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2007年第12期

海峡两岸幼教法律法规比较

作者:童宪明




  笔者根据台湾省内目前幼儿教育的主要法律法规,和大陆相关幼儿教育的法律法规进行了详细的对比分析,希望为今后两岸幼教工作者的进一步交流奠定相关的法学基础,也为我国大陆幼儿教育立法提供一些参考。
  
  一、立法现状比较
  
  台湾有独立的幼儿教育法律——《幼儿教育法》。(应为《幼稚教育法》。大陆的幼儿园,台湾称幼稚因,两者无实质性差异。为方便交流和阅读,本文把台湾的“幼稚”全部用“幼儿”表示,如文中的《幼儿教育法施行细则》应为《幼稚教育法施行细则》——作者注)与幼儿教育有直接关系的法律法规还有《幼儿园教师资格检定及教育实习办法》、《幼儿园教师登记办法》和《幼儿教育法施行细则》等。与幼儿教育有间接关系的法律法规有《教师法》、《教师法实施细则》、《师资培育法》、《师资培育法施行细则》、《教育基本法》和《国民教育法》等。
  大陆没有独立的幼儿教育法律,《幼儿园管理条例》是目前法律地位最高的行政法规。1996年颁布实施的《幼儿园工作规程》仅为部门规章。和台湾幼教法律法规相对完整,且立法层次高相比较,大陆的幼教法律法规较为零散、不系统,除了《幼儿园管理条例》和《幼儿园工作规程》之外,涉及幼儿教育的法律法规条文大量地散见在其他法律法规中。
  
  二、分项比较
  
  根据两岸现有幼教相关法律法规的内容,结合大陆幼儿教育的特点,笔者认为,台湾幼教法规中,对大陆幼儿立法借鉴意义较大的项目主要有:
  
  (一)关于幼儿教育的目标
  
  台湾《幼儿教育法》规定幼儿教育要达成的目标有以下五项:
  1、维护儿童身心健康;2、养成儿童良好习惯;3、充实儿童生活经验;4、增进儿童伦理观念;5l培养儿童合群习性。
  大陆《幼儿园工作规程》规定幼儿园保育和教育的主要目标是:1、促进幼儿身体正常发育和机能协调发展,增强体质,培养良好的生活习惯、卫生习惯和参加体育活动的兴趣。2、发展幼儿智力,培养正确运用感官和运用语言交往的基本能力,增进对环境的认识,培养有益的兴趣和求知欲望,培养初步的动手能力。3、萌发幼儿爱家乡、爱祖国、爱集体、爱劳动、爱科学的情感。培养诚实、自信、好问、友爱、勇敢、爱护公物、克服困难、讲礼貌、守纪律等良好的品德行为和习惯,以及活泼、开朗的性格。4、培养幼儿初步的感受美和表现美的情趣和能力。大陆《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中则将幼儿园的教育内容相对划分为健康、语言、社会、科学、艺术等五个领域,每一个领域都有3~5条具体的教育目标,十分细致。
  通过比较我们可以发现,虽然两者都把幼儿的健康放在首位,但台湾《幼儿教育法》对目标的描述较为概括,而大陆的描述则非常详尽、细致。且台湾的目标侧重于幼儿的生活实践,大陆的目标侧重于幼儿的智力、能力、品德,并提出了幼儿审美的要求。因此,大陆的目标内容更为宽广、要求也更高一些,并把保育和幼儿教育结合了在一起。
  
  (二)关于幼儿园
  
  台湾幼儿园就其性质可以分为两种,一是公立幼儿园,二是私立幼儿园,不一定为法人组织。台湾的《幼儿教育法》中,对幼儿园成立的条件设立了下列标准:1、园址适当且确保安全;2、园长及教师符合规定资格;3、私立者应宽筹基金,其资产及经费来源是供设园及发展之需要;4、园舍、面积、保健、卫生、游戏、工作、教学等设备符合幼儿园设备标准;其标准由“教育部”定之。
  关于幼儿园的名称,台湾的《幼儿教育法实施细则》中有详细的规定:“由直辖市、县(市)政府设立之幼儿园,其名称应冠以所在地地名。公立国民小学附设之幼儿园。其名称应冠以该国民小学之校名。由师资培育机构附设之实验幼儿园,其名称应冠以该机构之名称。私立幼儿园之名称,比照前项之规定办理。在同一直辖市或县(市)之幼儿园,不得以同名同音命名。”
  对于私立幼儿园,台湾《幼儿教育法》中有较为详细的规定,从创办人、经费来源和审核、园址选择、面积、选聘园长和教师、迁址、停办等内容较为完备。
  大陆幼儿园则有公办、民办之分。依照《民办教育促进法》的规定,民办学校应当具备法人条件。而公办幼儿园则无此规定。对于民办学校(幼儿园)的审办程序、条件、规模、经费管理、教职工的聘用等方面,规定得非常完整而详细。《幼儿园管理条例》对幼儿园办园的基本条件作了规定。
  两岸对幼儿园办园条件的要求大体相似,对民办或私立幼儿园的举办规定得都比较详细。均把安全因素置于第一要素,但台湾《幼儿教育法》侧重园长和教师的资格要求,而大陆不仅考虑了教师的资格,还强调了保育员和医务人员等教辅人员的资格要求,比较全面。
  
  (三)关于幼儿教师的资格和聘用
  
  台湾的《幼儿教育法》规定了幼儿园园长和教师的学历要求:“幼儿园园长、教师以由幼稚师资培育机构毕业者担任为原则。但合于下列规定之一者。亦得担任:①专科以上学校有关系、科毕业者。②高级中等以上学校毕业,曾修习规定之教育学科及学分者。③本法施行前,已依规定取得幼儿园园长、教师资格者。”幼儿园园长的遴选,根据幼儿园的办园性质而定。政府所办幼儿园由政府派任:教育机构附设的幼儿园,由该机构选任;私立幼儿园,由董事会选任。
  关于幼儿教师的聘用,台湾《教师法》规定:聘任教师分初聘、续聘及长期聘任。教师聘任期限,初聘为一年,续聘第一次为一年。以后续聘每次第二年,续聘三次以上服务成绩优良者,经教师评审委员会全体委员三分之二审查通过后。得以长期聘任。
  台湾实行教师资格证制度。初聘教师必须具有实习教师证书或教师证书者:续聘须具有教师证书。实习教师初聘期满,经评审合格可取得教师证书;不合格者,延长初聘期限,但以一次为限。
  大陆《幼儿园管理条例》规定了幼儿园园长和教师的基本条件:幼儿园园长、教师应当具有幼儿师范学校(包括职业学校幼儿教育专业)毕业程度,或者经教育行政部门考核合格。又规定了园长和教师的聘任:①幼儿园园长由举办幼儿园的单位或个人聘任。②幼儿园的教师,由幼儿园园长聘任,也可由举办幼儿园的单位或个人聘任。
  1996年1月国家教委颁发《全国幼儿园园长任职资格、职责和岗位要求(试行)》,在学历、职称、工作年限、身体状况、思想品德、专业水平、业务能力、科研能力等方面,对幼儿园园长的任职条件作了全面的规定。非常详细全面。
  大陆《教师法》规定,教师的聘任应当遵循双方地位平等的原则,由学校和教师签订聘任合同,明确规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实施教师聘任制的步骤、办法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规定。
  两者相比,在幼儿园园长和教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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