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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用稽疑:引用修辞现象的存在论渊源
作者:王毓红
注曰:“杞,夏之后。宋,殷之后。徵,证也。文,典籍也。献,贤也。言二代之礼,我能言之,而二国不足取以为证,以其文献不足故也;文献若足,则我能取之以证吾言矣”。由此可见:孔子之所以认为“文献不足,”不能言说,是因为“文献”记载了历史上曾经存在过的事实,而这些事实最有说服力。苟子则从反面论述了这一问题。在《荀子·非十二子篇第六》里,他一一驳斥了它嚣、魏牟、陈仲、史鰌、墨翟、宋妍、慎到、田骈、惠施、邓析十人各种说法的荒谬处,指出:“然而其持之有故,其言之成理,足以欺惑愚众。”唐杨惊注曰:“妄称古之人亦有如此者,故曰‘持之有故’;又其言论能成文理,故曰:‘言之成理’,足以欺惑愚人、众人矣”。可见,“持之有故”之言即使是荒谬的也足以惑众。这反映了人们头脑中一个根深蒂固的观念:有稽之言才可信。
前汉董仲舒从正面论述了无稽之言不可信的道理,依他之见:“不法之言,无验之说,君子之所外,何以为哉”?扬雄也明确提出了君子之言“必有验”之说。他指出:“君子之言幽必有验乎明,远必有验乎近,大必有验乎小,微必有验乎著。无验而言之谓妄”。而最能验证君子之言不妄的莫过于事实。因此,汉代人们在文章中比较常用的一个语词是“事类”。譬如:王充《论衡·佚文》云:西汉人张霸采用《左氏春秋》的文字解释,编造出一百零二篇本《尚书》,然孝成皇帝最终赦之,“多其文也。虽歼非实,次序篇句,依倚事类,有似真是,故不烧灭之”。应劭《风俗通义·正失》亦云:“文帝即位二十三年,日月薄蚀,地数震动,毁坏民庐舍,关东二十九山,同日崩溃。水出,河决酸枣,大风坏都,雨雹如桃李,深者厚三尺,狗马及人皆生角,大雪蝗虫。文帝下诏书曰:‘间者,阴阳不调,日月薄蚀,年谷不登,大遭旱蝗饥谨之害,谪见天地,灾及万民。丞相、御史议可以佐百姓之急。’推此事类,似不及太宗之世,不可以为升平”。这两处“事类”所指称的对象显然是过去发生的历史事实,亦即古事。汉代陆贾《新语·术事》云:“事以类相从,声以音相应。”王充在此意义上明确使用“事类”一词。他在《论衡·别通》里以颜渊为例指出:“博览者”既能“博五经”,又“能博众事”。“人不博览者,不闻古今,不见事类,不知然否”。在王充看来:连缀篇章的文人就应该是这样的“博览者”,因为:“夫形大,衣不得褊;事众,文不得褊。事众文饶,水大鱼多。”(《论衡·自纪》)
四
魏晋时期,人们继续沿用汉代“事类”概念,并明确提出作文要“以事类为佐”,“论事辨物,当取正于经典之真文,援证定疑,必有验于周孔之遗训,然后可以称准的矣”。这样,他们以“经典之真文,援证定疑,必有验于周孔之遗训”圈定了“事类”的基本范围。因此,此时人们比较普遍地用“典故”、“典坟”、“故实”等语词表示与事类相近的概念,或代指事类。与此同时,人们也普遍认为:披览古籍,“缀拾遗漏,增长事类”,“颐情志于典坟”,有益于作文。在这种观念的指导下,文人创作博涉经史,批评者亦以立论是否有据作为评价文章优劣的尺度。譬如:后魏房景先《驳封祖胄韩雅哲雅神固鼓吹议》云:“雅哲所议,公子之丧非嫡者,既殡之后,义不阙乐。案古虽有尊降,不见作乐之文,未详此据,竟在何典?……又神固等所议,以为笳鼓不在乐限,鸣饶以警众,声笳而清路者,所以辨等列,明贵贱耳,虽居哀恤,施而不废。粗而言之,似如可通,考诸正典,未为符合,……寻究二三,未有依据”。据此,他提出“宜明据典谟”,“据典正议”的批评议的标准。东晋葛洪亦如此。他在《抱朴子·辞义》里说:“属笔之家,亦各有病:其深者,则患乎譬烦言冗,申诫广喻,欲弃而惜,不觉成烦也;其浅者,则患乎妍而元据,证援不给,皮肤鲜泽,而骨骾迥弱也”。葛洪一针见血批评王孙公子们:“省文章既不晓,(者見)学士如草芥;口笔乏乎典据,牵引错于事类”的行为。
逮及南北朝时期,博识洽闻,学洞今古,已经成为文人的自觉追求。他们作文力求宪范经籍,稽诸旧典。事实上,使用事类,也即用事已经成为此时文学创作上的一种风尚。文人属辞多出,比事不羁,即使诗歌亦不例外。明人王鏊认为“诗好用事,自庾信始”。梁萧子显把当时文章分为三体,其中之一的特点是“缉事比类,非对不发,博物可嘉,职成拘制。或全借古语用申今情,崎岖牵引直为偶说,唯睹事例顿失精采,此则傅咸五经,应璩指事虽不全似,可以类从”。在中国修辞学史上,最早全面系统论述事类问题的是刘勰。在《文心雕龙·事类》篇里,他从界定事类概念人手,对前人使用事类的历史、手法、事类之于写作的重要性以及如何使用事类、用事的基本原则等问题一一进行了论述。仅在这一篇,他就使用“前言往行”、“古事”、“旧辞”、“经典”、“事类”、“故事”、“经籍”七个名词性语词以及“撮引”、“取事”、“用事”、“用旧”、“引事”五个动词性语词,解说文章中引经据典这种现象,认为“明理引乎成辞,徵义举乎人事,乃圣贤之鸿谟,经籍之通矩也。《大蓄》之象:‘君子以多识前言往行’,亦有包于文矣。”
南北朝之后,用典徵书已成为中国人写作中约定俗成的一条法则。明人杨慎《升菴诗话》援引宋人论诗,“往往要出处”和“先辈言杜诗韩文无一字无来历”,论证说明“诗文用字须有来历”的道理,指出若“必以无出处之言为诗,是杜子美所谓伪体也”。清人方南堂在《辍锻录》里云:“作诗不能不用故实,眼前情事,有必须古事衬托而始出者。”“万不能出古人范围,别寻天地”。在这种规范下,“自古诗人文士,大抵皆祖述前人作语”,“作诗专尚隶事,看诗专重出典”成为人们作诗、评诗的一个准绳。有所本是人们崇尚援引典故的一个深层内因。
结语
“明用稽疑”是早期先民日常生活中的一个普遍行为。它以各种形式渗透到人们的精神生活中,成为中国人作文惯于引经据典的渊源。“明用稽疑”、“前言往行”、“事类”、“引用”一脉相承,它们在本质上都是一种验证性质的占卜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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