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2008年第8期

浅谈正确应用“惩罚教育”的原则

作者:李宗才 李广胜




  子曰:“以德报怨,何以报德?” “没有惩罚的教育,是残缺的教育”,用残缺的教育如何能达到完美的教育效果呢?
  当今的孩子从家庭到学校乃至社会,得到了过分的而不是应有的呵护、娇宠。他们不是缺乏关爱而是严重缺乏“惩罚”,由于动不动就强调应该给予一些惯于不遵守规则的孩子更多的关爱、感化、引导,给人的最终启示是“爱哭的孩子才有糖吃”。没有惩戒等于告诉学生,所有的规则都是可有可无,可以不屑一顾的,同时也是在变相惩罚那些遵守规则的孩子,长此以往谁还会自觉遵守规则?老师如果只是一味地表扬而不敢批评,只会害了孩子的一生,而惩罚恰好可以让孩子知道做了错事应该承担后果。与其让他们一直生活在蜜罐里,到社会上才知道什么叫挫折,不如提前让他们懂得人生,体验到应有的责任,体会到一个能承担责任的人,才是一个人格完整的现代人的道理。完整的教育本来就应该有表扬、有批评、有奖励、有惩罚。
  现在的教育不是要不要惩罚的问题,而是怎样实施惩罚、实施什么样的惩罚的问题。多年的教育经历告诉我们,在教育中实施惩戒时应该注意这样几个方面:
  
  (一)惩罚的目的要明确
  
  惩罚只是不得已而为之的,惩罚的目的是教育,任何时候都应尽可能通过教育而非惩罚解决问题。没有必要的惩罚不行,不教而诛滥用惩罚也不行,那样只会告诉孩子,暴力是解决问题的最好办法,这样就背离了惩罚的初衷。
  惩罚的真正目的是确保纪律规范所具有的道德权威性,所以惩罚必须针对的是学生在道德方面出现的不良行为。只有当学生在道德上犯了过错时,教师才能对其实施惩罚,而对于学生在其它方面,如做错作业、考试成绩不理想以及无心之过等,教师就不得进行惩罚。
  惩戒的最终目的是为了不要惩罚,不能为了警示而欲擒故纵,从而杀一儆百。应及时发现苗头,将错误消灭在萌芽状态,为了不给孩子留下不必要的心理阴影,提前制止才是上策。
  
  (二)惩罚要有章可循
  
  应该确立一个在中国文化基础上的道德和行为准则,给教育和惩罚建立一个连续和长远的目标和标准,一个与平常人观念相吻合、源于生活又高于生活的朴素的行为标准。要让学生知道自己的努力目标,并能意识到今后应自觉地一直这样做下去,一切因违反了这些基本的道德和行为准则而受到的惩罚都是应该的,而不是自己运气不好。当然,制定行为规则要符合孩子的年龄和发育阶段的心理特征,从最容易做到的地方入手,保证孩子能做到,并且要确保过失行为的后果清晰明确。规则条数要少,还要通俗易懂,易于操作。最好是在有意识引导的前提下征求孩子们的意见,共同制定,让孩子意识到规则是集体意志的体现,而非针对于某个人;违规后的惩戒不是来自教师的“铁腕”,而是来自包括教师和学生在内的集体意愿。
  
  (三)因人施罚,方法多样
  
  在实施惩罚之前,应该分析导致学生违纪的根本原因是什么,从而采取相应的惩罚方式。如果学生是因懒惰或贪玩而经常旷课时,勒令他停课就成了奖赏而不是惩戒,这时强制他待在教室上课效果更好;相反,有的孩子虽然不喜欢学习,但是觉得上学可以逃避失学在家的孤独寂寞和劳动,对他的最好惩罚就是勒令他停课;有的孩子违纪是为了获得额外关注,那么最好的对策就是置之不理;有的学生考场作弊是为了满足获得高分的虚荣心,那么最好的惩罚是挫伤他的虚荣心。惩罚一旦使违纪学生产生了羞愧感,那么就意味着它已经触及他的心灵。“惟一真正合乎德性的约束,是因为做错了事,因受惩罚而感到羞耻。如果学生被打而不感到羞耻,那么棍棒所产生的痛苦是容易消失并遗忘的。” 应采取尽可能多的惩戒手段,诸如严厉的态度、冷淡、质问、羞辱、罢免、责备、非难、斥责、谴责、孤立以及变换优劣坐位等,这些都会对使违纪学生产生羞愧感产生较好的作用。
  
  (四)惩罚要公正公平
  
  不要就行为规则以及违犯后的惩戒力度与孩子讨价还价,如有违犯就应该严格执行,要让孩子不折不扣承担过失行为的责任。当然做到这一条有时要有一定决心,因为由于中国的人口局域性限制和社会习惯,使得盘根错节的人际关系在很多领域已经严重妨碍了惩罚的公正和准确性,并且已经渗透到了教育领域,从而使本已脆弱的教育大打折扣。这是一个令人困惑、无奈的现实,毕竟学校不是生活在真空中。但是惩戒一旦失去公平、公正,就失去了他本身应有的警示教育作用。当然还要把握好惩戒的尺度,不要“量刑过当”,还要保证不伤害到被惩罚者的人格和尊严。
  总之,惩罚的最终目的是为了不要惩罚。针对不同类型的学生,教师要做好批评后的工作,巩固好教育效果。多年的教育经验告诉我们,教育工作中的惩罚,是不可或缺的手段,不但是工作的需要也是学生成长的需要,只要善加利用必能起到良好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