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2007年第5期

《江苏省中小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评介

作者:李小红




  未成年人在校期间的安全问题,一直困扰着学校、家庭和社会。学校作为专门的教育机构为了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必然会组织各类教学活动,其中的一些不可避免会有危险性。然而,当危险成为伤害事实,家长又会提出索赔要求,有的要求非常不合理。为了缓解这种矛盾,给学校的管理、法院的审判提供依据,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于2006年11月30日通过了《江苏省中小学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从2007年3月1日起施行。《条例》第45条规定:幼儿园中的儿童以及少年宫等校外教育机构中的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预防与处理,可以参照本条例执行。
  
  《条例》的结构
  《条例》共7章46条,第1章为总则,第2章为伤害事故的预防,第3章为伤害事故的责任认定,第4章为伤害事故的处理,第5章为伤害事故的损害赔偿,第6章为法律责任,第7章为附则。
  
  《条例》的亮点 一是突出了“预防为主”的理念,《条例》第2章用14条对各方主体学生伤害事故预防中的职责进行了非常细致的规定,明确了学校预防职责,注重加强校园内外的安全保障,规范了政府职责。二是“鞭子不再光打学校”,《条例》第3条规定:保障学生人身安全,预防伤害事故的发生,是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学校举办者、学校、学生及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和社会的共同责任。对教育机构的风险进行了合理分化,即国家、学校、监护人等应共同承担学生伤害事故的风险。三是伤害事故校方责任险,政府“埋单”《条例》第37条规定:政府应当组织学校办理学生伤害事故校方责任保险,保险费用由省财政统筹支付。四是调整范围弹性、科学。《条例》通过附则弹性地规定其他未成年人教育机构中的人身伤害事故的预防与处理,可以参照《条例》执行,使未成年人的权利等到了全面有效的保护。
  依《条例》相关规定,对幼儿园工作的建议
  一是对照《条例》第12、13、14条的规定切实履行职责范围内的各项预防工作,工作的开展不但应注重其体内容的落实,也应加强形式固化。建议幼儿园各项工作尽可能制度化、规范化,以便发生纠纷后,为证明自身已尽职责提供有力证据。二是加强与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相关职能部门的联系与沟通,注重制度上报互作和各类事故的报告和通告工作。这样可一方面起到证据“保全”的作用,另一方面督促各方主体都承担起预防和管理的任务,形成联动机制,以最大限度地分化自身的风险。三是注重与学生家长关系的规范化。要通过各种形式向幼儿家长宣传法律法规的规定,告知其在孩子成长过程中应尽自的责任,这种责任不因孩子交给幼儿同而免除,明确在幼儿就读期间家长应承担的相关责任。有条件的幼儿园,可在幼儿入园时与学生家长签定相关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这样使学生家长有了心理准备和责任意识,不至于一发生事故就找幼儿园“死缠烂打”四是加强对教职工的规范管理,全面提高他们的法律意识、职业道德与纪律、职业能力,因为员工因职务而产生的往何责任对外均应由单位亲承担。五是尽可能争取政府支持,特别是公办园,在承担相关赔偿责任确有困难时,应积极要求地方财政给予适当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