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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考语文《考试说明》值得商榷的几个问题

作者:华义平




  江苏省教育考试院依据国家教育部全国高考《考试大纲》编写的《2007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江苏卷)说明》(凤凰出版传媒集团|江苏教育出版社,2007年1月第1版,以下简称《考试说明》),其编写宗旨是贯彻“公平、公正”原则,促进我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的进一步科学化、规范化。为此,它不仅向社会公布了考试的内容范围,而且明确了具体要求,这既有利于避免考试中的盲目性,也有利于指导广大考生复习备考,从而减轻不必要的负担。《考试说明》的编写,最大限度地体现了人文关怀。从某种意义上说,编写《考试说明》的高考命题专家和高中一线的教师及教研人员们是做了一件功德无量的事。《考试说明》是高考命题的法规文件,它和教育部《考试大纲》是我省高考命题和试题评价的主要依据,也是指导百万考生复习备考的纲领性文件。因此,它的影响举足轻重,事关百万考生和家长。所以它的制订和修订无疑是严格而精心的。其中《考试说明》的语文部分,与2006年相比,变化共有数十处之多,无论是内容还是形式,包括语言的表述,都是几经推敲,反复斟酌而成的。
  然而尽管如此,也难免有白璧微瑕之憾。本着科学精神和审慎态度,笔者现从高考语文考试内容能力层级界定的逻辑性,文字表述的准确性、规范性和科学性等方面,就语文《考试说明》中值得推敲商榷的一些问题,略陈一孔之见,并就教于大方之家。
  一、逻辑性问题。较为突出的是有关汉字考查方面的能力层级界定和行文表述。为了提高对祖国语言文字使用的规范性和纯洁性,今年江苏高考语文命题加大了对汉字书写正确和规范的考查力度,这是一项重要改革,也是今后命题的趋向。然而,语文《考试说明》在这方面却存在两个问题。一是对汉字的考查,虽然2007年《考试说明》进一步明确限定了考试范围,由2006年的“现代汉字”,锁定为“现代常用规范汉字”,但对其所属能力层级的界定却不合乎逻辑。大家知道,高考语文主要测试识记、理解、分析综合、表达应用和鉴赏评价这五种能力。由于这五种能力正好由底到高形成一级级台阶(其中最高一级应用和鉴赏是并列的),所以也称之为五个能力层级,分别用A、B、C、D、E表示。其中的“A”,即“识记”,“是指识别和记忆,是最基本的能力层级”。从这一概念出发,2006年的江苏《考试说明》将“知识和应用”中的“识记现代汉字的字形”这一考试内容定位在“识记”这一能力层级中无疑是正确的,如同教育部全国高考语文《考试大纲》一样。可2007年江苏《考试说明》情形就不同。《考试说明》由2006年要求的“识记现代汉字的字形”变为“识记并正确书写现代常用规范汉字”,并明确指出“主要考查书写时汉字字形的正确和规范”。显然,较之“识记现代汉字的字形”,其能力要求更高,不仅是“识记”,更侧重于“应用”,强调书写的正确和规范。因此,理应将其纳入“D”即“表达应用”这一能力层级中,这样才恰如其分。事实上,《考试说明》在写作基础等级的第六项也有“书写规范”的内容,并作了“写字,要求规范、正确”的要求。而这些内容要求在《考试说明》中恰恰是属“D”即“表达应用”的能力层级。
  因此,对这两处的内容应作适当的整合,在《考试说明》的“知识与应用”部分能否像对待标点一样予以删除,这样不仅可避免能力层级界定的前后矛盾,也不至于与后文写作基础等级部分的第六项要求表述重复。当然,如果是为了强调其重要性而作保留,可将其改为:“正确书写现代常用规范汉字”,并且像教育部高考语文《考试大纲》对待标点符号那样,将其纳入“表达应用”这一能力层级范围之中。同时为了突显“书写规范”的重要性,将《考试说明》写作基础等级中“标点正确、书写规范”这一能力要求文字表述的顺序调整为“书写规范,标点正确”,这与2007年教育部高考语文《考试大纲》的表述也协调一致。当然教育部《考试大纲》的“书写规范”还包括对书写行文格式的要求。
  二是将属于评分标准(细则)的文字放在语文《考试说明》中的“考试内容及要求”这部分里表述并不妥当。为了体现考查力度,今年对错别字的考查不单独设题,而在作文考查中体现。为此,《考试说明》在写作基础等级“书写规范”一项中则作了特别说明:“错别字每一个扣1分,重复不计,扣满5分为止。”《考试说明》以此来突出强调这项改革的重要性,意在引起考生的重视本无可厚非。但从文字表述的角度看,在这里加上这一说明却存在一个逻辑性问题。因为它是评判标准,相当于作文阅卷的评分细则,而不属《考试说明》的“考试内容及能力要求”的范畴。为了语言文字表述的科学规范与严谨,作为纲领性文件的《考试说明》,今后可否将其删除,而将其仍旧作为高考作文评分标准(细则)放在阅卷评分的补充说明里,这样会更合适。以前《考试说明》中就没有这样的特别说明,而是在高考作文评分标准中作这样的补充规定和说明:“每3个错别字扣1分,重复不计。”现在由每3个错别字扣1分到每错一个扣1分,何不把它看作是评分标准的变化而已。其实,从另一角度看,我们在加大对错别字考查力度的时候,也无需矫枉过正。因为我们常常忽视带来的新的不平衡。比如一个错别字扣1分,与错别字几乎同等重要的标点及病句每一个又当扣几分呢?或者到底错几个扣1分呢?对于这些,在近几年的江苏《考试说明》,包括高考评分标准及评分细则里似乎也没有明确的量化规定,也不甚了然。尽管《考试说明》在写作基础等级部分也作了诸如“标点正确”、“语言通顺”之类的要求。
  二、准确性问题。2007年江苏高考语文《考试说明》“知识与运用”中“正确运用常见的修辞方法”这一考试内容,《考试说明》将其划归在“应用”之列,属表达应用能力层级的范畴,这完全符合教育部《考试大纲》的精神。可如何考查,《考试说明》则作如是表述:“主要考查根据语境判断修辞方法使用是否得当,并能辨明优劣。”依据这一表述,不难看出,对其能力要求主要是“判断”与“辨明”,仅仅是停留在辨识和理解层面,而不是重在表达应用。这似乎又不属表达应用能力的范畴。这一表述显然不够严谨,未能全面而准确地揭示修辞方法考查的本质内涵。就题型而言,“判断”与“辨明”通常是采用客观选择题,而根据试卷结构,“修辞方法”这一知识点,并不单独采用客观选择题。高考命题专家、江苏省高考语文命题权威人士就曾明确表示:“修辞不会单独命题,一般放到语用中。”事实上,从近几年的考查实际来看,对修辞方法的考查,主要是同阅读鉴赏尤其是与语言表达结合起来,注重对修辞方法的具体运用,多以简答、仿写、补写题等文字题的形式出现。既考查语言表达,又考查思维能力,真正体现“以能力立意”的命题方向。国家教育部考试中心在2006年高考语文科《〈考试大纲〉修订说明》中明确指出:“考查修辞方法的目的是指导语言实践,而不是单纯考查概念。学生应能够根据语境判断修辞方法使用得是否得当,进而辨其优劣。修辞方法重在考查运用。”显然,从理论上讲,修辞作为一种表达手段,对其考查仅仅限于能够识别某些修辞格,显然是不够的,而在“运用”上考查修辞格,才符合《考试说明》中提出的“正确运用常见的修辞方法”的内容,对促进学生语言表达水平的提高,起很好的导向作用。比如仿写句子,仿写前只是先分析判定给定例句所运用的修辞格,或比喻或比拟,或借代或夸张,或对偶或排比等,然后才是最为重要的,即运用恰当的修辞方法进行仿写。一句话是在“运用”上下功夫。综上所述,对其能力要求可否作这样的表述:“考查学生在具体语言环境中对常用修辞格进行判断、评价和运用的能力,能力层级为D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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