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2007年第6期
单字词法律术语的功能及渊源
作者:刘红婴
对术语,与“不可分之债”没有直接的关系,是“不可分性”的语义目标使它们联系在一起。此为术语群综合应用之一瞥。
单字词作为语素构成新术语的能力如此之强,且使用密度大、频率高,显现了其生命力的旺盛。由单字词繁衍派生出来的新术语,在内容和形式上均有着明确的类聚特点,形成了若干的术语群组。
(二)法律实体的指称功能
构词能力的突出表现不是孤立的现象.它伴随着法律实体性概念的发展进程而得以实现。物质的语言指称作为形式,为专业表达的需要提供载体,因为在现代社会“没有术语就没有知识”。
从单字词法律术语的内容看,基本属于抽象或具象的实体性概念.而非程序性概念。尽管“诉”是程序法中的基本术语,但“诉”本身指向的内容却是实体性的。因此,单字词法律术语对于法律的实体概念有着明确的指称作用。其用于涵盖法律所界定概念的内容,进行各种分类,均属于法律理念的实体产物。
具象的法律实体概念,其指向的标的明确、具体,为实在的物象。如“物”具有物理的实体性,“人”具有生理的实体性,“债”具有数量的实体性,“刑”具有行为的实体性,“诉”具有要求的实体性.“法”具有书面的实体性。同时,单字词法律术语又能够将实体概念抽象化。一方面,不脱离其实体性;另一方面,使普遍价值的东西提炼出来。
国家标准GB/T 10112《术语工作·原则和方法》给术语下的定义为:“术语是专业领域中概念的语言指称。”单字词法律术语是以最为简短的指称形式而承担术语的作用,尽管形式上特殊,但指称的覆盖能力却很强。
(三)标识法律问题的功能
指称形式的特殊并不产生怪异的效果,反而恰恰成为一种醒目的标识。单字词法律术语所标识的对象首先是法律部门的属性,即在部门法的术语群中体现法律的核心价值,同时还能清晰地识别所属部门法。大致情况如下:
“人”、“物”、“债”→民商法
“刑”→刑事法
“诉”→程序法
“法”→法理上的基本概念
其次,标识具有系统性特点的一系列法律问题。如前所述,单字词法律术语是基础性的术语,并且具有强大的能产功能。它们所产出的术语与术语之间,就是系统的法律问题关系的呈现。因而,作为法律问题的标志性语言符号,单字词法律术语就成为最直观的认知对象和研究对象。
作为专业术语,它们给出的语义框架是非常清晰的,且有自身的框范方法和规则。比如,法律上的“人”的概念,是作为专业术语,与日常语境中所称的人并不完全等同。其强调经过法定方式确认的所指对象,从而才有法律上的“人格”、“人权”、“人身”、“法人”、“第三人”、“相对人”、“限制行为能力人”、“完全行为能力人”等等。
三、单字词法律术语探源
所有的法律术语都有自己生长的轨迹,其渊源上的理由极其丰富。涉及单字词法律术语的问题,层次就更加多重。归纳起来,大致要由两方面考察。
首先,是古汉语问题。单字词是古汉语的显著标志。有着漫长的历程。但在语言发展过程中。呈现愈来愈少的走势。王力就此有过阐述:上古汉语以单音词为主,先秦时由于仂语和连绵字的缘故有相当数量的双音词。其后双音词不断增加,至唐代已经非常丰富了。近代在吸收外来词的绝大多数情况下,至少要有两个音节对译。所以,鸦片战争以后汉语复音词大量增加。
那么。单字词之于法律术语的情况需要如何考察呢?如果说,近代在吸收外来词时基本上要用至少有两个音节的多字词来对译.那么恰恰例外,法律术语在近代大量形成后,单音词承担了不可或缺的重要职责。前文所举单字词,均在近代以特有的法律涵义被确认下来,并延续至今天。
其次,是回归借形词的问题。尽管法律术语的产生和来源是多元的,但单字词法律术语的语源研究依然绕不过日语渊源这道坎儿。
当日语用汉字生成了生物学术语“属”、“纲”、“目”、“科”,日字意译的医学上的“腺”、日字音译的物理学上的“吨”出现,这些单字词就开始深远而长久地影响着人们相关的科学认知。法律术语中的单字词也有着相似的源起与脉络,因科学理念而产生相应的语言指称。
这是科学概念的必然物质形式,正如学者所释,概念的字面意义是用理智去把握客观事物存在于形象本身和形象指称之间的相互关系。概念是逻辑范畴,是属于所有人的财富。体现为术语,被称为“词语的理智”。我们所探讨的这些单字词法律术语,是一种必需的“词语的理智”,是社会的秩序所依赖的规则表达。尽管脱胎于古汉语的原有语义,但它们重生于近现代法制的熔炉中.是一套全新的表意符号。从类别看,单字词法律术语大致属于回归性的借形词,它们以古老的形态承载了现代法律的新内容。
在普通术语学看来,语言具有两个层次的“完形化”过程。书面语是有意识的“语言完形化”,即以书面形式使语言得以保存并完善其客观实体,这是基本的“完形化”;术语则被视为次级的“语言完形化”,它的对象直指词汇。
由于词法和句法在第一层级的“完形化”过程中已经完成,因而词汇就成为次级的“语言完形化”最直接的实体对象。属于词汇一部分的术语具有纯书面的高级特征,其“完形化”的规范记录功能也就显现出来。其标志色彩也非常突显。本文所探讨的单字词法律术语与所有的术语一样,也是在学科应用当中完成了“完形”历程,继而发挥其功能。
四、结语
单字词法律术语的存在是一种事实,也是做专业语言研究所不能避开的现象。它们能够具有强大的语用生命力,反映出实际应用中的多方面需求。其特定的语义在法律的框架中有着充分、立体的语境支持,更在专业表述的各个层次中发挥着功用。
研究单字词法律术语的意义在于:科学地看待法律术语的源流、发展及现实存在,探究法律术语由单字到多字的应用使命,从一个角度呈现法律术语的多姿形态,发现法律专业表述中的相关语言规律,对单字词法律术语的特殊价值给出充分的诠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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