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2008年第7期

“三维立体式”刑法教学法研究

作者:赵 微

作用不容忽视。对于刑法学的教学而言,关注与研究司法解释是培养和训练学生全面而动态把握并运用法律的必修课程,传统刑法教学从书本到书本的理论灌输只能使学生机械地掌握支离破碎的刑法理论,而不会发现和解决司法实践中出现的立法、理论与司法的对接问题。例如,前述胁从犯的理论中,如果被胁迫参加犯罪的人在共同犯罪中起到主犯的作用时,再认定其为从犯便有悖于立法的原意和精神,严重违背了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但是,如果不关注刑事司法环节、不从三维的角度观察立法与理论和司法的相互关系,很难发现这一问题。
  
  4 三个维度的关系,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刑事立法与刑法理论的缺陷与不足只能在刑事司法中得到检验和完善,“三维立体式”教学方法为学生创建了立体思维的认识模式,对案件事实经过三个层面的对照分析和理论渗透之后,事实与法律的对应关系便一目了然,可见,“三维立体式”教学方法不是相互孤立、互不往来的三个阶段的法律推理与事实认证,而是相互关联、互为融通的三个层面立体思维的融合与信息转换,因而,不能将任何一个维度的思维过程予以拆分或架空。
  
  三、“三维立体式”刑法教学法的价值评估
  
  “三维立体式”刑法教学法的核心价值就是结合实际案例解决刑事立法、刑法理论与刑事司法的具体问题。这种思维模式的培养和训练将增强学生对案例事实的法律透视能力,由表层认识贯通至案件的最后司法判决乃至预见到司法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从而真正成为一个既懂法又会用法的专业性人才。“三维立体式”教学法的价值表现在:
  
  1 使学生更容易掌握刑法学的知识体系,受“理论与实践两层皮”现象的影响,传统刑法教学方法偏重书本上的理论,而对立法与理论及其司法的关联性没有给予应有的重视,导致法学专业本科毕业的学生不但不知道司法解释在司法环节中的作用,甚至连一个诉状也写不好。不可否认,近年来的教学改革也取得了一定的成效,司法考试的出题范围已经先行一步,涉猎了立法、理论和司法三个层面的知识体系,进而推动了法学专业本科生和硕士生对司法解释的重视,但是,在本科法学教学环节上这一问题尚没有得到全面的解决,《最高人民法院公报》中的案例还没有反映到法学教材的相关刑法理论中,这些问题尚有待深化。
  
  2 能够培养学生形成动态跟踪法律进展情况的习惯。社会是不断发展变化的,与此相适应,法学理论与法律规范也必然要随着社会的发展而新陈代谢。从1997年全面修订《刑法典》以来,大规模的刑法修正案已经出台过六次,随之而来的是刑法理论的发展与刑法教材的更新,此外,在变化的刑事法律中,反应最敏锐的当然是司法解释,如果把“两高院”的内部工作纪要也计算在内,每年出台的司法解释让人目不暇接。因而,关注刑法的动态变化过程并培养学生跟踪刑事立法的学习习惯是刑法教学不可或缺的一课。如果不适时跟踪刑法的变化,就会误导学生掌握陈旧失效的法律规定,其后果不堪设想。
  
  3 训练学生养成法律人特有的逻辑思维模式。与大陆法学教学法的死板生硬相比,“三维立体式”教学法克服了片面单线思维的弊端,使学生能够在“三维立体式”的思维模式中穿插案件的重要信息与法律规定之间的推理过程,使案件事实与法律条文得以充分的印证并做出合乎事实与法律的判决。与英美法系判例教学法不同,“三维立体式”教学法虽然不能使学生在接近真实的背景中通过互动、交流,亲身体验而产生学习的欲望并达到识别目标的目的。但是,该方法能够广泛而便捷地使用于课堂教学之中,在教师的讲解与启发下随时可使学生进入立体的案件印证过程,通过对刑法理论和原则的回溯,提炼出刑事立法的最新成果和司法动态变化过程,使案件的性质与量刑幅度浮出水面。
  当然,无论是刑事立法还是刑事司法的变化都会直接影响到案件的定性,当初作为构成要件的事实特征可能因为司法解释的新规定而丧失了原有的地位;当初不是构成要件的事实特征反而成为案件的事实要件,“三维立体式”的教学法在解决这样的问题时凸显出其思维模式的优势。例如,我国刑法第399条设定了“徇私枉法罪”,而“徇私”这一特征究竟属于犯罪构成的客观要件还是主观要件,立法上没有明确规定。1996年5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徇私舞弊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把这一要素作为客观要件来认定,基于此,如果事实上不能查明行为人是如何收受好处而徇私的,便不能构成徇私枉法罪。但是,这一规定后来被另一司法解释所否定,2006年7月2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中又将“徇私”作为主观要件来看待,只要查明行为人为了徇私情和私利枉法裁判的,就构成徇私枉法罪。上述两处司法文件对同一要素的认识大相径庭,解决这一问题时我们可以借鉴《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第28条的规定,“犯罪所需具备的明知、故意或者目的等要素,可以根据客观实际情况予以推定”。因而,对于“徇私”这一主观要件就完全可以依赖推定进行鉴别,对于没有秉公执法的人,只要不能证明行为人具有业务上的过失,就可以推定行为人具有徇私的动机,也就具备了犯罪的主观徇私要件,无须证明存在收受好处的行为。当然,这一推定属于逻辑思维的过程,是“三维立体式”教学法的培养目标之一,也是作为一个法律人所必须具备的素质。如果依据传统刑法教学法,无视司法解释的动态变化过程,便不能很好地理解和认识刑事司法在价值取向上的变化,更不能合理地与国际法接轨。总之,“三维立体式”刑法教学法符合现代法学教育的实践性要求。
  
  [责任编辑:张冬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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