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2007年第11期

论与和谐理念相协调的学生观

作者:田腾飞




  [摘 要]广大教师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境下被赋予了新的历史使命,他们除了要具备良好职业道德和精湛教学技能外,还要求树立正确的学生观,即与和谐理念相协调的学生观。
  [关键词]和谐 协调 学生观
  
  当前广大教师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大环境下被赋予了新的历史使命,他们除了要具备爱岗敬业的职业精神和精湛的传道授业技能外,还要求树立正确的学生观。学生观是指“人们对学生的基本认识和根本态度, 是直接影响教育活动的目的、方式和效果的重要因素”,是教师的人生观、人才观、职业观在教育教学中的集中反映。和谐“是指多样性的统一和对立要素的有机结合。‘和’最初是指嘉禾之和、和声之和、和羹之和,‘谐’亦是指声音相谐、人事相谐、政事相谐、二者均含有协调、协同、调和、应和、和同等意”。把这种理念引入到学校教育教学中,对教师正确教育观念的形成、教育教学方法的选择与教育教学目标的确定以及构建良好的师生关系、创设和谐校园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
  “和谐作为一个哲学概念,表征的是人们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一种基本理念方法和价值取向”。它应该包含以下几种含义:
  
  (一)相异性是和谐形成的基础和前提
  任何事物都有其存在的支点,和谐存在的前提和条件就是事物的相异与差别。没有相异和差别就没有和谐和统一。也正是基于此,教育才有了无限拓展的空间。因此学生的个性差异应得到尊重。
  个性是“指个体在生理素质和心理特征的基础上,在社会实践活动中通过社会环境和教育等因素的影响,在身心、才智、德行和技能等方面所形成的比较稳固而持久的特征的总和”。正像自然界没有完全相同的两片树叶一样,世界上也没有两个个性完全相同的人。学生是一个个活生生的、有感情、有欲望、有需求的“具体的人”。他们在兴趣、爱好、动机、需要、气质、性格、智能和特长等方面存在着个体差异。教育的作用不是消除差异,而应是承认差异,尊重这种差异。正如教育部有关文件所表述“每一个儿童都是一个珍贵的生命,每一个学生都是一幅生动的画卷。教师应当体会儿童生命的最大丰富性和主动性,关注成长与发展的每一步,帮助学生发现自己、肯定自己”。因此,在教育教学实践中,教师应重视个性化教育和个性化教学,充分照顾学生的个体差异。在教学中学生接受教育机会的公平性应得到要尊重。在课堂教学中,无论学生的性别、年龄、成绩、地位、身高以及在班级中担任的职务高低等不同,还是学生在教室中的空间位置、互动内容的趣味性与难度性、互动方式的语言与非语言(包括教师的动作、表情、眼神等)的类别以及对学生的评价(包括积极的和消极的)等的不同,都应该得到一视同仁地对待。在知识与学生发展的认识中突出人的地位,强调人本关怀, 形成知识是促进人的发展的工具,而人的发展才是教育的终极目的,是教学的出发点和归宿。
  
  (二)相异要素的有机结合是和谐探求的根本目的
  并非所有的相异要素都能形成一个和谐整体,只有那些有着内在联系、相互依存,有序、有机结合的不同要素才能形成真正意义上的“和”与“谐”。如五味、六律,如果不对它们进行合理的“搭配”,是不能造就色味俱全的佳肴和悦耳动听的音乐来的。
  同样,教师在所开展的教育教学活动中,也不是不加选择的选取各种教学材料和内容往学生身上作无效“填充”。“生命有多方面的需要:生理的、心理的、社会的、物质的、精神的、行为的、认知的、价值的、信仰的”,如果不对这些要素有取舍地加以选择、整合,就很难对一个人的健康成长起到促进作用。因为任何一种活动,人都是以一个完整的生命体的方式参与和投入,而不是局部的、孤立的、某一方面的参与和投入。有学者指出“人的生命是教育的基石,生命是教育学思考的原点。在一定意义上,教育是直面人的生命,为了人的生命质量的提高而进行的社会活动,是以人为本的社会中最体现生命关怀的一种事业。”由此可见,教育的价值取向应是引导学生认识生命的意义,而不仅仅是让学生在对已有知识经验获得数量上的增长,是要让学生在课堂中获得知识经验的同时,去努力寻求人格的完善和升华,灵感得到启迪,使他们情感得到融会贯通,获得生命不同层次的满足和体验。因此,教育应力求使学生的认知与情感、知识与能力、主动精神与社会责任感得到和谐统一地发展,向着完整的生命个体这一目标无限地靠近。
  
  (三)动态平衡发展是和谐追求的理想目标
  动态、互补、协调是和谐理念中的发展状态,也是人们追求的理想目标。它主要利用改良的和平方式来推进事物的平衡发展,而非采用对立性、否定性、冲突性、排它性的手段来促进事物向前发展。
  人与动物的根本区别在于动物生来就是特定地去适应某一环境,缺乏主动意识和创造才能。而人恰恰相反是非特定性的,是一个个未完成并处于无限变化的生命个体,脑科学和人类学的发展已经证明了这一点。正如美国著名心理学家威廉·詹姆斯所说:“我毫不怀疑绝大多数热不论在生理上、精神上还是道德上,都只是很有限地利用了他们的潜力。跟我们应该成为的样子相比,我们只是半睡半醒。”因此在教育教学中教师应该肯定学生具有无限发展的潜力,不能以知识权威自居,扼杀、压制学生的个性。而应把学生当做一个发展着的动态生命个体来看待,为学生创造一切可能的条件充分发掘他们所蕴藏的潜能,努力做一个善于发现这种潜能并帮助其发展这种潜能的人。
  
  (四)和合是和谐运作的内在动力
  和合既是和谐理念的运动趋势,也是其本身所独具的性格,它体现了中国人重视整体、顾全大局的群体意识。“和”不是混乱、杂糅、混沌的代名词,而是按照“合”的规律进行优化组合。这种“合”不是被动的适应或盲从,而是积极主动地把 “和”在一块的万事万物理顺并在这种过程中实现创新。
  教育教学活动也是如此。学生在未真正成为教育的主人之前,由于他们有独立的自主意识、价值观和认知感等方面的个体差异,因而组合的班集体或其它团体可能存在“和而不顺”、“杂乱无章”的现象。此时教师任务就是要找到学生存在“和而不顺”、“杂乱无章”的原因,扮演一个组织者,促进者和研究者的角色。在充分尊重学生的主体地位和人格的前提下,激发学生的参与性、能动性以及创造性。而不是把教师看做是知识的权威及教学过程的主宰者,不分青红皂白一刀切,寻求所谓的步调一致,造“标准件”,他只不过是充当了一个“平等中的首席执行官” 而已。学生也不是一味地屈从于教师的“教说”,而是在这一活动中积极地有所思、有所为,发挥主人翁的角色。在这样的教育活动中, “和而不顺”、“杂乱无章”的现象提供了动力源,而“合”的规则为这一活动健康发展起到了有利的保障。这样教师与学生都能各自自由、充分地发挥着自己的潜能,彼此影响,相互受益,形成了一个基于生命意义上的有机系统。
  
  (五)民主法制是和谐发展的保障
  尽管和谐之中蕴涵了生生不息的无限变化、矛盾的冲突乃至局部的混乱,就总体及发展趋势而言,却是趋于一种平衡有序的状态得以保存了下来,所以古往今来人们总是孜孜不倦地为之追求。为了使和谐理念得以健康良性地发展,民主与法制这两种措施是其协调和补救的有效手段。
  首先,学校作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培养未来社会的人的重要阵地,学校应成为践行民主的榜样。学校民主观念与行为实践的程度如何必将会影响到社会民主的贯彻与落实。只有教师崇尚民主、发扬民主、以民主的态度和行动去影响学生,不断提高和完善学生的民主意识,才能把学生引向民主学习,民主合作的道路。因为学生也是有感情,有思想的生命个体,他们有他们自己的思维、主见。那种在课堂上或是学校生活中独断专行、唯我独尊、“独裁”的教师,只会僵化学生的思维,压制学生的个性、创造性。导致他们要么把学生培养成一件件的“器具”,要么把学生培养成一个个武断的“独裁者”。因此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应该积极倡导民主,给学生参与民主的机会,如在班级(主要指中学或以上学校)集体活动中,教师应充分让权于学生,扮演引导者的角色,让学生选举他们的班委成员,自己管理他们的班费,决定学生内部的重大事情等并在这些活动中承担相应的权利与义务。
  其次,和谐理念的构建还离不开法律的保障。我国的相关法律规定了国家、社会、家庭以及未成年人在教育中的权利和义务。一方面国家、社会、家庭要保证学生受教育的权利,他们的受教育权不得随意被剥夺;另一方面学生不仅是作为享受权利的主体,还是作为履行义务的主体。作为学校教师,应帮助他们学会对自己的学习生活、日常行为规范负责以及对违反学校规章、侵害他人的权利承担责任。比如在“基础教育中所出现的过于提倡个性,个性极为张扬而忽视社会公共道德的建设,对社会责任感的淡化,学校又多注重说服教育而忽视了制度的规范作用,导致了有些学生有恃无恐的利己主义的无限膨胀。”因此,在全面了解学生、认识学生真实需要的基础上,在满足基本人性需要,重视公德培养的同时,强化适当的法制观念,是和谐社会建设过程中对教师提出的必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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