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2007年第7期

法学教育改革谈

作者:夏雅丽

新事务能力强。文理知识渗透后,教师的知识成分有了很大的改观:以与时俱进的眼光,大可使多媒体授课名符其实,关键在于构建一个合理的评价体系。传统上考量一个教师教学认真与否主要评判的是教案,但今日之教案已非昔日之教案,那种密密麻麻手写的课程讲义在现在的法学院系的教学中几乎消失贻尽,而对教案的评判也被赋予了展新的内容。同理,对是否多媒体授课也应有综合量化评估标准,而不能是简单的电子教案配PowerPoint播放。
  3.突破壁垒,实现优质资源共享。目前多媒体手段在法律教学中应用的重点是要熟练地在教学中运用多媒体技术,必须掌握一系列和多媒体课件制作相关的软件,如图像编辑软件Photoshop、AcdSee,音频编辑软件超级解霸,动画制作软件Flash Director,视频编辑软件Premier多媒体合成软件PowerPoint、Authorware、方正奥思等,熟练掌握这些软件,对于一个法律专业教师来说,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目前能独立制作出高质量优秀课件的老师屈指可数,同时,对于日常教学来说,根本没有充裕的时间来准备和修改课件,这也是在日常教学中较少使用多媒体课件的原因。所以,对于课件的制作,需要有专门的制作群体共同协作,只有将课件制作纳入到课程建设中,并将建设出的成果进入公有领域,才能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多媒体教学。
  
  三、案例教学法的适用程度
  
  案例教学法(case Study),又称苏格拉底式教学法,最早于1870年由当时担任美国哈佛大学法学院院长的克·哥·朗道尔(Chdstophe Columbus Langdell)教授创立。一百多年来,案例教学法成为美国乃至整个英美法系国家法学院最主要的教学方法。它是20世纪20年代美国法学院协会著名的会员法学院进行系统性和评判性分析而采用的标准化教学方法。案例教学法一般不要求讲解抽象的法学理论,而是根据教材的案例集,由学生课前准备形成自己初步的意见,课堂上教师引导学生分析案例,通过提出问题引发学生共同讨论,最后再由教师进行必要的总结。案例教学法能充分发挥学生的学习积极性和主动性,并能促进学生养成独立思考的习惯。
  目前,作为成文法国家的中国,法学教育仍以解释成文法规则、法律理论及运用问题为主,不可能在法学课程教学中完全采用案例教学法。但不管如何,实践性应当是法学教育的核心,因为实践才是法学课程教学的最终归宿,所以,作为法学教育实践性展开的平台,案例教学就必然处于重要位置。正因如此,在近年的法学教育中,源自英美法系的案例教学法得到了法学教学工作者的普遍重视,国内已经有相当的法律院校,如北大、清华、人民大学等开始在法律教学实践中引入英美法的案例教学法,在教学方法上呈现出讲授教学法与判例教学法相结合、理论教学与实践教学结合、交流教学法与比较教学法相统一的特点。传统的讲授教学方法有着严谨、系统、详细、理性的特点,案例教学方法则有着积极、形象、具体、感性的特点,这二者之间存在着互补性。法学课程的教学又是一门理论实践性很强的综合学科,它不仅要求课程教学中学生能熟练地掌握理论知识,更要求学生能熟练地把这些系统法学理论知识运用于实践之中,讲授教学和案例教学则满足了两方面共同的需要。但是,案例教学不可能主导法学教学,其原因在于:
  1.基于我国的传统。我国成文法历史悠久,不可能完全照搬英美法系国家的判例教学法。大陆法是在系统的理论基础上建立的法律体系。达维德称其为“法学家的法”。”从拿破仑法典到德国民法典,以至我国的民法通则,在这些法律出台前,立法者和法学家就已经设计或采纳了某种一般性的普遍概念或原理,也就是说概念、原理构成的体系先于具体法律条文的出现。因此,法律条文背后的原理、原则、概念在大陆法中占有极其重要的作用。大陆法系国家的法学院从来就没有把自己视为单纯的职业学院,而是历来被认为是人文基础教育中的一个重要领域。正是由于法学教育是一种人文基础教育,法学院的大多数毕业生在毕业后并不以律师为职业,而是以完成了国民教育的大学毕业生的身份加入到社会中。如果在教学中不注意法律条文背后的理论,不注意大陆法系已有的体系,即使找到不少案例,仍难以把大陆法的理论性和系统性统统包罗。虽然学生有了更多的提高分析能力等方面的训练,但缺乏对整个体系的了解的应用,只能使学生走入歧途。
  2.基于我国的大学生生源现状。我国的法学教育主要是在高中起点的生源基础上进行的,学生尚不具备基本的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未打下法学理论基础的功底或掌握某一法学专门学科的基本理论,若入学伊始或初学某一门专门学科时,教师就直接运用案例教学法导入教学内容,只能是只见树木不见森林。
  3.因为我国只有案例,没有判例。法学课程教学以讲授教学为主要教学方法,以案例教学为辅助方法,即便在案例教学中仍需有讲授教学的参与,两种教学方法有机结合,才能充分传授法学教育的理论知识和实践运用,将知识转化为智慧,把理论转化为方法,把观念转化为德性。我国的法学教学中引入的案例,更多的时候起到例证或说明作用,用来帮助学生加深对所讲授的法学理论的理解,即从理论到案例,而非从案例中引出法律原则和规范。所以,当我们借鉴英美法系的案例教学法时,如果仅仅是为了采用案例而采用案例,就会只见外表而忽视其内涵,即忽视英美法系中案例教学法所要达到的系统性目的,就难免会舍本求末,结果不但没有学到普遍法的系统性和科学性,反而把我们自己的系统性和科学性也破坏了。
  4.追求趣味性,忽视案例的准确性和适用性。法学具有极强的严肃性与科学性,每一组法学原理都有严谨的结构和科学的内涵;每一个法律概念、每一项法律规定都有其特定的内容,都包含着立法者的深刻理念。作为教学所用之案例应精练、准确,紧紧围绕教学目标,经过审慎选择案例不一定注重事件的重大,但一定要具有典型性和适用性,要选择能够代表某一法律领域基本情况在同类案件中较有特色,能从中抽象出原则的案例。一味追求案例的趣味性,所以往往会忽视案例的准确性和适用性,从而使得所选用的案例不仅不能引导学生正确理解抽象的法律理论和规则,反而可能混淆是非,误导学生;另外,还会使学生的注意重心转移到案例的趣味性上。再者,近年随着中国经济的发展,法律己落后;大陆法系固有的特点也强化了这一滞后性:大量的留学人员归国在高校或高法、高检工作,使得案例教学法一度盛行,一度激发学生学习的兴趣。案例教学中案例的选用有追“奇”的现象,若只求奇,而不讲普遍性,那势必导致根基不牢。现实中,“奇”者少也,对奇案的判断也多有争议。这种奇案的裁判权在法官,而我国的法学教育体制已不能实现象80年代那样学什么就干什么,多数学生不可能都当法官、警官或检察官。那么,这样的教育结果所达到的势必是学生在校学习的内容与将来可能的工作脱节,更为不妥的是,法律思维并未奠定的基础上去求异,可能导致邯鄣学步。追奇并非坏事,而应有度,而不应成为主流。猎奇的目的是为普遍性服务的,是在普遍性基础上的适当拔高。在追求普遍性的基础上探讨特殊性,在遵从大陆法系发展规律的前提下,补充英美法系的相关适用的成份,不能让丰富多样的新潮前卫的个案屏蔽了法学理论的基本问题。
  5.法学案例教学对教师和学生也提出了很高的要求。不仅教师要有很高素质,能为自己所需讲授的法学知识的概念、原理和有关条文找到恰当的案例,也要学生在案例教学前能积极的预习和准备,带着问题和疑惑参加到法学案例教学的过程当中去,这就决定了法学课程案例教学中既要有专业的教师,也要有专业的学生。
  总之,鉴于我国法律体系的特殊性和大学教育的层次性,使得法理、法律条文等内容虽然可以借助双语教学、多媒体教学及案例教学来加强理解,但这些方式不可避免地均成为讲授教学的辅助手段。对其适用的效果还有赖于在实践中进一步探索和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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