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2008年第6期

《廉颇蔺相如列传》注释指瑕

作者:谢政伟




  《廉颇蔺相如列传》(下文简称《廉》)一直是中学语文教材的传统篇目,普通高中课程标准实验教科书《语文》必修第四册(人民教育出版社2006年版)同样收录了此文。笔者在研读时发现教材存在词义误注、漏注等问题,今分别指出,望方家教正。
  
  一、词义特殊而误注
  
  1.相如曰:“王必无人,臣愿奉璧往使。城入赵而璧留秦;城不入,臣请完璧归赵。”
  教材注:“[必]一定,实在。”“[臣请完璧归赵]请让我把璧完好无缺地带回赵国。请,动词,表示敬意,请允许我。”
  第一,教材将“必”释为“一定,实在”,属望文生义。据文可知,赵王本来是向蔺相如咨询谁可出使秦国。作为宦者令缪贤的舍人,蔺相如如果径直以“您一定没有(合适的)人选”之语回复,则既显得突兀,又与其一贯的谦逊性格不符。其实“必”在古代还可作假设连词,相当于“如果”,《汉语大词典》等辞书均已收录此义。例如《论语·颜渊》:“子贡问政。子曰:‘足食,足兵,民信之矣。’子贡曰:‘必不得已而去,于斯三者何先?’曰:‘去兵。’”《史记·项羽本纪》:“吾翁即若翁,必欲烹而翁,则幸分我一杯羹。”此义置于《廉》文中尤其妥帖,当无须赘言。钱钟书先生《管锥编》(中华书局1979年版)也明确指出此“必”应释为“如”“若”。《汉语大字典》“必”条“如果”义下也以《廉》文此句为证。
  《廉》下文中还有一例:“大王必欲急臣,臣头今与璧俱碎于柱矣。”这句说的也是尚未发生之事,故其中“必”字同样为假设之言。
  同册教材还有《苏武传》一文,其中 “王必欲降武”之“必”亦然,教材译为“一定”,不确。
  第二,教材将“请”视为动词,并将其理解为“请允许我”,皆误。此“请”实为一副词,并无请求的意味,仅表示对对方的敬意,无具体的含义可言。先哲时贤对此多有提及,如杨伯峻《古汉语虚词》(中华书局1981年版)指出:“‘请’作副词,只起表示敬意的作用,‘请求’的原意已经消失。”郭锡良主编《古代汉语》(修订本)(商务印书馆1999年版)将这类副词称为“表敬副词”,并指出这类副词“原来一般都有比较具体的意义,用作表敬副词后,主要是向人表示尊敬,原来的具体意义就变得很不明显甚至消失”,且特意举《廉》文此句加以说明。因此,教材注释应修订为:“请,副词,表示敬意。”
  2.蔺相如前曰:“赵王窃闻秦王善为秦声,请奉盆缶秦王,以相娱乐。”
  教材注:“缶,盛酒浆的瓦器。”
  教材如此解释,难免让人生疑。“缶”既然是盛酒浆的瓦器,一般情况下又怎能用作乐器“以相娱乐”呢?莫非“缶”还有他用?
  《说文·缶部》:“缶,瓦器,所以盛酒浆。”又曰:“秦人鼓之以节歌。”清代段玉裁注:“鼓,之录切,击也。《韵会》‘鼓’作‘击’。《李斯传》《廉蔺传》《汉·杨恽传》皆可证。”原来“缶”在古代还可做乐器,例如《易·离》:“不鼓缶而歌。”《诗经·陈风·宛丘》:“坎其击缶,宛丘之道。”唐代孔颖达疏:“此云击缶,则缶是乐器。”《旧唐书·音乐志》亦云:“缶,如足盆,古西戎之乐,秦俗应而用之。其形似覆盆,以四杖击之。秦、赵会于渑池,秦王击缶而歌。”《汉语大字典》“缶”条收有“古代一种瓦质打击乐器”义,《汉语大词典》“缶”条“瓦质的打击乐器”义下正引《廉》文中的句子为证,皆足以证明教材注释有误。
  
  二、词义特殊而漏注
  
  1.于是舍人相与谏曰:“臣所以去亲戚而事君者,徒慕君之高义也。”
  “亲戚”一词教材未注,极易被学生误解为今义。清代王引之《经义述闻》早已指出:“古人称父母为亲戚。”例如《墨子·非命》:“内之不能善事其亲戚,外不能善事其君长。”《左传·昭公二十年》:“亲戚为戮,不可以莫之报也。”《史记·孟尝君列传》:“孟尝君待客坐语,而屏风后常有侍史,主记君所与客语,问亲戚居处。”《廉》文此例正谓因为蔺相如品德甚为高尚,舍人才会离开至爱父母而追随他。若理解成今义“亲戚”则显然与情理不合,故教材应予以指明。
  2.相如虽驽,独畏廉将军哉?
  “独”字教材未注,一些教辅资料误解为“只”“仅仅”义。其实“独”字在古代还可表示反问语气,意义相当于“难道”,《汉语大词典》《汉语大字典》等辞书都列有此义。例如《礼记·乐记》:“且汝独未闻牧野之语乎?”《左传·襄公二十六年》:“子木曰:‘夫独无族姻乎?’”《后汉书·孔融传》:“兄虽在外,吾独不能为君主邪?”此义置于《廉》文中十分契合蔺相如的说话语气,文意也很通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