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2008年第6期

体育教学中容易忽视的违法行为

作者:姚瑞曼




  体育教师是学校体育教学的组织者,在体育教学过程中,一些教师无意中就做出一些违法行为。在大力倡导以法执教的今天,这些违法行为必须予以制止,体育教师在体育教学中容易忽视的违法行为主要有:
  1.随意停课。有的体育教师动不动就把上课违纪的学生撵出操场,岂不知这些做法已经侵犯了学生的受教育权,是一种违法行为。虽然教师的这些违法行为是很轻微的,但也是不允许的。
  学生的受教育权是指在校学生,有接受教育、学习科学文化知识的权利。《宪法》第46条,《教育法》第9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接受教育的权力和义务”。根据这些规定,任何人都不得以任何理由或形式剥夺、限制公民的受教育权。《教育法》第9条规定:学校有维护受教育者合法权益的义务。《教师法》还明文规定,教师应当“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和“制止有害于学生或者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等法定义务。
  2.体罚学生。有些体育教师往往利用体育锻炼对学生体罚。体罚不仅对学生是一种精神上的侮辱、对学生人格的造成伤害,而且是一种违法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明文规定教师应当履行的义务有:“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3条第2款规定:“学校应当关心、爱护学生;对品行有缺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应当耐心教育、帮助,不得歧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五条规定:“学校、幼儿园的教职员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学生和儿童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其它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第2 条规定:“学校和教师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对品行有缺陷、学习有困难的儿童、少年应当给与帮助,不得歧视。”
  3.点名点学号。个别体育教师在体育课的考勤中,有直接点学生学号的现象,这样做是对学生人格的不尊重。当然体育教师可以列举很多理由,如班级学生人数多、节约时间等等。但无论怎么说,这种做法实际上损害了学生的人格尊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99条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法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38条规定: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姓名权是每个公民的基本人格权利,任何人都无权凌驾于公民的权利之上,这是法治社会必须遵守的一个准则。从法律意义上讲,体育教师考勤点学生学号的做法,已经构成对学生人格的侮辱。
  4.辱骂学生。在我国,“打人犯法”可谓妇孺皆知,可骂人也犯法却远非人们所知。在体育教学中,常出现体育教师嘲笑甚至辱骂学生的现象,类似“混蛋王八蛋”、“滚出来”等等。辱骂学生,会挫伤学生的自尊心和自豪感,久而久之则会把学生逼入丧失自信心和人的尊严感的境地。因此,我国法律规定:无论是书面还是口头辱骂,都是对他们名誉权的侵害,情节严重的则构成诽谤罪。
  5.“雪藏”差生。全国各地在优质体育课(包括公开课、观摩课、示范课等)的评选活动中,包括正式上课前的反复“排练”中,都不同程度地存在雪藏“差生”的现象。其实,体育教师这种雪藏“差生”的做法,是一种违法行为,它直接剥夺了学生的受教育权。
  受教育权是指公民为接受教育,要求国家作出相应行为的权利,即公民获得均等的教育条件和机会的权利。受教育权一般包括:上课权、教学设施使用权和获得公正评价权。体育教师为了使自己的公开教学课上得“精彩”“成功”,无论是在事先的反复“排练”中,还是正式的公开教学课上都把“差生”雪藏起来,这直接剥夺了学生的上课权。
  6.没收学生财物。有时学生把与体育课无关的东西(如小说、玩具等)拿到操场上,对课堂教学产生不利影响,有些体育教师往往把这些东西统统没收,这也是违法的。中国青少年犯罪研究会副秘书长、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主任佟丽华在其《未成年人法学习》一书中指出,未成年人有独立财产权:老师不可没收学生的课外书和游戏机等物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75条规定:公民的个人财产,包括公民的合法收入、生活用品、图书资料……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哄抢、破坏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教师可以把“没收”的物品妥善保管,然后再归还给学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