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2006年第4期

目的原则视野下的刑事辩护词研究

作者:张 清

在回旅馆的途中遭到毒打。结果对整个辩护目的只会起到相反的作用。相反,辩护律师在发表辩护意见时,利用辩护语言以情感人,对于一些后果比较严重的案件,对被害人表达一些安抚的话语是有必要的。如律师林昌炽在深圳“11·19”特大火灾案的辩护词序言部分就是这样说的: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我们是深圳市宝安律师事务所律师。我们接受被告人黄国光亲属的委托,依法为本案被告人黄国光进行辩护。“11·19”特大火灾事故的发生,举国震惊,我们的心情也是复杂和沉重的,在此向死难者表示沉痛衷悼,向伤者表示深切的慰问。……(李辛,董服民,1995)
  这样的辩护意见容易让人接受,辩护效果自然会好,辩护目的易于达到。此外,在撰写辩护词序言部分时,还要注意不要太繁琐、内容太庞杂,否则不但起不到提纲挈领的作用,还容易引起人们的反感情绪。如下例一起盗窃案的辩护词,辩护人在序言中写了一些无关紧要的话语,不仅没有达到预期的效果,即总辩护目的的子目的,反而给人一种哗众取宠的感觉:
  “……我会见了被告人,听他讲述了案件的全部侦破过程,并看到被告人在关押期间充分享受到革命的人道主义待遇。在此,我根据被告人的委托向x x县公安局负责侦破此案的干警表示谢意,谢谢他们对他这个盗窃犯没有打、没有骂,给了他充分的人道主义待遇。……由于被告人的盗窃行为,使一些单位内部互相猜忌,人人自危,一些家庭遭受了经济上的损失。在此,我要代表被告人向失窃的单位及个人表示歉意……。”(刘金华,2001)
  
  二、目的原则与刑事辩护词的正文
  
  正文部分是辩护词的主要内容,是核心部分,是全篇的重点,也是辩护词的主要目的。如果说序言部分在辩护词当中具有次要目的的话,那么正文部分就是辩护词的主要目的。因此,在这部分中,目的性更加突出、强烈。辩护人在这部分中利用各种策略和手段进行辩驳。廖美珍教授认为“目的意味着策略和手段。”因此,辩护人根据法律与事实,可以把辩护词分为以下几种:
  
  1.定性辩护
  就是对被告人行为性质的认定方面的辩护,对是否构成犯罪问题进行辩护,明确罪与非罪。这分为两种情况,第一种情况就是被指控的行为事实根本不存在,第二种情况就是某种行为事实虽然存在,但辩护人和公诉人对此行为事实的性质有根本不同的认识。前者如有证据证明被告人没有做被指控的行为事实等,后者如对于被告人杀害他人的行为,公诉人认为是防卫过当,而辩护人则认为完全是正当防卫。前者主要从事实出发,用充实的证据来反驳公诉方的指控。后者从法理的角度出发,从犯罪构成要件角度分析被告人的行为,论证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在定性辩护中,大部分都属于后者。
  
  2.事实与情节辩护
  就是对事实与情节认定方面的辩护。事实辩护就是对事实本身的认定、证据的采纳以及对事实的分析的辩护。如果控方证据不足或者证据有疑点,辩方应当据实指出,以使被告人承担相应的刑事追究,犯罪人只对查证属实的罪行承担刑事责任。在对事实的分析上,观点、看法正确与否直接关系到刑事责任的配置。在事实辩护中,一般情况下辩护人都是就起诉书中指控的内容与事实不相符的部分予以辩护,一项一项,逐一加以辩护。通过对事实原委的陈述和辨析,让事实来说话。对于起诉书中的内容,应该与证据逐项予以分析、考证,对于有出入或者有所夸大,甚至于被歪曲的,辩护人在辩护词中应予以详细说明,并以此为根据建议法庭依据被告人的行为事实来评断被告人的罪行轻重。犯罪事实是定罪量刑的事实根据,如果犯罪事实有较大出入,那就有可能从根本上推翻检察机关对被告人的指控,从而否定被告人的罪行。作为辩护人,如果发现起诉书中所认定的被告人的行为事实有错误,那自然首先要从否定所指控的事实、澄清事实方面来进行辩护。在事实辩护中,应该非常注意细节,对于起诉书中的内容应结合案卷材料予以一一核实,在辩护时做到有理有据。
  情节辩护就是根据法律规定的从轻、减轻情节及酌定情节进行辩护。情节辩护可分为法定情节辩护和酌定情节辩护。法定情节辩护就是根据法律明文规定的从轻、减轻情节进行辩护,如自首、缓刑等。酌定情节辩护就是根据那些虽然不是法律明文规定但又确实情有可原的情节进行辩护。关于情节的辩护,是在承认公诉人指控的罪名的前提下,辩护人指明被告人还存在可以从轻、减轻的法定情节或者酌定情节,提请法庭在作出处理时予以考虑。因此,辩护人在制作辩护词时,要从各种情节中找出可辩论点,作出合理辩护。
  
  3.适用法律辩护
  适用法律辩护主要是指对被告人涉及的罪名的确定,即定罪的重要内容。在辩护时就常常涉及罪名的确定是否恰当的问题进行辩护。在罪名确定上,自然要根据事实和法律,从较轻的罪名方面来为被告人辩护。对确定罪名的辩护,首先要弄清某一罪名的准确含义和条件,并运用法律理论分析、驳论,说明被告人的行为应属于较轻的一种罪名,而不属于起诉书中所指控的较重的罪名。
  
  4.人情事理辩护
  人情事理辩护就是根据公民通常公认的道理来辩护。这里的人情事理是指符合社会主义制度的人情事理,是符合广大人民群众分配利益的人情事理。如被告人的行为属于义愤行为,但结果造成了严重后果,构成了犯罪。其中有情有可原的因素在内,辩护人就可以从这方面来为被告人辩护。当然多数情况下,也只能作为一种从轻论处的因素。
  
  三、目的原则与刑事辩护词的结论
  
  辩护词的结尾部分,也称为结论部分,是对辩护词的归纳和小结,也是对整个辩护词目的的重述。一般讲两个内容:一是辩护词的中心观点;二是向法庭提出对被告人的处理建议。按照语言学家的观点来看,话语的结尾部分也是最重要的。因此,也要重视结尾部分的语言。结尾部分应当简短、明确、有力,切忌多次重复罗嗦,当然有时是为了加深印象,做出一些画龙点睛的重述也是必要的,但是要简明扼要地表明辩护人的观点和请求。同时要做到全文前后一致,不能自相矛盾。像下面的一个结尾就处理得非常好:
  “综上所述,鉴于叶建兵行为是合法行为,鉴于叶建兵的合法行为并不必然会造成偷鱼人的死亡;鉴于叶建兵并不明知自己的合法行为必然会造成偷鱼人的死亡;鉴于叶建兵并未因偷鱼人的行为而放任偷鱼人的死亡;鉴于以上四个因素中只要存在任何一个因素那么间接故意杀人罪就不能成立,而本案中却四个因素全部存在;因此,根据本案事实,根据罪刑法定的刑法原则,根据正确适用法律不仅包括要惩罚犯罪分子,而且包括要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的刑事诉讼任务,本辩护人的观点是本案第二被告叶建兵的行为尚不构成间接故意杀人罪。”(靳万森,徐景和,1994)
  以上是按照辩护词的三个部分来具体分析语言规范的。但是,要达到成功辩护的目的,即如果要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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