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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宪法》修改中“列举”语言策略的运用及其问题

作者:马晓红




  提 要 我国《宪法》自颁布以来多次修改,仅仅新时期以来就有四次。这些修改在语言策略上主要表现为“改变列举项”。可惜,这并不是一种成功的策略。作为根本大法,宪法的修改应该遵循更为合理的言语行为规则。
  关键词 宪法语言 列举项 概括性
  宪法,是一个国家的根本大法。我国《宪法》自颁布以来多次修改,仅仅新时期以来就有四次。这些修改在语言策略上有何表现,存在什么问题上?宪法语言修改特别应该注意什么准则?这是非常值得思考的。
  
  一、新时期我国《宪法》的四次修改
  
  新时期以来,我国《宪法》先后四次修改,这些修改虽然离不开语言,但主要并不是对法律语言本身进行修改。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1988年4月12日)的修改
  这次宪法修正案修改了两条。第一条:基于社会经济、政治的发展变化而增加。第二条:基于社会经济、政治的发展变化而修改。没有基于语言本身的修改。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1993年3月29日)的修改
  这次宪法修正案修改了九条。其中包括语言本身的修改的主要两条,分别是第三和第七条。
  第三条:修改一是增加了限定语“根据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修改二把”高度文明、高度民主”改为“富强、民主、文明”。修改前首先强调“文明”,其次是“民主”;修改后去掉了不切实际的限定语“高度”。强调发展经济,“富强”最重要,其次是“民主”,再次是“文明”。这反映了前后对经济、民主、文明的不同看法。
  第七条:这一条增加的内容体现了对法律的重视,同时造成了句式的改变,把“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扰乱社会政治秩序,破坏国家经济计划。”修改为“国家依法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扰乱社会政治秩序。”增加了主语和状语,使无主句变成了主谓句,强调了国家的主体地位和对法律的尊重,显得更加严密。
  3.(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1999年3月15日)的修改
  这次宪法修正案修改了六条。其中包括语言本身的修改的只有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这一条的修改既有基于社会经济、政治的发展变化而修改,又有基于语言本身的修改。如将“都”去掉;将“正”改为“将”,并加入限定语“长期”;将“根据——理论”改为“沿着——道路”等。
  4.《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2004年3月14日)的修改
  这次宪法修正案修改了十四条。其中包含语言本身的比较多,如:
  第十八条:这一条的修改既有基于社会经济、政治的发展变化而修改,又有基于语言本身的修改。如将“沿着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的道路”改为“沿着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道路”。
  第二十条:将“征用”修改为“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第二十一条:这一条的修改既有基于社会经济、政治的发展变化而修改,又有基于语言本身的修改。如将“个体经济、私营经济”改为“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扩大了语义的内涵,将“个体经济、私营经济”以外的其它的“非公有制经济”也包括在内。
  第二十二条:基于社会经济、政治的发展变化而做的修改和增加。修改的内容是将“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的继承权”改为“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
  第二十六条:基于社会经济、政治的发展变化而做的修改。将“戒严”修改为“紧急状态”。
  第二十九条:基于社会经济、政治的发展变化而做的修改和增加。将“戒严”修改为“紧急状态”,并增加了限定语“依照法律规定”。
  从四次修改可以看出:修正方式主要有三种:增加、删除、修改;修改的原因主要是基于社会政治、经济的发展变化。在31条修正条款中,有19条涉及内容和词语的修改,占总数的多半;另有16条涉及内容的增加,占一半的比例;涉及删除的只有4条。
  
  二、改变列举项:我国《宪法》修改中的基本语言策略
  
  生活在不断的发展,《宪法》的一些原有表述边可能显得与此不相适应。对此,《宪法》修改过程中采用的一个基本语言策略便是“改变列举项”,尤其以第四次修正案最为明显,如:
  第十九条:在“包括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和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的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中增加了列举项,改为:“包括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和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的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
  第二十条:在“对土地实行征用”增加了列举项,改为“对土地实行征用或者征收并给予补偿”。
  第二十一条:在“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中将列举项改为:“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非公有制经济”相对于“个体经济、私营经济”而言,包括的内容更为广泛和全面。将简单句“国家对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实行引导、监督和管理。”修改为并列复句,同时增加了列举项:“国家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并对非公有制经济依法实行监督和管理。”“引导”增加了两个列举项,修改为:“引导、监督和管理”。
  第二十二条:分别对并列项进行增加。将“私有财产的继承权”增加了一个列举项,改为“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
  第二十五条:增加了一个列举项,将“省、自治区、直辖市、军队”改为“省、自治区、直辖市、特别行政区、军队”。
  第二十八条:增加了一个列举项,将“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接受外国使节”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行国事活动,接受外国使节”。
  第三十一条:增加了一个列举项,将“国旗、国徵、首都”修改为“国旗、国歌、国徵、首都”。
  第二十二条:分别对并列项进行合并。将“公民的收入、储蓄、房屋和其它合法财产”改为“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将四个并列项归纳为一个总括项。
  第三十条:将多个列举项合并为一个总括项,将“省、直辖市、县、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合并为“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在上述九条中有七条是列举项的增加,只有最后两条是列举项的合并。
  
  三、《宪法》修改中“列举”语言策略运用的问题
  
  列举,是现代行政法律规范性文件中最为常用的语言手段之一,对于法律规范性文件的细化和清晰有着重要的作用。在一般情况下,这和立法语言在技术上要求遣字用词的准确和统一是一致的,那么,《宪法》修改过程中的这一语言策略的运用是否同样有效呢?
  由上引修改实例来看,《宪法》修改过程中的频频使用的“改变列举项”的语言策略很多并不成功:
  其一,列举项前后不一致
  例如2004年修正案第二十一条修改后的文本是:国家对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国家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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