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2005年第12期
球员缘何被“引渡”
作者:钟舟海
(1)范帅欲用狂人取代威斯利 休城将引渡黑八传奇人物(http://www.qianlong.com,2005年5月18日)
(2)尼克斯欲引渡超音速射手 阿伦对交易前景表示悲观(http://sports.tom.com,2005年3月14日)
(3)卡特伤势难挡尼克斯垂青 刺客托马斯坚决引渡飞人(http://sports.online.sh.cn,2004年12月13日)
以上3例均见于NBA球员交易的相关报道,然而被“引渡”运动员的绝不限于篮球,足球方面也不乏此类现象:
(4)小贝仇家“引渡”来中国 青岛引援该出手时就出手(2003年12月25日《齐鲁晚报》)
(5)阿布金元铺就“秘密通道” 蓝军“引渡”特维斯(2004年12月3日《东方体育日报》)
(6)卡纳瓦罗“引渡”贝隆(2004年5月14日《东方体育日报》)
以上3例,“引渡”一词都加上了引号,表明作者对“引渡”一词的原意是心知肚明的,在这里不过是一种贬义词褒用的临时性修辞用词,纯属调侃;而到了篮球报道的几个例句中,仿用者连引号也懒得加了,好像将某名球员像犯人一样“引渡”是无可非议的。这就难免造成误解和混乱了。
“引渡”是一个法律术语,是指一国把在该国境内而被他国追捕、通缉或判刑的人,根据有关国家的请求移交给请求国审判或处罚。应当注意,“引渡”是发生在两个不同国家的,并且被引渡者必定是犯罪嫌疑人。例如:“哥伦比亚引渡大毒枭以期修好与美国关系”“中国引渡外逃疑犯,加拿大移民局采取四种措施防止赖昌星逃跑”。
撇开被交易的球员本身并非有罪之人这一点不说,足球报道中较早使用“引渡”一词的人,多少还有一点“合理”的成分——球员交易发生在两个不同国家的俱乐部之间;而到了篮球报道中,却连一点点“合理”的元素都不存在了——NBA的这些球员交易,完全是发生在美国本土的。
不管是出于调侃或是出于人云亦云,“引渡”作为一个有着特殊含义的专业术语都不宜在这类报道中被歪曲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