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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I学习法”:学习法律的有效方法

作者:肖永平

可以通过证明“航空公司在飞机误点4小时以上就免费提供食宿”构成一项国际惯例来解决本案的争诉问题。
  值得注意的是:如果一个案件事实具有国际因素,现代各国一般要运用国际私法的原则和规则去寻找适当的法律规则,也就是要考虑有关的国际条约、外国立法或者国际惯例;如果没有国际因素,各国一般在本国的法律体系中寻找适当的法律规则。
  第二,结合具体情况对法律规则作出合理的解释。历史经验告诉我们,无论立法者多么富有智慧,都不能使法律涵盖所有应调整的社会关系并自主地适应社会发展。立法者制定的法律是抽象的,且一旦被制定出来便固化为历史,而现实世界是复杂而多变的,因此,法律与个案之间存在天然的缝隙。法律适用的过程就是将抽象的法律与具体的个案相结合的过程,法律解释的必要性也只有在法律与个案遭遇时才得以彰显。法律只有通过解释才能适用于个案。
  毫无疑问,法律解释者首先应当接受法律条文字面含义的约束。但由于语言和司法过程的复杂性,单纯的文义解释可能有多种不同答案。因此,有必要探寻立法者的意图。但立法者是谁?人们需要探寻谁的意志?是某个立法者?还是其中的大多数或所有成员?事实上,当立法者是一个集体时,其中的许多成员有时观点不同甚至相互冲突,而立法成果的出台很快就掩盖了这种冲突或矛盾,人们在去探求有时已不可能。因此,我们只能探求法律本身所具有的合理意思,也就是客观法意说。
  但是,人们普遍承认,“无论如何审慎从事的法律,其仍然不能对所有——属于该法律调整范围,并且需要调整的——事件提供答案,换言之,法律必然‘有漏洞’。”既然有漏洞,就需要弥补。人们可以选择立法和司法等不同方式进行弥补。但社会在不断前进,立法的滞后性是与生俱来、不可避免的,因而有必要在司法层面通过创造性解释弥补法律的漏洞。对于法律学习者来说,除了需要了解有关法律规则的含义、立法背景,并能准确地将该法律规则用来解决实际问题以外,有时还需要通过类推适用、目的性限制、目的性扩张、价值判断等方法创造性地解释法律。例如,在1996年闹得沸沸扬扬的王海“知假买假”事件中,许多人对王海是不是属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消费者”有不同看法。如果没有王海或者类似事件,人们对实际生活中的“消费者”的含义都很清楚。只是在王海事件发生以后,由于人们用目的性限制、目的性扩张、价值判断等不同方法来解释“消费者”,其结果就截然不同。
  由此可见,真正完成第二个“I”也不是轻而易举的事情。
  
  三、善于确定关键的事实(Investigation of the key facts)
  
  法律本质上是实践之学。但在我国法学院对本科生和研究生的课程设置中,实践性课程的安排还相对较少,有些还流于形式。这对法律学习者形成善于确定关键的事实的能力非常不利。尽管法学院的课堂越来越多地采用案例教学,但那些案例事实都经过了老师或者出题人的加工和提炼,并用尽量明确、简短的文字表达出来,其中的关键事实一般比较明显。法律学习者就没有机会锻炼如何确定关键的事实。即使学习了证据法、诉讼法等程序性法律,法律学习者也只是了解了一些法定程序或者手续上的规定,对概括和提炼案件事实的能力并没有多大增进。但当一个法律人面对某个没有其他人加工的、带有大量有关甚至无关信息原生态案件时,他必须能够快速地发现其中可能涉及的法律问题,并据此确定其中决定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和胜败结果的关键事实。
  因此,法律学习者要能够做到善于确定关键的事实,只有通过实践或者诊所法律教育,在反复面对实实在在的案件,处理不同类型的事件的长期锻炼过程中才能逐步形成。这第三个“I”应该是我国法学教育今后改革的方向。
  进一步讲,确定了关键的事实,法律学习者还必须能够依法收集到充分的证据证明那些关键的事实。因为客观真实和法律真实是两个不同层面的真实。客观真实强调那些客观存在的、不以人们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的物质状态,突出了事实的绝对性和确定性。法律真实则是那些被法律规范所调整并具有法律意义的事实;更具体地说,它是作为案件事实的真实,是一种认识上的真实而不是存在的真实,是由诉讼程序决定的(程序意义上的)法律真实。而法律真实在实践中具有更高的操作价值。因为:(1)任何事情一旦发生即变成历史,而历史常常是无法真实再现的。人们对于案件的记忆和表述都有客观或主观的不可靠性。(2)即使事实证明在证据上是可能的,但司法诉讼都有一定的时间期限,当事人和法院都没有无限的时间供其利用,弄清真相有时在经济上不现实或者得不偿失。(3)司法出于社会可接受性的需要,有时会裁剪案件事实,甚至会故意偏离客观真实,如对非法取得的证据,即使它在实体上能够证明案件真相,法院也不会采用。
  所以,善于确定关键的事实,并根据证据法规则寻找充分的证据证明关键事实在法律上的真实性是第三个“I”的基本内容。
  
  四、养成不断追问的习惯(Inquest againand again)
  
  由于法律是在解决社会矛盾的过程中发展起来的,不同的人在不同立场上常常有不同的观点和主张。因此,法律学习者要养成不断追问的习惯,只有如此,才能体会法律的精髓和真谛。如果只是满足于对法律规则的正确理解,在“法律爆炸”的今天,想做一名合格的法律人都不够条件,更不用说法律精英。例如,我们在学习和理解了一条法律规则以后,要追问该规则是否适用于某一待处理的事实;如果适用,还要追问某个国家或某一国际条约为什么制定这样的法律规则;了解了该法律规则背后的政策,还可以进一步追问社会情势有没有重大变化,该规则是否应该废除或修改等。只有在这样不断的追问中,法律学习者才能真正掌握法律的精髓。
  法律条文只是法律规则的外在表现形式,而法律的实质和价值追求一般隐含在法律规则的背后。每一条法律规则都是立法者在众多可选方案中根据立法时的社会条件所作的一个选择,要掌握该法律规则的实质,只有不断地追问下去,了解了法律规则是什么,懂得了为什么要制定这样的法律规则,掌握了该法律规则的适用条件和范围及例外情况,直到只能在法律以外寻找根据才算真正掌握了该法律规则。
  可以说,“追问”是学习法律的有效方法,美国法学院在课堂上经常采取的“苏格拉底”式的教学法就是这种“追问”的典型方式,值得中国的法律人学习。
  
  五、得出自己的结论(Idea concluded by yourself)
  
  只要法律学习者坚持上面的做法,就会慢慢地对许多法律问题形成自己的看法,甚至得出自己新的结论。这应该是学习法律的最终目标。只有如此,人们才能真正掌握法律,形成自我更新法律知识,研究法律问题的能力,从而成为一名真正的法律人。当然,这需要一个长期的积累过程。但只有在开始学习法律的时候,就以此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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