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2006年第4期
试论民事审判中的法官打断现象
作者:张鲁平
律事实调查者的职责。
3.2.2出现在说话人做出第一点陈述之前的打断
(5)审:原告对于被告的承诺什么意见?
原告律师:呢,我想问一个问题,啊。刚才被,那个,被告……
审:你先回答一下对被告的承诺的问题,就是刚才回答的问题你们是什么意见?
由于法官是法庭中的最高权威,他提出问题后对于当事人有很大的制约作用,换言之,当事人必须首先回答他提出的问题才可能进行自己的陈述。由于原告律师对法官的要求确认其对被告陈述意见的问题没有回答,而是想要提出新的问题,这时法官就利用自己的权力,将原告律师的话打断,进而又重复了自己刚才提出的问题。
3.2.3出现在说话人做出第一点陈述之后的打断
(6)被上诉人:还有在这个某某水库也去买了一批,呃,可以调查……
审:那简单一点,那么就是说当时2月份的时候你能不能在其他地方,其他地方买得到种鱼?
3.2.4出现在说话人可能结束之处的打断
(7)上诉人:我自己每个月租2000块,作为全部一块,包括一切税收,其它的你自己办,怎么知道他赖在我这个老人家的头上,但我老人家怕麻烦。其实呢,当时的意思……
审:你意思的话上诉人:在当时呢
审:那你租2000块给那个人,就和对方……
上诉人:讲明白
通过对比例(6)、例(7)中法官打断的出现位置和原因,可以发现:庭审中法官如果对当事人陈述方式不满意所引发的打断一般都出现在话轮中间偏后的位置,而对于当事人陈述方式发出的预先要求则出现的靠前(启动话题之后)位置。如,例(6)中,法官在被上诉人陈述刚开始时,就打断并提醒被上诉人注意回答要简洁,同时他又采用了是非疑问句来确认当时是否可以买到种鱼。而例(7)中,法官由于对上诉人的陈述方式不满意,因此选择在靠近他的话轮结束之处,指出当时双方已经就房租等事项达成一致这一基本事实。
3.3打断的方式
打断是一种有打断事实并能为被打断者所意识到的行为。当打断者想要打断当前的说话者时,往往会发出打断信号,引起对方重视,希望对方终止话语。但有时打断者并不发出打断信号,就直接打断。根据打断信号的不同,法官打断方式分为以下几类:
3.3.1直言式
存在打断信号,如“好,行了”、“等等”、“慢点问一下”
(8)审:我问的是什么时候发现你的水塘被污染,也就是说污水是什么时候进入你的水塘的
被上诉人:在,在这个,这件死鱼事件的提前大约两个月的时间。当时群众就跟我讲,他说是你的湾塘边流有污水啊……
审:好,行了,简单一点回答,我需要你的问题是简单,非常简单,什么时间,你是说死鱼前的两个月,你就是说98年的11月,是不是这个时间?
3.3.2命令式
(9)审:呃,下面首先由上诉人明确上诉请求。
上:首先,就是说,我还是坚持要求跟这个女方(曾某某)离婚,这是第一点;第二点呢,就是说,希望能够有我女儿的抚养权。主要就是这两点。至于我的理由呢,首先就是说……
审:先不用说理由,把上诉理由明确了。
上:好的,还有就是说,希望判定被告被上诉方按法定负责女儿的这个抚养费。
4.被打断者的反应
在构成打断现象的对话中,打断者是主动的,并在会话中处于相对有利的位置;而被打断者则是被动的。但打断出现后,被打断者往往会根据当时的情况及自己的判断做出反应。
如图3,如果打断者处于提出话题(1)的位置,而被打断者的反应(R)则可以分为两类:
1.接受打断——被打断者接受到打断信号后,如果他认为打断是可以接受的,可能会做出如下两种反应:
(1)中断话轮,保持沉默。
(2)用“你说”、“你先说”等话轮邀请对方完成目的话语。
2.拒绝打断——如果认为打断不当,被打断者可用三种方式表示自己对于打断行为的不满
(1)话语声明:这种方式是最明显的拒绝对方打断的方式。被打断者会向对方声明:不许打断。如“你别打断我。”、“让我把话说完。”、“你等会说”等。但是由于庭审中法官的权力最大,因此当事人很少会用话语声明自己的不满。
(2)体态语显示:被打断者不用说话而是用各种体态语表示不满。如摇头、瞪眼等。
(3)置之不理:被打断者在接收到对方打断的信号后,置之不理继续讲下去。这种情况表示自己对于对方的不满。
5.打断者的反应
图3,被打断者对打断者向他发出的打断信号做出反应(R)后,打断者要作出进一步回应(F)。如果被打断者选择沉默,打断者便会完成自己的话轮,实现打断。
(10)审:有什么依据,市场上不能够买到产子的种鱼?有什么依据?
被上诉人:因为,我们选青鱼,这个,呃,一般都要选没得伤的,有伤的拿来养不——这个,不活,二一个呢,要有——是要有这个……
审:我问在市场上能不能够买到就你说的那个标准?
被:不能够,不能够
例(10),明智的当事人是不会在庭审中和法官作对的。被上诉人在法官试图争夺话轮打断自己的时候主动结束了的话轮,同时根据法官的提问作出了回答。由于法庭审判中,法官决定了审判参与者的话语权,因此当被打断者不允许对方打断时,打断者的反应有两种可能:
1.遵从——由于诉讼的法定程序给出了语境框架,因此法庭庭审中的各种话语形式必须按照法官的规则实施,但当事人还是有时会拒绝放弃自己的话轮,这时法官会放弃自己的话轮,等待对方把话讲完。
2.抗拒——打断者的打断信号在对方做出不允许的表示后仍然继续自己的话语这时可能出现以下这两种情况
(1)重复打断:由于法官在审判中的权威,如果在打断者在原先的话轮中向当前说话者提出过问题,对方一直没有回答或拐弯抹角不愿回答,这时就会出现重复打断现象。
(11)审:原告对于被告的承诺什么意见?
原告代理人:呢,我想问一个问题,啊。刚才被,那个,被告……
审:你先回答一下对于被告的承诺的问题,就是刚才回答的问题你们是什么意见?
原告代理人:呃——对于这个事实我们是认可的。我想问一下问题啊,就是对方……
审:问题会让你问的,就是你先回答下这个,这个你要问什么问题,你要向法庭报告一下。
(2)不顾对方反对,一味独占话轮。
(12)审:我问的是什么时候发现你的水塘被污染,也就是说污水是什么时候进入你的水塘的
被上诉人:在,在这个这件死鱼事件的提前可能有大约两个月的时间。当时群众就跟我讲,他说是你的湾塘边有水啊……
审:好,行了,简单一点回答,我需要你的问题是简单,非常简单,什么时间,你是说死鱼前的两个月,你就是说九八年的十一月,是不是这个时间?
6.结语
程序正义是结果正当性的必要条件。而程序正义中重要的一点就是民事诉讼裁判主体——法官的中立性。民事诉讼法颁布后,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第一审经济纠纷案件适用普通程序开庭审理的若干规定)(1993)中规定,庭审过程中法官发现当事人陈述重复的应当制止。但除此之外,最高法院对于庭审中法官应如何通过打断来实现和维护法庭秩序并没有其它具体的规定。本文希望通过对于民事审判中法官打断现象的研究能够揭示出我国现行民事审判的语言冲突的原因和一些特点,从一个侧面揭示出中国民事庭审的现状,同时也希望通过语言层面的研究为今后民事诉讼法的修订有所启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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