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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批准提高中小学特级教师津贴标准

作者:佚名




  新华社北京12月31日电经国务院批准,从2008年1月1日起,中小学特级教师津贴标准由每人每月80元调整为每人每月300元,公办学校发放特级教师津贴所需经费全额纳入财政预算。
  特级教师是国家为了表彰特别优秀的中小学教师而特设的一种既具先进性,又有专业性的称号。1993年国家实行了特级教师津贴制度,明确特级教师享受特级教师津贴。
  此次提高特级教师津贴标准,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特级教师的关心,有利于鼓励各类优秀人才长期从教、终身从教,培养和造就一批教育专家,提高教师队伍整体素质,加强教师队伍建设,促进教育事业发展。
  
  摘自《中国教育报》2008年1月1日第1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