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和余秋雨打官司 数字游戏 十六万元等于一百元(2)
肖一笑在《澳洲日报》写的报道《余秋雨古远清诉讼案落幕》,行文时毫不隐瞒自己的倾向性。虽然有的地方写得不够准确,词句也可能受了外文的影响不甚流畅,但还是值得一读:
在中国法坛和文艺界闹得沸沸扬扬近年的余古诉讼案,日前在上海落幕。在法庭的调解下双方达成庭外和解。余秋雨表示,古远清教授没有诽谤他,故对十六万元的法律赔偿费用予以撤销。古远清对于周恩来养女——名导演孙维世之死因错写,表示歉意。余秋雨要求在“表示歉意”前加上“对余秋雨”几字,古和其律师作短促商议后,予以同意。法庭建议在诉讼费上古远清亦作点让步,可否支付人民币五十元。古当即表示愿意承担,后付予余秋雨一百元……
余古之讼,一直是上海法院之烫手山芋,因余秋雨在“文革”中写过带煽动性的文章,如《走出“彼得堡”》、《胡适传》等,所以要对古远清这样一位大量研究余秋雨作品的学者,仅就一点小的失误,就判以高额赔偿,很可能会激起民愤。尤其余起诉古的五点理由,最后其他四点均置之一旁,只论一点,它有点玩弄法律之嫌。如在西方,余秋雨是要承担责任的。但不给余氏一点面子,又有点“于山寨不利”之感,因余氏不仅为“四人帮”余党之功臣,也是当代之功臣。余氏散文,不管内容如何变,也不管笔误有多少,其中有一条红线始终不变。翻遍全部著作,党不喜欢之言,难寻半语。余同志毕竟是位数十年一以贯之的好同志。在此种情况下,最佳选择,就是劝说古氏发扬风格。至于十六万变成了几十元,尽管有些滑稽,那也顾不得那么多了。
另一则从网上查到的海外报道《原来只值一百元》,显得简洁明了和尖锐:
被新加坡《联合早报》称为“近年来华文文化界最火爆的一件事”的文化名人余秋雨诉著名台港文学研究家、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古远清教授侵害名誉权一案,最近经上海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调解落下帷幕。余秋雨不再坚持古远清所用的带引号的“狡猾”一词是在“诽谤”他,古远清所发表的五篇谈他“文革历史”问题的文章,也不存在侵害其名誉权问题,因而主动放弃向古远清索赔十万元精神损失费和六万元律师费的请求。面对这相当于撤诉的巨大让步,古远清也作出相应的让步,承认自己在文章中把原告参加“文革”大批判小组时间“1968年”误为“1969年”,把戏剧艺术家孙维世之死时间“1968年”同样误为“1969年”,因而向原告“表示歉意”——这“歉意”不同于原告在“诉讼请求”中讲的在八大媒体上刊登“赔礼道歉”启事。原告诉讼费四千七百一十元,由古远清负担一百元。这场官司以十六万元开场,一百元喜剧形式收场。
在国内媒体报道中,《中国青年报》、《南方日报》的报道较为公正。尤其是《武汉晚报》2003年8月20日所用的标题《十六万元开场,一百元结束》,很有创造性,为不少报纸所沿用。文末还附了一则该报记者鲁珊写的《采访手记》:
文化官司大都“功夫在诗外”。果不出所料,拖了一年多,义愤填膺的余秋雨最后宽容大度了,不折不挠的古远清最后名声大噪了。当事人都不伤颜面,皆大欢喜。
结案后,不少文化圈里的人这样劝我:文化官司,何必真当官司来看呢?
这里讲的“宽容大度”,是讽刺余秋雨从来势凶猛向被告叫板,到最后放弃侵权的指控这种相当于撤诉的做法。至于“皆大欢喜”云云,这是她的夸张。为此官司浪费了我许多精力和财力,这是只会说风凉话的“娱记”难于体会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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