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2008年第2期

教育惩罚理应是教师专业权限的一部分

作者:朱樟清




  前些天,一位老师询问,“体罚”是好还是不好?笔者无法明确回答“好”或“不好”,只好说“善与恶只在一念之间”。但他的心里是有答案的,他说:“以前我认为不好,但我要花费比其他老师数倍的精力来做学生、家长的工作,效果还不一定好,弄得有些任课老师认为我缺乏带班的能力。”
  “体罚”对于老师来说是个禁忌的话题,但笔者认为并不是一个禁忌的问题。从上到下的法规、政策都是明确的否定性态度,各级教育行政部门的领导,学校的领导也都认为这是一条高压线。不过目前并没有对“体罚”做一个明确的界定,只是说什么什么事都不能做,这个理解用的是排除法,一则因为无法穷尽例举,二则因为它是高压线,离得越远越好,结果自然是把“体罚”的外延搞得很大,成为一个巨大的帽子。
  “罚”的意思是清楚的,就是采取一些让教育对象感到不舒服、不愉快乃至痛苦的措施,让他产生损失感、失落感,期望他对自己的原有的行为和想法感到痛心、后悔,促使他发生改变的意向。“体”的意思也是清楚的,就是“身体”,再扩展一下,“心理”也在内。如此望文生义后,我们似乎可以发现,“体罚”也是教育措施里面的一种。如果有哪位正义之士以为我正在为诸如用烟头烫学生的身体、肆意暴打学生的面颊等暴行辨护,那么很可能是怨枉我了,禁止学校体罚与禁止公安逼供一样,是人道的胜利、人权的胜利、文明的胜利,是对弱者生存空间的拓展!但是“体罚”两个字里面包含的内容太混杂了,是不是应把其中合理的那部分内容小心谨慎地区别出来,光明正大地还给战战兢兢、心有余悸的老师们,这是教师们应有的教育权的一部分。
  “体罚”还有合理的吗?笔者认为有的。首先从“教育”二个字讲起,笔者理解的“教育”,指的是用符合学生成长规律的内容,用社会多数成员可以接受的方法,促进学生身体、心理,知识与智力,社会适应与工作技能等尽可能达到社会大多数成员应该达到、自身可以达到的水平的活动。假如现在有一批学生老是在过马路时闯红灯,老师一般会有哪些教育策略?只能是让他们体会到这个事情很危险,于是举一些他人的例子来警示他。这种做法在一些学生那里起作用了,在另一些学生那里还是不起作用。于是,老师决定增强教育力度,呈现一些血淋淋的图片,又对一些学生起作用了,但还是有一小部分学生没能接受。老师改变策略,一定要让这些学生遵守规则,于是让他们参与到维持交通秩序的实践中,去为哪些不遵守规则的人焦虑,效果很好!在教育市民的过程中,学生自己也受到了教育。只是还有极少数学生,还是乱闯,怎么办?家长是最爱孩子的,面对这种情况,家长会怎么办?护送,但不是长远的做法;监督,看见一次处罚一次,最常见的是骂,还有打,做得好的奖,会不会这样?多半会,而且这样做对一些同学还真能见效。这时家长的打与骂,是不是一般所认为的体罚或心罚?但是他的目的是维护生命安全,以让学生付出较少代价的办法阻止较大危害的发生。这样的教导方式,教育内容没有问题,方法也是一般家长常规采用的,因而也在社会大多数成员所接受的范围之内,它是不是“教育”?是不是合理的?如果老师负责任的话,是不是应该让他们把手伸出来,受一受他们不喜欢的“手批”?
  假如现在又有一批学生老是抄作业,虽然学生们也知道这样会影响学业成绩,会削弱他今后职业生涯的竞争力,但未来对于他们来说还是不确定的,确定的是只要以抄袭的方式完成作业,他就能获得更多的放松时间,付出更少的动脑筋的麻烦。老师在试了各种办法都不是很有效的情况下,测试了抄作业的同学的体能,发现大多数同学可以以一定速度跑上1200米,于是与他们的家长约定,一方面针对这些同学的实际水平确定作业的难度与数量,另一方面只要这些学生不完成作业,就得跑上1300~1500米,必要时请家长也来监罚。结果其中的大部分同学,认为还是诚实地做作业轻松些,于是抄作业的行为明显减少了。一段时间后,部分同学的成绩也提升了,不抄作业慢慢成了自觉的行为。请问,这样的“体罚”是不是在可接受的范围之内?
  对“体罚”一棍子打死是很容易的,然而身处课堂情境的老师,特别是当班主任的老师,的确是有说不出的苦。不同家庭环境出来的学生,教育策略应该是不同的。对于极个别的同学,如果没有得力且得体的措施应对,他就会成为班级里面的特殊学生,谁也管不了。这种学生虽然不多,却也是常见的。当他们妨碍了正常的班级秩序,甚至教学秩序时,其他学生的获得良好有序的学习环境的权益应该由谁来保障?如何来保障?
  表面上严禁,实践中又需要,那么它只能偷偷地存在着。但是因为只存在在角落当中,反而不能很好地监控。是不是干脆拿到阳光下来讨论一下,明确可以有哪些“体罚”措施。符合什么原则的“体罚”行为是教师专业权限的一种,就象医生只要符合一定的条件就有开“猛药”处分的权限一样,什么样的情况下,针对什么样的行为,根据什么样的程序,可以采取什么样性质的惩罚措施。教育是复杂的事情,风险自然也是存在的,就如医生处分不当就会造成医疗事故一样,但不能因为有事故的风险就不开方了,是不是?
  因此,笔者以为只要是符合下面三条的惩罚措施都是教师有权利采纳的:以促进学生的身心发展为目的;惩罚的程度相应于学生错误的程度;对学生身体和尊严的损害在社会可接受程度以内,不违背公德良俗。
  “体罚”的称呼不好,可以考虑用“教育惩罚”或其他什么名称。无论叫什么,不能因为害怕“体罚”的大帽子就完全把惩罚这种重要的教育手段丢弃了。没有这个部分,或许教育也是不完整的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