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2006年第5期
为荣辱观教育奠基
作者:王 莉
荣辱观是中华传统伦理中最基本的道德范畴。纵观中华民族悠久的历史,无论历经多少沧桑巨变,我们的民族总是坚守着一份对于真善美的崇高而纯粹的追求。因此,总书记对社会主义荣辱观的精辟概括,不仅继承了中华民族历久弥新的传统美德和民族精神,也从中国传统美德和时代精神完美结合的高度,与时俱进地阐明了社会主义荣辱观的深刻内涵。
古人云:“无恻隐之心,非人也;无羞恶之心,非人也;无辞让之心,非人也;无是非之心,非人也。”所以,作为培养“人”的教育,亘古至今都十分重视对“人”的个性和品格的养成教育。孔子、孟子、荀子等教育家和思想家,在两千多年前就提出了以“仁”、“义”为标准的荣辱观;管仲的一句“仓廪实而知礼节,衣食足而知荣辱”更是为后世所称道。新中国建立以后,无论是“五讲四美三热爱”的教育,还是“四有”新人的教育,都是与荣辱观相关的教育。而幼儿教育作为“人”的根基的教育也从不例外。
1952年,教育部颁发的《幼儿园暂行规程草案》明确指出,幼儿园教养工作的主要目标之一就是“培养幼儿爱国思想、国民公德和诚实、勇敢、团结、友爱、守纪律、有礼貌等优良品质和习惯。”1979年,教育部印发的《城市幼儿园工作条例(试行草案)》又明确指出,幼儿教育工作的主要目标之一是“向幼儿进行初步的五爱教育(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护公共财物),培养他们诚实、勇敢、团结、友爱、活泼、守纪律、有礼貌等优良品德、文明行为和习惯。”1981年,教育部颁发的《幼儿园教育纲要(试行草案)》,更进一步明确了幼儿园教育的具体任务之一是“向幼儿进行初步的五爱教育(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护公共财物),培养他们团结、友爱、诚实、勇敢、克服困难、有礼貌、守纪律等优良品德、文明行为和活泼开朗的性格。”1996年教育部正式颁布了《幼儿园工作规程》,《规程》中明确提出,幼儿园保育和教育的主要目标之一是“萌发幼儿爱家乡、爱祖国、爱集体、爱劳动、爱科学的情感,培养诚实、自信、好问、友爱、勇敢、爱护公物、克服困难、讲礼貌、守纪律等良好的品德行为和习惯,以及活泼、开朗的性格。”1992年,国家教育委员会办公厅,还专门颁布了《关于在幼儿园加强爱家乡、爱祖国教育的意见》,指出“爱家乡、爱祖国的教育是幼儿园品德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2001年颁布的《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更是针对幼儿园教育的特点,对幼儿的个性和品质教育提出了具体的教育内容和要求,比如,在社会领域中就明确提出,“充分利用社会资源,引导幼儿实际感受祖国文化的丰富与优秀,感受家乡的变化和发展,激发幼儿爱家乡、爱祖国的情感。”“与家庭、社区合作,引导幼儿了解自己对亲人以及与自己生活有关的各行各业人们的劳动,培养其对劳动者的热爱和对劳动成果的尊重。”
由此可见,与荣辱观内容息息相关的幼儿园品德教育,一直以来都是幼儿园教育的重要内容。但遗憾的是,在文化和价值观多元的今天,本应加强的荣辱观教育反而有被弱化的倾向,这应该引起教育者的高度重视。其实,荣辱观不仅仅是个人修养的标志,还关系到社会的文明风气和民族的精神面貌。因此,作为基础教育的基础,幼儿园无疑应当担负起为荣辱观教育奠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