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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律诗的韵律节拍是否由语义决定的

作者:马德强




  (复旦大学中文系,上海200433)
  《修辞学习》2006年第2期发表了邱洪瑞先生的《也谈贺敬之(回延安)的语音缺陷》一文。该文对姚殿芳、潘兆明二位先生所著《实用汉语修辞》中所引贺敬之《回延安》一诗的节拍划分提出了异议,不同意姚、潘二位先生把“‘时间’因素凌驾于意义之上的思想”。邱先生在文中写到:
  节拍超越语义单位的情况是有的,例如汉语的四字格在节拍上作2/2处理比较和谐上口,“举不胜举”一般不读作“举/不胜举”,而读作“举不/胜举”;“一衣带水”一般不读作“一/表带水,而读作“一衣/带/水。节拍确实超越了意义单位。但是。五言诗就是另一种情形了,我们试析杜甫《春望》一诗的节拍:国破/山河/在,城春/草木/深。感时/花/溅泪,恨别/鸟/惊心。前后两联的节拍分别是2/2/1和2/1/2。这两种节拍形式在五言格律诗中都很常见,它们的节拍不能看“时间”,只能看语义,语义决定了节拍。
  按照邱先生的观点,既然语义决定五言诗的节拍,那么五言诗的节拍就应当和语义单位的划分是一致的。也就不应当出现诗的节拍超越语义单位的情况。可是事实情况并非如此。为了说明问题的方便,我们把诗的韵律节拍和语义的节拍区别开来,有人把节拍称为节奏,在这里所指是同一回事。
  王力先生在《汉语诗律学》(230-一233页)中把五言诗的意义节奏分成九种,即“二一二”、“二二一”、“一二二”、“一三一”、“一一三”、“二三”、“三二”、“四一”、“一四”。按照邱先生的观点,既然语义决定五言诗的节拍,那么五言诗共有九种意义节奏,也就应当有九种韵律节拍。五言诗的韵律节拍真有这么多种类吗,凡是懂得诗律的人恐怕都难以接受。王力先生在《汉语诗律学》(75页)中认为五言诗的节奏形式只有一种,即“二二一”式。后来在《诗词格律》(119页)中认为有“二二一”式和“二一二”式两种。在一些比较通用的古代汉语教材中也基本上都采取“二二一”式和“二一二”式两种,例如王力先生和郭锡良先生在他们主编的《古代汉语》教材中都是这么处理的,而且这也是学术界普遍都接受的观点。如此一来,诗的韵律节拍和意义的节拍显然是不能一致的,说诗的节拍由意义来决定就不符合实际了。
  邱先生举了杜甫的《春望》作为例子说明自己的观点。不过,他只列了前四句。诚然,这首诗前四句的韵律节拍和意义的划分是一致的,似乎能说明它是由意义决定的。如果我们把这首诗接着往下分析,情况就不同了。紧接着的两句是“烽火连三月,家书抵万金。”其平仄格式为“平仄平平仄,平平仄仄平”,句式与“国破山河在,城春草木深”的句式相同都是甲乙两种句式,其韵律节拍也是相同的,应当是“二二一”式,即“烽火/连三/月,家书/抵万/金。”可是意义上的划分却不相同,这两句的意义划分应当是“二一二”式,即“烽火/连/三月,家书/抵/万金。”这种情况就不能说诗的节拍是由意义决定的了。
  节拍(或者说节奏)是构成声律的单位,它是由平仄交替构成的,它体现了诗句整齐匀称的形式美和抑扬顿挫的音乐美。它跟词语意义单位或语法结构的划分不一定一致。这是由格律诗的特殊形式决定的。正如王力先生在《汉语诗律学》(230页)中所说:“意义上的节奏,和诗句上的节奏并不一定相符。所谓意义上的节奏,也就是散文的节奏。譬如一个五言的句子,如果把它当作散文的句子看待,节奏应该如彼;现在作为诗句,节奏却应该如此。”如果诗句的节拍由意义来决定,诗句和一般的散文句子就不好区别了,格律诗特有的形式美也就体现不出来了。虽然有些诗句的韵律节拍是与意义单位的划分相一致的,我们也不能说是由意义决定的,而是由格律诗的特殊文体形式决定的。在古代格律诗中,为了节拍上的需要,为了体现出抑扬顿挫的音乐美,常常需要在意义不连属的地方断开,这样的情况并不少见。限于篇幅,我们略举两例。“红豆/生南/国。春来/发几/枝”(王维《相思》),“海内/存知/己,天涯/若比/邻”(王勃《送杜少府之任蜀州》)。而它们意义划分分别是“红豆/生/南国,春来/发/几枝”,“海内/存/知己,天涯/若/比邻”。
  另外,我们认为姚、潘二位先生从时间因素考虑给《回延安》划分节拍是合适的,是充分考虑了诗歌外形韵律里的特殊需要的。由于诗歌韵律节奏的需要,时间因素是不能忽略的。关于这个问题,前人已经作过许多论述,此处我们不再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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