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2008年第5期

法庭言语的制度性特征分析

作者:余素青

活动中的功能有:a.参与角色功能——交际事件的参与者、话语的最终接听者。b.职业角色功能——参与交际的某个方面的角色,即审判主持者。专业角色跟某个单位和职业连在一起,充当某个职业角色的参与者所说的话,通常不代表“他们自己”,而是代表某个单位。这也说明了为什么法官会自称“本庭”、“本院”、“法庭”等,如“你们的辩论法庭听得很清楚”。
  其次是法庭言语角色的社会属性特征。“社会语言学在研究语境时根据的是言语交际者在谈话中引入的社会属性,包括:年龄、性别、职业、社会阶层或阶级、民族、地区、亲属关系等。他们认为:这些属性的关联性一是取决于谈话发生的特定场合——也就是谈话是否日常交谈、发生在法庭还是商业谈判中等等;二是取决于说话者在这些场景中所从事的特定的言语活动或言语任务。”(Paul Drew and John Heritage,1992)
  在法庭诉讼过程中,言语活动在法庭这一特定的场合中进行,言语角色为了实现各自的目标进行交际,他们之间的任何社会关系只归结为这样的社会关联性:第一,审判人员、公诉人、代理律师属法律职业人员,原告、被告、证人等属非职业人员。在法庭言语中职业人员与非职业人员之间的交际互动中最明显的特征见于职业人员对非职业人员的话语控制,其中尤见于律师对证人的控制。第二,诉讼当事人之间的任何关系,如父子关系、夫妻关系、兄弟关系等,都首先被归结为“原告”和“被告”之间的法律关系。这是由他们所参与的法律诉讼这一活动或任务决定的。另外,法庭言语中的原被告角色并非任意,他们受法律和程序规则限制。
  总之,法庭言语的这些制度性语境因素不仅制约了法庭言语的进程、角色的身份及制度性角色与关系等,而且还是形成法庭言语其他制度性特征的根本原因。
  
  4 结论
  
  法庭言语具有典型的制度性特征,它们是任务指向性、严格限制性和推论特殊性等。引入“权势”因素进行分析,法庭言语还具有:法庭言语过程是权势充斥的,法庭言语角色之间话语权的不对称性,法庭言语的策略性以及法庭言语进程、角色的身份及制度性角色与关系早就由语境来确立等特征。这些特征的形成受法庭言语的制度性语境因素制约。
  在法庭言语活动中,审判人员以及原被告双方都希望达到各自的目的或任务。如果他们对法庭言语的制度性特征及其语境因素有一个充分的认知,就能达到良好的言语交际效果。随着我国法制化进程的进一步推进,人们的法制意识越来越强,这可以从逐年大幅上升的法庭受理的案件中反映出来。因此,对法庭言语特征及其规律的研究,有助于提高审判人员和法律从业者等的法庭言语效果。

[1]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