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2006年第3期

郡县制与美国政体

作者:尹振环





  《“秦家店”的郡县制》一文,分析了我国郡县制的形成、内涵,并与法式郡县制作了点粗线条式的比较。现在需要接着那个话题,再将郡县制与美国政体作点粗略比较。虽然美国政体是现代的,但通过比较,才会进一步了解古今中外的郡县制,并且顺便就了解了在美国为什么不会发生斯大林式的错误。
  
  一、一部朴实与力行的“主权在民”宪法
  
  不是说凡是没有出现秦皇汉武、拿破仑等等讲英语的国家,就没有强有力的中央集权,他们的总统、首相权力很小很少。不,不是这个意思。随着生产力的高度发展,西方各国都大大加强了中央集权,有着“帝王般的总统”、总理。以美国为例,总统掌握全部行政大权,总统的行政命令具有同法律一样的效力;经参议院同意,总统有权任命各部部长和其他高级官员;总统还是三军最高统帅,握有最高军事指挥权;在对外关系上,总统权力也至关重要;总统下的内阁并不是一个集体决策机构,而是一个集体顾问机构,内阁不对国会负责,只对总统负责……无怪有“帝王般总统”之称。但是为什么美国没有出现过拿破仑、斯大林式的人物呢?没有像郡县制那样一治一乱、循环反复、周而复始呢?固然这是多方面综合因素造成的:
  第一,没有经历过封建社会,尤其是没有封建专制主义经历的污染;
  第二,没有国王、贵族、军功、事功贵族等种种历史包袱;
  第三,有着全然不同于中国的民族组成、宗教与传统文化等等。
  但建国后的根本的原因是有部付诸行动的、真实不二的、主权在民的宪法:1776年的《独立宣言》、1787年颁布的《美利坚合众国宪法》、1791年生效的作为宪法修正案的《权利宪法》。它为美国缔造了一个完全不同于郡县制的资产阶级国家。上述根本大法解决了共和民主政体的两大根本问题——主权在民和权力制约。
  先看“主权在民”。
  比起“君权神授”、“君权军授”,主权在民是一种质的飞跃。它有两层含义:第一是人民有权选择和改变政府。1776年7月4日的《独立宣言》宣布:
  政府的正常权力来自被统治者的同意,任何政府要破坏这个原则,人民有权改变或废除它,另建新政府。
  权为民所授,权来自人民的同意,这“授”与“同意”的主要手段,就是普选、选举。七十年后,林肯总统再次给主权在民的原则下了一个定义:
  任何人民,无论身在何处,只要愿意并有力量,都有权奋起行动,抛弃现存的政府,并建立新的、更合乎其意愿的政府。这是最宝贵和最神圣的权利,这是,正如我们希望的那样,将使世界得到解放的权利。
  所谓“有权改变或废除它”,“有权奋起行动,抛弃现存政府”,并不是指武装起义,暴力夺权。而是通过选举、游行、请愿等合法的形式,改变、废除、抛弃现存政府。
  第二层意思是上一层意思的推衍:人民享有的基本权利不容剥夺。《独立宣言》宣布:“人人生而平等,享有不可剥夺的生命、自由和追求幸福的权利。”1791年的《权利宪法》又作了具体规定:“国会不得确立宗教或禁止信仰自由”,不得“剥夺人民言论或出版自由”;不得“剥夺人民和平集会及向政府申冤请愿的权利”;人民的人身、住宅、文件和财产不受侵犯,没有正式命令不得逮捕、搜查和扣押;建立陪审团审判制度;禁止任何人自证其罪;禁止酷刑和过重的罚金;……尽管百万富翁与草芥小民在享有上述权利方面,存在巨大差异,尽管“主权在民”之“民”有极大的局限性,但它毕竟是“主权在民”的基本保障,没有它,主权在民就会是一句空话,而且也只有它才能防止暴政,防止滥用权力,防止专制主义。老拿破仑、小拿破仑式的政变,是不可能发生的。
  
  二、一套切实存在的制约网络
  
  尼采说:“历史存在的原则是追求权力的意愿”,为了达到权力,“要成为强暴者、自私自利者,要成为卑躬屈膝者和目中无人者,如果需要,集所有这些品质的大成。”这话对于追求权力的人来说,未免一概而论,有点过分。美国宪法之父麦迪逊的话则易于为人接受:“如果人人都是天使,就不需要任何政府了。如果是天使统治人,就不需要对政府有任何外来与内在的控制了。在组织一个统治的政府时,最大的困难就在于必须首先使政府能管理统治者,然后再使政府管理自身,毫无疑问,依靠人民是对政府的主要控制,主要管理。”看来美国顺着这个思路——管理人民,人民管理政府,政府管理政府,逐步形成一套制约权力的网络。
  ⒈宪法至上。在中国古代秦家店、郡县制下,皇帝至上、至尊、至重、至隆,口含天宪,自然也可以无法无天。美国没有经历过帝制,所以一开始就使宪法凌驾于任何权力之上。它主要是对统治者对政府的管理,当然也包括对被统治者人民的管理。种种政治权力必须以无条件地服从宪法为其存在的条件。
  ⒉名副其实的普选制。国家行政首脑和参众两院议员由普选产生。尽管选举有种种不公平,选举过程中有种种弊病,但它体现了主权在民、权为民授与人民管理政府。使权力最终来源于、受制于人民。同时解决了用人上的择优汰劣“为政在人”的问题。
  ⒊议会制。国家最高立法机关参众两院行使立法、制宪、选举(在总统或副总统所得选举人票未过半数时,众院决选总统,参院决选副总统)、审议、监督政府的职责。
  ⒋三权分立,相互制约、相互平衡。总统、联邦高级官员的活动,受参众议院之监督;总统任命重要官员,需得到参议院同意;国会对政府有质询、问责、财政监督、弹劾权。立法机关立法权受到行政机关的否决权和法院方面的司法审查限制。国会通过的任何法案,都必须送交总统签署,签署后才能成为法律,如不同意,总统有权加以否决,但国会仍以三分之二的多数通过的法案,不经总统签署即可成为法律。最高法院也有权宣布联邦和州法律是否符合联邦宪法,宣布违宪者即不成为法律。司法机关的组织法是由立法机关制定的,最高法官由总统任命,终身职。参议院有审讯各种弹劾案的权力,而总统受审时,最高法院首席法官担任主审。由于三个机关互相分离、制衡,从而防止了权力滥用及因独裁而犯的种种错误。与郡县制的集权于一身,万事皆决于上,相距万里。
  ⒌新闻出版自由。根据宪法“不得剥夺言论出版自由”的规定,普通百姓可以抨击时政。法国大革命时,罗伯斯庇尔说:“出版自由是鞭挞专制主义最可怕的鞭子。”马克思1840年时说:“报刊按其使用来说,是社会的捍卫者,是针对当权者的孜孜不倦的揭露者,是无处不在的耳目,是热情维护自己自由的人民精神的千呼万唤的喉舌。”人民利用新闻自由、出版自由,管理统治者,使执政者时时保持头脑清醒。同时又使得掌握信息传播工具的新闻界,对一切违法行为都起震慑作用,充当资本主义制度监护人与社会调节器。古代郡县制是没有这种权力的。
  ⒍两党制。民主党和共和党在竞选总统、议员中起着重大作用。当选者入主白宫,执掌国家行政大权;失败者也不甘寂寞,在野攻讦评说;当朝者唯恐被揭出疮疤而兢兢业业;在野者则竭力在民众面前重塑形象,以待来年。双方彼此制约、相互监督、校正美国决策、政策。政党制度是近现代才形成的,所以古代郡县制无现代政党可言,无非是帝党、后党、官党……之分。
  ⒎消除有可能导致国家分裂的重大因素。建军权集中于联邦。军队属于国家,而不属于党派,更不属于私人。禁止各州有自己的陆海空军。禁止各州结盟。禁止各州同外国结盟。总统任三军最高统帅,但发布关于镇压叛乱等方面命令的权力属于国会。国防部长及陆、海、空三军部长,由文职人员担任,负责部队编制、训练、后勤、武器研究和发展等事宜,但无作战指挥权。铸造货币、发行纸币、招募军队警察的决定权在国会。宣布战争、签订外债、规定度量衡的权力,也属国会。从而消除了军阀割据混战、各州拥地自立成为“国中之国”的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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