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和余秋雨打官司 成了全球华文媒体关注的焦点(2)
另据香港朋友传真来的贵报采访我的内容,有两处欠准确,即“究竟是否在上世纪60年代后期参与‘石一歌’写作组,究竟有没有写过为‘四人帮’夺取最高权力制造舆论的文章”,其中“石一歌”应为“上海革命大批判写作小组”,“夺取最高权力”应为“篡党夺权”,希望给予更正。以后如有关于采访我的内容,希望先传真给我看一遍。
此信望公开发表,谢谢合作。
祝
编安
古远清 2002年9月3日
他们不予理睬,连在《读者来函》中也不给摘录登出。像这样封杀不同声音的做法,只能说明控制舆论的是余秋雨。不过,该刊内部也有不同看法,如有一位编辑对《名誉诉讼折射余秋雨现象》长篇报道只用余秋雨本人、家人乃至其年轻时“战友”们的多帧照片却不用被告的照片而提出意见,后据理力争才得以刊出原告和被告相互对峙的照片。
内地报道的媒体更多,网上的讨论尤为热闹,据我掌握的资料有(都市报、晚报和文摘报无法收集全):
北京:中国文化报、中国青年报、中华读书报、工人日报、法制日报、法制服务时报·世界周刊、北京日报、民主与法制时报、北京青年报、北京晨报、北京晚报、华夏时报、北京娱乐信报、中国经济时报、新京报、中国图书商报、社科新书目、新闻周刊、文化月刊、民主与法制杂志、文艺理论与批评杂志、中央人民广播电台、文摘报
广东:南方日报、南方都市报、羊城晚报及新闻周刊、广州日报、南方周末、新快报、深圳特区报、深圳商报、深圳晚报、深圳法制报、珠海特区报、梅州日报、西江日报、鲁迅世界杂志、东方文化杂志
湖北:湖北日报、长江日报、楚天都市报、武汉晚报、楚天金报、武汉晨报、文化报、新闻信息报、湖北法制报、大家文摘、湖北作家、新闻青年、中南青年、武汉文史资料、三峡晚报、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周报、新周报、读书文摘、湖北警官学院报
江苏:南京日报、金陵晚报、扬子晚报、南京晨报、现代快报、江南时报
湖南:湖南日报、长沙晚报、三湘都市报、潇湘晨报、湖南卫视
浙江:浙江日报、杭州日报、金华日报
福建:福州日报、福建日报、海峡都市报、东南快报、文摘周刊
山西:山西日报、山西晚报、太原日报、太原商报、山西广播电视报
四川:华西都市报、成都日报、成都晚报、成都商报、天府早报
河北:燕赵都市报、河北日报、杂文报
辽宁:大连晚报、千山晚报、新商报
吉林:新文化报
广西:南国早报、桂林晚报
山东:齐鲁晚报、青岛晨报、青岛日报
还有《天津青年报》、黑龙江《哈尔滨日报》、河南《大河报》、安徽《合肥晚报》、甘肃《兰州晨报》、云南《文摘周刊》……
上海赶上了末班车,在官司结束时打破沉默,有上海人民广播电台、文学报、青年报、新闻午报、东方早报等媒体发表了“余古官司”落下帷幕的消息。
在上述报刊中,《中国文化报》发表新华社记者刘紫凌、黎昌政采写的《余秋雨踏上“法律苦旅”》,显得较为权威和客观公正,尤其是该文最后提出的问题发人深省:
余秋雨与古远清的名誉权纠纷案,引起了学术界和法律界的广泛关注:余秋雨到底“文革”前期有无参与“上海革命大批判写作小组”?余秋雨是否参与写作“体系”的初稿?此案涉及到历史的敏感事件和人物,该如何调查取证?古远清引用他人公开发表的文章作为论据,是否能够作为第一被告?古远清引用的材料能否从法律上取证?古远清与余秋雨这起众人瞩目的由笔墨官司演变而来的民事官司,是否可能庭外和解?学术批评、学术评论和“恶意中伤、诽谤”的界线在哪里?法律所调节的社会关系是否有自己特定的范围?社会生活方方面面的争论,是否都必须最终拿到法庭上来审判……
而文艺界一些人士表示,不断升级的文坛纠纷,如果造成为文者谨慎落笔,不敢越雷池半步:评论者细致小心,不敢让评论见血的“紧缩”,必不是文坛幸事。
此外,《中华读书报》2002年7月31日燕舞在头版头条发表的《余秋雨状告武汉古远清》,在知识界影响颇大,其副标题《原告被告双方都有胜诉把握 学界对此保持沉默》貌似中立,其实文中所写的复旦大学教授吴中杰、北京大学教授谢冕、上海杂文家何满子等人就表示支持被告。后来该报又发了不少尖锐抨击余秋雨作秀和打官司的文章,其中北京大学中文系一位教授写的《正版中的盗版》,最具学理性和震撼性。但有些报刊采访我未按游戏规则给本人审阅,致使出现一些常识性的错误,如把大批判文章错成“大字报”,把“石一歌”与“上海革命大批判写作小组”等同,等等。这样便引起一些新的纠纷,如余秋雨就扬言将我在《亚洲周刊》说过他写有“夺取最高权力”文章一事再次告,要我“拿出证据来”。作为一位堂堂的博士生导师,他应该知道“篡党夺权”与“夺取最高权力”没有什么本质不同。如要硬性加以区分,那是非常不智的,越狡辩只会使自己越被动。当然,这只是恐吓而已,后来他在法庭上并没有追加这个内容。
由这个恐吓,可以总结出余秋雨打击批评者所用的惯技:要么说你批评他是想靠他出名,要么说你与盗版集团相勾结,要么把你告上法庭。当压而不服时,又进一步说要追加被告内容,或曰一篇篇文章和一件件事接着告!当这些“恐怖”行为失效后——尤其是打不赢官司时,便宣布“法律苦旅”圆满结束,然后溜之大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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