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2006年第6期
“刑不上大夫”之我见
作者:柳小平
探究之前,我们首先一起体味司马迁的“死节情结”。“太上不辱先……其次毁肌肤、断支体受辱,最下腐刑极矣!”“仆虽怯懦欲苟活,亦颇识去就之分矣,何至自沉溺缧绁之辱哉!且夫臧获婢妾犹能引决,况若仆之不得已乎?”正所谓“士可杀,不可辱”,虽然是无辜获罪,但司马迁认为如果要保全名节就应该“引决自裁”。即使“欲以究天人之际,通古今之变,成一家之言”而“隐忍苟活”,司马迁“每念斯耻,汗未尝不发背沾衣也”。由此,我们不难发现,一种在仁人志士当中显性流行的“死节”文化使司马迁的精神每时每刻都承受着来自内外的巨大压力。“是史公之身乃《史记》之身,非史公所得自私。史公可为少卿死,而《史记》必不能为少卿废也。”让人感到欣慰的是,司马迁将个人价值置于历史长河中来衡量的宏阔眼光,终于使他超脱了庸常的“死节”观念的束缚,而选择了一条更为考验人的精神与意志的荆棘路。
现在,面对身陷囹圄、束手待毙的任少卿,司马迁觉得有必要申述自己遭受极辱而不自杀的原因。这种申述,对于朋友“推贤进士”的求援是一种交代,对于选择隐忍而“发愤著书”的自己也是一种终极的解脱。所以,司马迁要对儒家经典《礼记》中“刑不上大夫”这句经典名言进行个性化的解读。
“刑不上大夫”这句名言,现在有些人将它理解为“士大夫即使犯法也享有免受法律追究的特权”,并将它作为封建社会司法黑暗的证据,这实在是一种严重的误读。误读的原因是错解了这个“刑”字,“刑”,肉刑之谓也。“刑不上大夫”只不过是主张即使士大夫犯法,也不要轻易对他们用肉刑而已。
儒家先贤为什么要提出“刑不上大夫”?著名学者孟森先生《明清史讲义》有“古者刑不上大夫,以励廉耻也”之说。北京大学出版的《中国法制史》这样解释:士大夫“一般不处以残损肢体的肉刑;必须处死者在郊外执行等等。所以如此,主要是……为了在广大被统治者面前保持贵族作为一个整体的尊严,也不宜让他们终身带着曾受刑辱的标记。这些礼遇决不等于大夫以上可以不受法律制裁”。原来,在“刑不上大夫”的提出者眼里,一个枉法的士大夫是否应受到法律追究根本不成其为问题,重要的是不能用大堂之上动用肉刑这种轻蔑、野蛮的方式侮辱其人格、挫伤其自尊心。
下面,我们回到《报任安书》当中探究司马迁引用“刑不上大夫”的意图。
司马迁的理解之一:大刑之前无大夫。“猛虎在深山,百兽震恐,及在槛阱之中,摇尾而求食,积威约之渐也”。牢狱的威力既然能够让百兽之王成为温顺羔羊,当然就能让手无缚鸡之力的士大夫俯首称臣。所以,要成全名节,就要趁早自我了断。“故士有画地为牢,势不可入;削木为吏,议不可对,定计于鲜也。”在大刑侍候之前,大夫已魂归仙国,当然就是“大刑之前无大夫”了。当然,在司马迁看来,这时死节的大夫其实就是真正的大夫了。
司马迁的理解之二:大刑之下无大夫。“今交手足,受木索,暴肌肤,受榜箠,幽于圜墙之中。当此之时,见狱吏则头抢地,视徒隶则心惕息。”昔日威风八面、风流倜傥的土大夫尊严如今荡然无存,其“俯首帖耳、心惊胆战”行止已与一般囚徒无异。所以司马迁说“及以至是,言不辱者,所谓强颜耳,曷足贵乎”。既然变身为囚徒,就应当认罪伏法,那么,就没有必要面对责辱而大呼小叫“士可杀,不可辱”。
司马迁的理解之三:大刑之后无大夫。大夫不是一种空洞的称号,它需要实质性的官方承认,同时它需要当事人具备必须的内在气质。司马迁说“夫人不能早自裁绳墨之外,以稍陵迟,至于鞭箠之间,乃欲引节,斯不亦远乎!”缧绁之中,因遭受侮辱而志气衰微在所难免。周文王姬昌、丞相李斯、淮阴侯韩信……这些人皆身至王侯将相,声闻邻国,然一样罪至罔加。这时,如果还认为自己风光如旧、节操如昨,就是自欺欺人。而此时,才想到要死于名节,就会发现名节已不知所终,或者感到名节就如镜中月,水中花,虚无飘渺。
综观本章节中的逻辑,我们不难发现司马迁的话语当中隐含如下一个推理:没有受刑,就没有损伤名节。如果要避免名节受损,那么就要避免受刑(最佳途径:洁身自好,保持节操)。在获罪的情况下,要避免受刑,只有一个最佳途径:引决。如果已经受刑,那么名节已经受辱,节操难免改变。如果名节已经受辱,节操已经改变,再为了名节而自杀,就为时已晚。所以,司马迁只有两个选择:要么在受辱之前自杀,要么在受刑以后隐忍苟活。
司马迁告诉我们,对待受辱,引决不是唯一的处理方法。“人固有一死,死,或重于泰山,或轻于鸿毛,用之所趋异也。”其实,在他看来,即使是隐忍苟活,从“义”的深层去理解也有质的区分:忍辱负重,有重于泰山;苟且偷生,轻于鸿毛!
“他,真正地成熟了——与古往今来许多大家一样,成熟于一场灾难之后,成熟于灭寂后的再生。”史圣司马迁得以浴火重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