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2006年第5期

非议“非处方药”

作者:陶 炼




  尽管作为一个新词语,“非处方药”在主流媒体——如《人民日报》上的出现可以上溯到1995年甚至更早,如:“卫生部开始着手进行处方药与非处方药的分类,以方便人民群众用药,并保证人民大众安全用药。”(1995年5月31日)“为配合我国医疗制度的改革,使我国药品管理易于与国际惯例接轨,我国主管部门将逐步在我国推行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制度。”(1995年12月12日)但是直到2000年1月1日,国家《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办法(试行)》(1999年6月1日发布)正式执行,非处方药,以及作为新词语的“非处方药”,才正式进入我们的日常生活。不过“非处方药”一词的表义构造却并不精当。
  “非处方药”由“处方药”加上前缀“非”构成;前缀“非”表示“不是”,通常用以构成一个与原词意义对立的新词。例如:
  非晶体——晶体
  非卖品——卖品
  非病源菌——病源菌
  非婚生子女——婚生子女
  非全日制小学——全日制小学
  用这样一组词语来给事物分类,那必然是非此即彼,是不可能同时属于两个类别的。一种物质,如果是晶体,就不可能是非晶体;如果是非晶体,就不可能同时又是晶体。但是“非处方药”和“处方药”却不是这样两个完全对立的范畴。
  药品作为特殊商品,过去曾都是“处方药”,即必须持有医师的处方才能按方购药,没有处方就买不了药;而所谓“非处方药”,则是指没有医师的处方也能购买的药品,但它并不排斥医师的处方。一方面,“非处方药”仍然可以写进医师的处方里,另一方面,拿着医师的处方,也仍然能够买到“非处方药”。所以实际上,“非处方药”是既对“处方”说是,也对“没有处方”说是;而“处方药”是只对“处方”说是,却对“没有处方”说否。
  可见,“非处方药”和“处方药”在对待“处方”的态度上,并不是完全对立的两个范畴,所以我们以为,“非处方药”不是一个构造达意精当的词语。“非处方药”英文是OTC,即over-the-counter medicine,如果把它译为“(柜台)直销药”的话,那“处方药”倒是可以称为“非(柜台)直销药”,因为一种药,要么可以直接卖给消费者,而不用管他有没有处方;要么不能直接卖给消费者,即必须先查他的处方。也就是说,从能不能直接卖给消费者这一点来说,药品能够划分成互相对立的两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