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2008年第2期
幼儿园与厂商签订合同例谈
作者:梁 坤
2007年9月18日,东方红幼儿园的李园长接待了一个30多岁的男子,他自称王强,是“北京特里宝玩教具公司”的销售代理人。他向李园长出示了该公司最新研发的“感觉统合系列教具”样品,说:“为了能尽快打开新教具的销路,可以按4折的优惠价销售给前100名顾客。”李园长认为货优价低,便想购买,但为了避免上当,她拨打了王强名片上提供的公司电话进行核实。对方证实了王强的身份和所说无误。于是,李园长就与王强签订了购买合同,并按“款到方可发货”的条款,汇去了35640元的现金。
情形一:李园长没有按时收到货物,拨打王强和公司电话,始终打不通。报警后,经警方查实“北京特里宝玩教具公司”没有在工商局备案。
对策一:做好审查工作。
幼儿园在签订合同前主要审查主体的资格、信誉、履约能力以及合同承办人的资格。1 主体资格审查。要查验厂商的营业执照、办公地址和电话是否真实有效;2 信誉审查。要通过各种途径审查厂商的商业信誉和履约能力,可以向其他幼儿园了解,也可以实地参观审查。3 合同承办人的资格审查。要审查厂商的委托代理人的资格,如委托证明、代理权限和签约时是否以委托人的名义进行。
情形二:李园长按时收到了货物,但货物的质量、技术标准等与样品不符,但李园长在与王强签订购买合同时没有约定明确的质量要求和技术标准。因此,李园长难以获得有效的法律救济。
对策二:写清产品的技术标准和质量要求。
在签订合同时,合同双方当事人往往不注意写明产品的技术标准和质量要求,许多不法分子就是利用合同中的这些漏洞来达到骗取财物的目的,因此,在签订合同时幼儿园必须在合同中把产品的技术标准和质量要求明确规定下来,包括产品的商标、规格、型号,等级、花色以及对方对产品质量负责的条件和期限。如果质量标准以样品为准,也要在合同中注明,并且向对方索要样品,将样品封存好。
情形三:李园长在签订合同时明确约定了产品的质量要求和技术标准,但“北京特里宝玩教具公司”提供的产品不符合要求。于是,李园长按合同约定的“双方出现争议时,由卖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条款,向“北京特里宝玩教具公司”所在地提起了诉讼,但迟迟得不到解决。
对策三:约定争议管辖权条款。
一些骗子往往在其所在地经营了良好的社会关系,利用地方保护主义逃避法律制裁。因此,幼儿园应约定由自己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与对方实在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时,应当约定双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约定双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时,如果发生了争议,应当尽快向本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否则,如果对方先起诉的,对方的人民法院将首先立案,幼儿园将不得不到对方所在地打官司。
情形四:李园长在诉讼中要求“北京特里宝玩教具公司”提供符合质量要求的产品,并承担违约责任。但是,李园长在签订合同时只与对方笼统地约定“双方要恪守合同,不得违约,否则应承担法律责任”。
对策四:约定明确的违约责任条款。
违约责任是合同当事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幼儿园在与厂商签订合同时应约定违约责任条款:1 要写明在何种情况下算是违约;2 要明确某种违约情况出现时,违约方承担责任的方式及责任范围的大小:3 还要依法约定违约金,以确保对方在违约时自己能够有效地获得补偿。
另外,幼儿园在与厂商签订合同时,还要注意以下几点:1 写明产品的数量和计量单位。幼儿园与厂商约定产品的数量要具体、符合实际,要使用法定的计量单位。2 约定包装条款,幼儿园一般应根据产品本身的特点和性质等诸因素确定包装方式,主要考虑包装的材料、标志和牢固程度等问题。3 约定产品的风险负担,幼儿园可约定产品在交付之后的一段时间内,出卖人仍然承担风险。4 写清交货期限、地点、验收方式以及价款和支付方式。只有写清了这些内容,在出现法律纠纷时幼儿园才能在诉讼或仲裁中有理有据,立于不败之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