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和余秋雨打官司 美丽的文字陷阱(1)



  上面的实况转播只是“第一集”,还有更精彩的“下一集”。  

  法庭辩论时,双方唇枪舌剑的一个重要内容有如上面说的涉及到语文常识辩论问题。  

  余秋雨发言时,头一句话就说:“古远清研究了我十多年,居然现在才第一次在法庭上见面,显然他研究的是另外一个余秋雨。”  

  我反弹道:“要求研究者一定要与研究对象见面,这是违反文学常识的。难道研究李白的人,都要和李白见面吗?”  

  许庭长说:“你们谈的与本案无关,不要再争了。”  

  我在《论余秋雨现在还不能“忏悔”》一文中有这么一句话:  

  余秋雨为什么这样“狡猾”,一再躲闪自己“文革”中的经历呢?  

  余秋雨起诉我时,认为这里使用的“狡猾”一词,构成了整个侵权事件中“最严重的焦点。”  

  我辩称:“狡猾”一词加了双引号,并用标点符号用法作证据说明在该文的具体语境下,双引号是表示否定,即“狡猾”一词是贬词褒用,含有狡黠、智慧的意思。  

  余秋雨的律师认为,“狡猾”一词不管加引号还是不加引号,都构成了对余秋雨诽谤,因它不单纯是一个形容词。  

  我说:“就算去掉引号,狡猾也只是形容手段,并无实质性的内容,因而它只是一般的贬义词,远没有达到诽谤的程度。只有对方用‘杀人犯’、‘走私犯’、‘强奸犯’一类词语时,因有具体的指控才构成诽谤。”  

  双方还就“执笔”一词的理解展开辩论。  

  余秋雨说,被告强调他“执笔”写作《评斯坦尼斯拉夫斯基“体系”》,是指他单独写出此文。  

  我反驳道:“自己从未认为‘执笔’是一个人的行为,它还隐含有他人参与的意思。况且我从没有讲过‘体系’一文系余秋雨一人所写。”  

  辩论更激烈的还有余秋雨所讲的“人命案件”是否属断章取义的问题。  

  我在《弄巧反拙 欲盖弥彰——评〈新民周刊〉等媒体联合调查余秋雨“文革问题”》(《南方文坛》2001年第4期)中有这么一段话:  

  “文革”中的姚文元是以笔杀人,跟张春桥、姚文元一起跑的秀才是以笔伤人乃至严重伤人。经历过“文革”的人都知道:“罗思鼎”、“任犊”、“石一歌”不是一般意义上的造反派。他们不用战斗组的形式在街头刷大字报、主持或公开出席批斗大会,而是躲在幕后霸占全国主要媒体的重要版面以笔当枪“打黑帮”。用笔批斗或曰伤害一大批文化名人比有形的“斗过、整过、害过任何一个具体的人”影响还大。如果硬要请人出来指证余秋雨当年所犯的错误,除已有他的“同事”孙光萱、胡锡涛写的文章可供参考外,周恩来的养女孙维世亦可指证余秋雨参与江青直接布置的大批判文章《评斯坦尼斯拉夫斯基“体系”》的发表给她带来的致命打击。可惜孙维世被江青一伙活活整死,已不能出来指证了。那末,可请仍健在的中国艺术研究院外国文艺研究所研究员郑雪来出来作证,余秋雨“文革”初期加入“上海革命大批判写作小组”参与执笔的批“斯坦尼”一文,如何给这位一辈子从事“斯坦尼”戏剧理论翻译及研究的学者精神上带来的严重伤害。  

  当然,这篇文章造成的恶果“小余”一个人负不起,他只是奉命参与讨论执笔并非是最后的定稿人,但他参与的这篇文章毕竟给江青整孙维世提供了炮弹。对此,不敢说余秋雨有罪,但总可以说他有过吧?  

  余秋雨认为:被告在这里讲的是一个“人命案件”,其所说的“余秋雨参与江青直接布置的大批判文章《评斯坦尼斯拉夫斯基‘体系’》的发表给她(孙维世)带来的致命打击”,是将原告看作是周恩来养女、戏剧艺术家孙维世之死的“加害人”。  

  我反驳说:这是断章取义,危言耸听。因为这句话的主语是文章而不是指人,说原告是“加害人”,是否暗换了文章的主语?何况该句是一个假设句,而且紧接后面我便以“可惜孙维世被江青一伙活活整死,已不能出来指证了”一句话否定了这种假设。要说这里有“杀人犯”,也是“江青一伙”而非文章执笔者。另方面,原文中还有“这篇文章造成的恶果‘小余’一个人负不起,他只是奉命参与讨论执笔并非是最后的定稿人”,这哪里是把孙维世之死栽赃给原告,而简直是在为余秋雨开脱呢。  

  余秋雨告我的第四个理由是发表“公然蔑视法律的言论,竟然公诸报端,令人震惊。”其根据是我在《南方文坛》上发表的这段文字:  

  笔者要告诫余秋雨:名人为名誉打官司输得很惨的前车之鉴真不少。即使韩少功那场“马桥”官司打赢了,可徒给文坛留下一个笑柄而已。赵忠祥与一个小记者打官司引起群众对他强烈的不满,使他“中央电视台节目主持人”的身价大掉,也是一例。奉劝“从不谦虚”的余秋雨这回不妨“谦虚”一回,以免引发另一场非正面的、而且我们极不愿意看到的“政治历史大搜身”的结果。  

  余秋雨在致《北京青年报》的信中写道:“看了这样的话,有血性的男人肯定要打官司”。也是这段话,使余秋雨痛下决心把我送上法庭。  

  余秋雨在诉讼状中写到:这段话的“言外之意,被告还可以借助于法律之外的力量,在法庭之外制造‘极不愿意看到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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