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2007年第1期
以制度建设促规范管理 构建学生个性发展平台
作者:李 静 郑兆青 伊学军
关键词:制度建设;法律优先;以人为本;精益化
我校自2002年起实施了以按文理大类不分专业招生为特点的学分制改革。在改革过程中,学校紧紧围绕学分制改革的实际情况,参照国内外高校学分制改革的经验,探索制定了一整套个性化、人性化、多样化的教学管理制度,以规范化的教学管理为学生构建学生个性发展平台,促进了学生的全面发展。
一、制度建设以法律优先
学校的管理制度是国家的法律法规在学校的延伸和细化,应遵循法律优先的原则。作为学校管理制度体系的一部分,教学管理制度指导和规范着学校的教学工作,与每一个学生的切身利益息息相关,是依法治校、以法治学在学校管理中的具体体现。因此,在制定制度时必须正确处理好与国家法律法规之间下位与上位的关系,所制定的制度不能越位,不能超越国家的法律法规,要在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根据学校的实际情况能动地行使职权。
随着高校招生制度、就业制度及收费制度的改革,高校与学生之间的关系不再是纯粹的管理者与被管理者之间的关系。学生自主择业、缴费上学,学生与学校之间多了一层契约式的关系,学校向学生提供的教育服务质量及进行的教育管理受到了学生家长及社会各界的普遍关注,学生本人的法律意识及维权意识也大大增强,学生与学校之间关于毕业证、学位证及学籍管理等方面的法律纠纷越来越多,学校败诉的现象常有发生。究其原因可以发现,学校的许多教学管理制度仍有浓重的强制性色彩,有些制度陈旧、不健全,不能覆盖学校与学生的全部法律关系,有些工作程序不符合法律规定,有些制度甚至违背或超越了国家的法律法规。
我校在实施学分制改革的过程中十分重视教学管理制度的法制化建设,根据国家的相关规定对教学管理制度进行了多次修订,在学生注册、缴费、考试、毕业等环节中进一步明确了学校与学生之间各自的权利与义务。如根据我校原来颁发的《学士学位授予细则》,“在校期间受记过及以上处分者,不授予学士学位”。这一规定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中有关学位授予条件的规定,我们将其修订为“在校期间因考试作弊受记过及以上处分者,不授予学士学位”。学业道德是学生“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初步能力”之一,考试作弊则说明学生的学业道德达不到要求,该规定首次将学业道德纳入学生的学业能力范围内并体现在学位授予条例中。另外在原来的学籍管理规定中,学生“课程考核不合格,一律重修”。根据教育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做好2005年高等学校收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学校不得收取重修费等费用。我们在修订学籍管理规定时增加了关于二次考核的有关条款,“学生课程考核不合格,可以申请参加二次考核。二次考核不合格必须重新学习该门课程”。二次考核给予那些由于种种原因第一次考核成绩不合格的学生第二次机会,允许他们经过一个假期的复习之后参加二次考核,学校不收取任何费用。该规定填补了原来制度的空白点,促使学校和学生双方根据国家的规定履行各自的义务,行使各自权利。
二、以人为本,构建学生,个性发展平台
著名管理心理学家雪恩(E.H.Schein)在其《组织心理学》一书中提出了关于“自动人”的假设,他认为人是自主的、勤奋的,人的最高层次的需要是自我实现的需要。所谓自我实现,就是指人的潜能得到充分发挥。以此为基本假设提出的以人为本的管理理念强调管理者应该通过创设良好的环境与条件,通过内在的激励因素,调动被管理者的积极性与主动性,促进被管理者的潜能得以表现和发展,满足被管理者自我实现的需要。“以人为本”管理理念与19世纪美国哈佛大学校长艾略特(Charles W.Eliot)在哈佛大学倡导并实施的学分制教学管理理念有异曲同工之处。艾略特认为人的素质、能力等有差异,学校应充分满足和发展每个学生的爱好和特殊才能。学分制的实施给学生提供更多的自主选择的机会,学生通过自主设计学习内容与学习进程,在学习上有了更多的自主性和选择性,学生可以根据自己的成绩与意愿选择学院与专业、自主选择学习时间、课程与学习年限,学生还可以根据个人兴趣、就业需求及社会发展的需要通过修读辅修专业、双专业、双学位等形式来组建合理的知识结构。因此,实施学分制改革本身就体现了“以人为本”管理思想。
我校的学分制改革以“按文理大类招生”为特色,学生不再被录取到学院、专业,入学后第一年按文、理大类两个平台进行学习,这一管理模式为学生自主设计、自我发展提供了更为广阔的空间。我们提出了“为确有所长的学生提供自主选择学院、专业的机会;为学业优秀的学生提供提前毕业的机会:为学有余力的学生提供修读第二专业的机会;为兴趣广泛的学生提供自由选课的机会;为能力稍弱的学生提供延长学习时间的机会”的思路,努力创造学生的个性培养环境,使所有不同能力、不同爱好、不同志向的学生都能够找到适合自己发展的环境,以此促进学生潜能的充分发挥。根据这一管理思路,我们建立了相应的学生学习管理制度体系,引导并规范学生在发展个性的同时顺利完成学业。学习能力强的学生如果在两年内修完教学计划所规定的总学分数的70%,可以申请提前毕业;学生提前修读课程,可以根据提前修读的有关规定、程序及要求办理提前修读手续;学生提前修读的课程与正常修读的课程发生冲突时可以经过任课教师及所在学院的批准免听部分课程。学有余力,兴趣广泛的学生可以在第一学年确定学院或专业之后申请修读第二专业或第二学位,同时“第一专业达不到毕业要求,第二专业不予毕业”,的规定从制度上对学生的学习质量做出了约束。在制度的设计与制定过程中,我们也充分地考虑到了学习能力较弱的学生。在课程考核环节中增加了学生“可以申请参加二次考核”的条款:在学籍管理中增加了“学业警告”的实施细则,对每学期未达到学分要求的学生提出警告。如果被学业警告的学生在一学期之内通过自己的努力,获得所规定的学分,可以免除休学、退学的处理;对于连续两次因受学业警告退学的学生给予一次“试读”的机会,学生在试读期应修课程考核全部合格,可以恢复学籍。这样,制度与制度之间环环相扣,既具有指导性,又具有约束性,保证了学生的学习水平与学习质量,最大限度地满足了学生自我发展、自我设计的要求。
三、将精益化管理思想贯穿制度的始终
精益化管理是D.Roos、J.P.Womack和D.Jones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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