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2007年第2期

一则似是而非的新闻标题

作者:王灿龙




  2006年10月1日13时33分,重庆公路运输集团所属的一辆公交大客车行驶至重庆市沙坪坝区石门大桥时,突然失控从桥上坠下,共造成30人死亡,20余人受伤。这起特大交通事故引起全国多家媒体的关注。如北京的《新京报》就进行了追踪报道。
  《新京报》2006年10月16日一篇报道的标题是这样写的:“非司机自杀致公交坠桥”。乍看这一标题,笔者以为是一个没有驾驶资质的人开车自杀导致了这起事故。及至看完正文,才知不是这么回事儿。报道原本是想澄清社会上关于司机自杀酿成这起交通惨剧的传闻,可结果却使人“误读”,而且跟作者原本要表达的意思完全相反。那么,这究竟是什么造成的呢?细加揣摩,原来问题出在标题中“非”字的使用上。
  一般情况下,标题中使用具有文言意味的“非”字,常常既显凝练,又增加书卷气。但是如果使用不当,不仅达不到目的,还会因辞害义。上面这则标题就犯了这样的错误。下面我们从语言学的角度作点分析。
  先不妨顺着作者的本意来考察。作者本来要说的意思是“公交车坠桥不是司机自杀造成的”。也许觉得这是一句大白话,用来作标题不太合适,于是就转而求助于人们常用的“A非B所致”(如“地震非核试验所致”“火灾非煤气罐爆炸所致”)这么一个比较典雅的表达格式。不知是因为没有切实搞清这种表达格式的特点和用法,还是刻意追求一点变化,作者将该格式中A与B来了一个颠倒,说成“非B致A”,使句式由被动(文言格式)变为主动。不想这么一改却改出了问题。
  “非”在现代汉语里最常见的用法是作词缀,置于名词(也包括一些属性词等)或名词短语的前面,表示一种排除关系。如“非金属”“非处方药”“非专业用户”“非城镇户口”“非再生能源”“非职业球员”“非公有制企业”等。从语义的角度来看,这类带“非”字前缀的短语就是一个类名,可以归入词汇范畴。如此一来,一般情况下,如果没有其他强干扰因素的话,当人们看到“非”置于某个名词之前时,一般都是将它解读为一个表示类名的语言单位。因此,对于本文开头提到的这则标题,人们首先会将“非”跟“司机”看做具有直接语义关系的成分,即认为二者的组合相当于一个词,专门指称不具有司机资质的那一类人。事实也确实如我们所分析的这样,在日常语言生活中,“非司机”早就作为一个类名活跃于人们的口中和笔下。如我们仅仅通过对六年前的《北京晚报》和《北京日报》的考察,就发现不少这样的用例:
  (1)在14日的全市夜查中,共查获酒后开车司机549人,闯红灯司机423人,非司机57名。(《北京晚报》2000年1月18日)
  (2)据不完全统计,20时至22时,共查获酒后开车575起,其中还有非司机开车91起。(《北京晚报》2000年1月25日)
  (3)公民满18周岁方可报名学习驾驶汽车的技术,非司机绝对不许驾车。(《北京晚报》2000年4月5日)
  (4)司机能够较熟练地看镜走车,怎么也得半年到一年,这也是非司机们所不知道的。(《北京日报》2000年7月21日)
  (5)从19日晚起,首都交警在全市范围内设立200余处检查站,对酒后驾车、非司机驾车等违章行为进行整顿。(《北京日报》2000年9月21日)
  以上5例中的“非司机”都是用于指跟“司机”相对的另一类没有获得正式驾驶执照的人。在私家车不像现在这么普及的六年前,“非司机”这样的表达形式就已形成并较为频繁地出现在媒体上。可以想象,在小轿车正日益成为普通家庭代步工具的今天,“非司机”的使用机会应该不会减少,反而会大幅度增加,可以说,它正成为人们越来越熟悉的一个类名。因此,在这样的语言背景下,如果硬是将“非”与“司机”直接组合在一起,并且还置于主语的位置上以求整个句子表达主观上设想的另一种临时语义,结果只会事与愿违。
  由此可见,放着现成的“A非B所致”不用,将它变成“非B致A”,不但不能增色,反而弄巧成拙;从局部看,将“非”与“司机”直接搭配在一起,虽然作者的本意是拿“非”当“不是”用,但一方面由于“非”还常用作词缀,另一方面,“非司机”在现代汉语里已经约定俗成为一个类名,并且抢先占领了市场,所以要想用这种形式来表达另一种语义,不仅无法遂愿,反而会走向反面。
  根据上面的分析,我想,原标题不妨修改为“公交坠桥并非司机自杀所致”,或者干脆更直白一点,改为“公交坠桥不是司机自杀造成的”。
  标题对于新闻报道非常重要。语言学大师吕叔湘先生曾专门写过一篇题为“新闻标题”的文章(原载《语文近著》,又见《吕叔湘全集》第十二卷)。吕先生在文章中语重心长地告诫道:“编辑给新闻报道加标题,不可掉以轻心。”但愿我们的记者和编辑都能常常记起吕先生的这个忠告,不犯或少犯这方面的错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