主体具有选择修辞的主动权,但是主动权的运用还受制于他对受体情况的评估,受体对主体运用具有很强的反作用。可见,修辞主体与修辞受体之间存在的是相互作用的关系。
4.2 主体与本、客体关系
修辞主体对受体和修辞环境相关因素评估后,开始选择和运用修辞。首先需要对客体做出分析,涉及客体对交流双方的重要性、适合于该客体的修辞方法、客体与主体所持观点的联系、社会对客体的既有一般性态度和评价、当前情境中交流参与人对客体的可能态度和评价等,如下例:
例4 同时,被上诉人也没有向原审法院提交证明该号码为第三人所有和使用的证据。按照原审法院的审理逻辑,所有无记名号码都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多么令人匪夷所思!(福建移动消费案庭审)
该案上诉人是修辞主体。修辞主体对修辞受体之一的被告在原审中的法律推理逻辑提出强烈置疑,使用的是感叹方法。这一修辞手段对于具有相当权威地位的原审法院来说较为合适,对于审理逻辑的置疑也能够切中原审案的要害。修辞主体使用感叹进行强调,突出原审法院的主要谬误,与社会对原审法院正确推理的期待密切相关,因此能够有效唤起二审法院法官的充分重视。明显,这一修辞的使用是修辞主体对修辞本体与客体的关系充分评估后做出的。
修辞主体对修辞本体的选择和使用基于修辞客体。没有修辞客体,便没有修辞的必要。有了修辞客体,就应该选用适宜的修辞本体。本体以语言为载体,因此本体的选择是语言手段的选择,但是和一般语言手段选择不同的是,修辞本体的选择重在色彩和效果。
4.3 受体与本、客体关系
修辞受体的接受能力、接受心理、对修辞效果的评价等,除了参照主体—受体关系、修辞环境等因素外,主要依赖与修辞本体和客体的关系。修辞本体是主体所持观点的反映,基于本体,修辞受体可以修正对主体的多方面推断。言为心声,通过修辞本体,可以推断主体的内心世界。尽管表面看,受体是被动地接受修辞,但实际上,受体是在积极地对修辞本体进行加工,对本体与客体的联系进行评价,从而决定应该对修辞本体采取的态度。罗大华等(1998)认为:
在审讯过程中,审讯人员的语言,是传递审讯信息,对被审讯人施加积极心理影响的重要乎段,审讯中的语言艺术也同样是一种审讯策略。(第180页)
他们所提到的审讯策略包括模糊语言的运用强刺激性语言的运用、双关语的运用、暗示性语言的运用等,这些策略主要由修辞成分构成。从修辞受体的角度看,通过这些修辞,可以洞察修辞主体的意愿、目的等。例如,可以通过修辞主体使用的双关语了解主体对额外情况是否掌握,掌握的程度如何,以便做好心理准备。
修辞受体主要是囿于自己的接受能力和接受心理去接受修辞,但是同时,修辞也在点滴地或大幅度地改变受体的接受能力和接受心理,甚至改变受体的评价标准。这便是修辞主体所期待的修辞效果。
4.4 各要素的稳定与变化
从认识论的角度看,修辞过程自始至终是一个认识过程(见Scottl999,Brummett 1999),是“旨在构建人类所有真理的主要实践(Lucaites eL sl1999:129)。”各修辞要素均处于变化状态,修辞客体随着社会的变化、时间地点的变化而改变。不过在某一交流情境中,修辞客体较之其他要素相对稳定。修辞本体随着修辞主体的选择而变化,对同一客体、同一受体,不同的修辞主体会选择不同的修辞本体。在不同情况下,相同修辞本体所产生的效果会截然不同。修辞主体的出发点是改变修辞受体的观念,但在修辞使用过程中,修辞主体的内心世界和行为也随之产生变化,甚至与其原来的想法相佐。修辞受体的变化自不待言,即使不能完全接受修辞,修辞也不可避免对其产生某种程度的影响。
5 法律修辞环境
Lucaiteset.a1认为,“与哲学、科学和艺术相对照,修辞是一种处理特定情境中迫切需求的语篇(Lucaiteset.a11999:213)。”语言环境、法律环境、物质环境共同构成法律修辞环境。语言环境包括语种、方言、语言形式。法律环境指法律修辞在何种法律活动中进行,气氛如何等。例如,同是庭审,民事案件与重大刑事案件的环境对修辞使用的影响就有很大差别。物质环境包括语言传递的媒介、时间、地点等。环境不同,话语内容也会有很大调整,因此修辞也会随之变化。时间地点则决定语言交流的场合,是引起法律修辞环境改变的重要参数。
修辞环境对法律修辞各要素产生作用。环境制约人们的讲话方式、讲话内容,制约修辞主体与受体之间的关系,影响双方对对方的认同程度、修辞效果、对修辞效果的看法,影响修辞本体的选择和使用。
例5 被告:我觉得原告律师把今年的情况当作去年的情况,我觉得这没什么关系。去年卖什么东西今年不一定要卖同样的货……你今天中午吃米饭,晚上可以吃面啊……我对……这一
点非常有异议。(钢材买卖案庭审)本例选自一个民事诉讼案件,较之刑事案件,该案的气氛显然要轻松得多,修辞主体得以采用较为自由的修辞形式表达看法。此处被告使用比喻这一修辞本体对原告律师认定的情况进行置疑。“你今天中午吃米饭,晚上可以吃面啊”具生活化,语气轻松,但比喻贴切,有说服力,与修辞环境相适应。相比之下,刑事案件中修辞的使用则不同,如:
例6 “公诉人说我不认罪,态度恶劣,其实我是泰山压顶,跳不出如来佛的手掌心……”(张二江受贿案庭审)
被告在此所使用的修辞表现出无可奈何,目的是为了否定对他罪行的指控。该修辞手段所表现出的会话气氛远比上例中的气氛紧张、严肃,这也是修辞环境的限制所致。
语言环境的变化能促使法律修辞环境的整体变化。例如,采用全国通用的一种语言进行法庭审判活动,中途如果由于当事人的要求,改用两种语言进行,整个法律修辞环境将得到巨大的改变。即使使用同一语言的两种方言,对于修辞使用的制约也不容忽视。
在英美法国家,有无陪审团也构成不同的法律修辞环境。刑事审判中采用可视电视提审嫌疑犯或质询证人,由于媒介的变化,会构成新的修辞环境。在审判的不同阶段,法律修辞环境就会有很大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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