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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士文的辞格研究

作者:娄炜利 高万云




  提 要 吴士文对中国修辞学的贡献是多方面的,其中对修辞格的研究成就尤其突出。他既发展和深化了汉语修辞格理论,对修辞格的性质与范围、修辞格与其他修辞现象的关系等作了较为深入的探讨;又拓展和细化了汉语修辞格领域对修辞格的结构和分类进行了较为系统的梳理和探讨,进而建立了一个较为科学的汉话修辞格体系。
  关键词 吴士文 修辞格 研究
  吴士文的修辞学研究有三大亮点,一是对消极修辞的深入探讨,二是对修辞与语法关系的科学分析,三是对修辞格的全面研究。限于篇幅,本文只评述他的修辞格研究。
  吴士文的修辞格研究主要表现在四个方面。首先是廓清辞格与其他概念的关系,建立融各家之长的修辞格定义。吴氏指出,辞格与修辞方式在所指上存在分歧,“一方面,有的书把辞格和修辞方式等量齐观,认为辞格就是修辞方式、修辞手法;另一方而,一些书刊在使用辞格、修辞方式两个术语上一直存在着混乱现象,有把‘辞格’叫‘修辞方法’的,也有叫它‘手法’、‘方式’、‘格式’的,甚至同一篇文章里面叫法也极不统一,忽而叫‘辞格’,忽而叫‘方法’,忽而叫‘方式’,忽而叫‘手法’。其所以如此,固然和作者的随意性有关,但是也和‘方法、‘方式’、‘手法’在一般人眼里是‘实同而名异’有关”“如果把辞格看成修辞方式或方法的同义语,那就不仅仅是混淆两个概念,而且出现重合现象,在理论上也是说不过去的。”姻于是作者认为,或者把这些术语统一起来,舍二而留一或者合理分工,让其反映科学的层次。吴氏取后一种作法,让“手法”代表第一层次,如积极修辞手法、消极修辞手法;“方式”或“方法”表示第二层次,如“辞格的选用”、“辞趣的利用”:“辞格”属于第三层次,如比喻、夸张等。这种区分,无疑对纠正修辞研究和教学中的混乩,乃至对阔清人们的模糊认识有着重要的指导意义。而这种层次意识、科学意识又取决于他对辞恪本质属性的准确把握。在《修辞格的定义及其他》(中国修辞学会编《修辞学论文集》第二集、福建人民出版社1984年)一文中,他对唐钺、陈望道、张弓、林裕文、郑远汉、濮侃、袁晖、刘焕辉及《辞海》的定义进行考察,合并同类项,概括为三大本质属性:特定功能、特定结构、特定方法。然后根据其严密而有序的类聚性特征,为修辞格下了一个较为全面而又具有区别性特征的定义:“辞格是在言语活动中长期形成的具有特定功能、特定结构、特定方法、符合特定类聚系统的模式。”不仅如此,吴氏还对定义中的每一个“种差”都做了详细的“划分”,“特定功能”包括四个内容:生动的形象感、形式上的美感或新奇感、弦外之音的婉曲感、左右人们心灵的力量感。“特定结构”归纳为四类:描述体描述对象体、换借体换借本事体、引导体引导随从体、形变体形变原形体。“特定方法”又必须具有陈望道所说的“具体的、体验的、情感的”三大特征。
  辞格研究要科学化,既要明确概念的内涵,也要明确概念的外延,两者是一而二二而一的关系。因为前面提到的三个定义项都限定了辞格的范围,尤其是吴氏自己提出的第四个区别性特征“类聚系统”,所以,吴氏的研究不仅使辞格系统严格而有序,更重要的他明确于辞格的对象和范围。他提出辞格之间具有范围上的全异性、标准上的同一性、命名上的一贯性、层次上的平面性,这四个标准,是对辞格划分的逻辑阐释,有着重要的科学价值。范围上的全异性,是指辞格之间互不包含。这一标准是辞格科学化的基础,不然,辞格之间互相纠缠、互相包含。结果必然是“格”将不“格”,比如,吴氏举了一些学者新建的“精细”辞格,认为与文学中的“细节描写”、与比喻、排比、夸张、飞白、反复等辞格不具有全异关系,所以不能独立成格。而“形容”也包括了比喻、夸张、比拟、移就等辞格,自然也不能另立门户。标准上的同一性其实就是逻辑上“一次划分只能用一个标准”,然而,这一简单的逻辑规则却在辞格研究中被忽视了。因此,吴氏认为,有人把以心理现象为标准的“移情”做为辞格,与以“功能、结构、方法”三统一为标准的“移就”辞格没有运用同一标准,自然,“幽默”与“讽刺”作为辞格也与传统的三统一标准相违背。命名上的一贯性与范围上的全异性、标准上的同一性有直接关系,因为辞格命名反应范围的全异性和标准的同一性,如“婉曲”和“婉转”“折绕”,名异而实大同,所以应该合并定名。“借义”与“易色”也应如此处理。层次上的平面性也是前两“性”的直接表现,如果划分不用一个标准,不具有范围上的全异性,那么辞格肯定不在一个平面。如“通感”与“比拟”“移就”、“警策”与其他辞格的关系就是如此。可以说,吴氏给辞格下的定义及其定名原则已被大多数学者所接受,并且对修辞格研究有着重要的促进作用。
  其次,有了明确的概念,自然就有了判定辞格的标准,所以无论是对新辞格的“资格审定”,还是对旧辞格“家族成员”的充实增减,都有着重要的意义。在这方面,吴士文做的应该说比别人更慎重,也更科学。尤其在新辞格的建立和旧辞格的充实方面,都有比较权威的论述。新的修辞现象产生和新的辞格的增加,是修辞的必然发展趋势,社会的发展、思想和表达的矛盾、语言文字可能性的利用、和语言本身的生成性都可促进新格产生,自然,总结归纳新辞格是修辞学家们的重要任务之一。然而,并不是所有的新修辞现象都可增建为辞格,不少所谓新格其实并不够“格”,当然还有不少上面例举的隶属现象、交叉现象、重叠现象,致使新格系统比较混乱。吴士文反对“挖到筐里就是菜”的建格理念,而是严格按照辞格的标准进行注册,他为新格制定了三项原则:“第一,辞格的增建必须以在运用上有较高的频率为前提”,“第二,增建的辞格必须具有特定功能、特定结构和特定方法”,“第三,增建的辞格必须符合特定的类聚系统”。这种认识,与他对辞格本质的认识是紧密相关的。按照他的标准,有16个新格通过了“资格”审查,这就是:较物、异语、互文、断取、歧疑、旁逸、别解、序换、移时、换算、疑离、易色、伸缩、增动、奇问、象征。这些辞格大部分都被学界认可。
  对新格的判定关涉到两方面的问题,如果是新格,那么就得为其定名定位定类:如果不是新格。那么它要么是旧辞格中的一个小类,要么就是非辞格现象。于是就引出两个问题,一个是旧辞格的充实问题,一个是辞格与非辞格的判别问题。关于旧辞格的充实,吴氏坚持“大同归并”“大异分立”的原则,凡是与旧有辞格大同小异的积极修辞现象,都无须另立名目,一律归人原有辞格,如“矛盾格”后出,与“映衬”格中的“反映”“毫无二致”,所以就归在“映衬”格中。至于新例对旧格的充实更是比比皆是。吴氏在《修辞格论析》中列举了八类:“主体做喻体的定语”充实了“比喻”、“人拟植物”充实了“比拟”、“特称代泛称”充实了“借代”、“成语翻新”充实了“引用”、“凝字概括”充实了“节缩”。另外,还有增加了旧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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