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2006年第4期
由法律辞书与语文辞书的比较看法律语言的易读性
作者:计冬桢
法律语言的易读性体现在各个语言的层面,其中,词汇的易懂性是一个重要的方面。
(一)
法律词汇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语文辞书中一般不收的词语,这些在日常生活一般也不大通用;另一类是法律辞书与语文辞书兼收的词语,这些词语字面形式上在日常生活中一般也就比较通用。
根据对(大辞海·法学卷)(以下简称《法》)和(现代汉语词典)(以下简称(现))的比较。统计,(法)共收入相关法学词目5933条,涉及法理学、立法学、宪法学、行政法学、刑法学、民法学、中外法史等法律领域的各个方面;而(现)则共收字、词6万余条,涉及我们生活的各个方面。在《法》和《现》所收入的词汇中,完全相同的只有大约600个,也就是说,法律辞书的词汇与语文辞书的兼收率很低,兼收词的数量与(法)相比仅占其收入词汇量的大约十分之一。
法学辞书中90%的词语是语文辞书不收的,这些词语无疑可能影响法律语言的易懂性。
(二)
一般以为,一般语文辞书不收的词语容易影响法律语言的易懂性,那么那些法律辞书与语文辞书兼收的词语应该不存在什么易懂性问题。其实,也未必。
以法理学部分中35个与语文辞书兼收的词语为例。
在法理学部分中的兼收词中,有6个词义基本未发生变化,即:“法学、法理、法典、法案、法系、但书”。
这6个词总的来说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表示关于法的总体概念的词汇,如:法学、法理、法典、法案、法系等;另一类是法学中的专用名词,如:但书等。这些词一个共同特点是,它们都不是日常词汇的法学化,而是法学词汇的日常化。
在《现》中出现法学总体概念的词汇和法学专用名词,充分说明了在法学与日常词汇的重复词汇中,一部分法律概念词汇和常用的法律专用词汇已经引起了人们的注意,法学知识正在普及化,因而,它们不仅出现在法学专用辞典(法)中,也出现在常用语言工具书(现)中。这个现象对于致力于普及法律的人们来说应该是一个可喜的消息。
但是,即使如此,有的词语依然显得过于专门,如“但书”,几乎很少有人能够确切地明白其意思。
(三)
在法理学部分中,词义发生变化的兼收词有29个,即:法、法规、决议、条例、指令、训令、通报、规定、规则、章程、规章、时效、主体、客体、义务、类推、决定、命令、通令、指示、通知、通告、公告、法律、法令、公布、权利、惯例、作为。
这些词语的共同特点一是基本上都是来源于日常生活的词语;二是其词义与日常生活中的理解都有一定的关联,但是,却并不简单相等。这里,多半出现了词义缩小的现象,如:“义务”在《现》中指1)公民或法人按法律规定应尽的责任;2)道德上应尽的责任;3)不要报酬的;在(法)中指法律上的义务,即自然人或法人依法应尽的责任;根据一定的社会规范从事或不从事一定行为的责任;指道义上应尽的责任。而其之所以词义缩小,主要是语文辞书已经把法学的专门语义列为其中的一个义项但是,这同样也并不保证其中法学的义项就能够自动为人确切了解。
如:“作为”在(现)中表示所作所为,行为;做出的成绩;可做的事;当作;就人的某种身份或事物的某种性质来说。但是,在《法》中却表示积极的法律行为,即通过行为人的有意识的活动而直接产生法律效力的行为。这时候的“作为”的反面“不作为”也是一种行为,是一种需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行为。
总之,法律语言词汇与日常生活语言词汇的距离很大,一般常见的词汇仅占到法律语言词汇的十分之一,因为这种陌生,使人们对法律语言产生了敬畏和距离感。并且在这十分之一的词汇中又有大量意义发生了缩小、扩大或者转移,导致人们面对熟悉的词汇时,容易犯想当然的错误,更加拉大了法律语言与普通人的距离,使人们不敢轻易对法律作出理解,发表评论,而把这些本来是为了保护大家利益的工作交给了受过专业训练的少数人。从词汇的角度出发,我们更直观地看到了法律语言与非专业人士之间的距离,也就不难理解为什么法律语言会让人望而生畏了。
不过,比较也启发我们:解决法律语言的易读性问题既可以考虑法律语言系统的根本变革,也可以做一些更实际而有效的工作让法律语言变得更亲民些,比如说,对于那些词义变化显著或者日常生活中人们不太使用的陌生词汇,可以进行旁注帮助人们理解;对于有特殊含义或者背景的词汇也可以进行加注等等。当然,在《现》中多为特殊的法律词汇列出他们的法律意义也不失为一个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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