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2007年第12期
也谈“纸张粉碎机”的语法结构
作者:王 洁
戚先生谈道:“在构成一个新的事物名称时;人们常常选择‘名+动’,而非‘动+名’,从而构成‘(名1+动)+名2’式结构……”也就是说,“纸张粉碎机”的表层语,法结构应切分为“(纸张+粉碎)+机”。这样分析的主要理由在于“纸张”和“粉碎”在深层语义结构上为“动作一受事”直接成分。但是,尽管语义结构和语法结构密切相关,却并不一定一致,吕叔湘先生早就指出:“儿童医院”在语法上是“名1+名2”。在语义上却是“儿童”首先和动语素“医”联系。整个组合再同“院”联系。这启示我们,语言单位在语义结构上的组合特征未必和语法结构上的组合特征完全吻合。
“纸张粉碎机”其实也可以分析为“纸张+(粉碎+机)”。理由如下:
第一,这类复合词中的动词和中心语之间凝合度较高,大多能以词的身份复现。如“纸张粉碎机”中的“粉碎机”,“军马饲养场”里的“饲养场”,虽然单说在语义上不够具体。如“粉碎机”没有表明粉碎的对象,但在具体使用中可以被语境补足,例如采矿业所说的“粉碎机”指的就是矿用粉碎机。而在农业中多指饲料粉碎机。
第二,这种分析将承载区别性语义特征的成分放在第一个层次的定语位置上,更符合信息分布的原则。“纸张粉碎机”“矿石粉碎机”“饲料粉碎机”的区别在于整个复台词的定语部分,如果按照“(纸张+粉碎)+机”的切分,“纸张”就成为第二层次的内嵌定语了。信息凸显效度有所下降。
第三,这种分析能够清晰地反映出它们与“侵犯名誉案~挪用公款罪”等再生复合词的结构差异。“侵犯名誉案”“挪用公款罪”较少说成“名誉侵犯案”“公款挪用罪”。这种语序上的差异可以表述为:“纸张粉碎机”的语法结构层次和语义结构层次不一致,而“侵犯名誉案”的语法结构层次和语义结构层次一致。“侵犯名誉案”“挪用公款罪”只能分析为“(侵犯+名誉)+案”“(挪用+公款)+罪”,“侵犯”和“名誉”、“挪用”和“公款”在语义结构上也同属一个层次。
最后,从产生过程来看,这类词有的是对既有复合词进一步限定修饰的产物。如“专卖店”一词,指“专门出售某一种类或某一品牌商品的商店”。概念进一步细化就陆续衍生出“服装专卖店”“手机专卖店”“电脑专卖店”等再生复合词。还有些尽管不一定出自既有复合词的再复合,但往往经历了或经历着将其中动词和中心语凝合成词的重新分析过程。如“饲料粉碎机”和“粉碎机”究竟哪一个先产生。也许很难确定,但“粉碎机”的词化倾向是相当明显的,如今,语言使用者已自然地把“——粉碎机”框架看做对“粉碎机”的分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