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2008年第8期

高校加强法信仰教育的探索和实践

作者:李锦峰




  摘要:高校加强法的信仰教育,应当以学生是否接受以及接受的程度如何,作为组织教学的出发点;立足于着力探究法律规范的价值;转变片面强调和重视法的阶级性教育的传统法制教育理念,以法的社会性教育为核心理念,统领教学。
  关键词:信仰;法信仰;法制教育
  
  一、以生为本:以学生的接受程度为出发点
  
  在传统的大学生法制教育中,我们更多地是从国家和社会的角度而很少从学生接受程度的角度来组织教学。如在讲授“依法治国”时,往往是从国家、社会的需要出发,探讨法治的必要性。形成这样的逻辑结构:因为国家和社会的利益需要法治,所以学生必须接受依法治国的思想。这种教育方法,从社会是整体的,个体利益须服从整体利益的视角切入,无形中将法信仰定位于外部强加给学生的意识,并非学生自身的需要。从价值论的角度来看,这种教育造成客体游离于主体的需求之外,不仅无法满足主体的需要,而且成为被主体所排斥和否定的异化物,那么客体对主体来说也就毫无价值可言了。导致学生觉得老师是在“讲空话”、“唱高调”,被迫或不情愿地接受法制教育。传统的大学生法制教育之所以不能取得应有的教学效果,一个重要的原因在于这种泛政治化的倾向忽视了人们往往是从自身的利益出发来考虑问题的。社会发展的历史证明:“除非人们觉得那是他们的法律,否则,他们就不会尊重法律。”随着信仰形成的规律性的揭示,泛政治化倾向的法信仰教育已经失去其存在的合理性。
  在大学生法制教育中,要充分考虑学生是否会接受以及接受的程度如何,从学生自身的状况出发,选择教学内容的逻辑起点,也就是贯彻“以生为本”的教育思想,充分调动学生的全部精神要素参与教学过程。例如:我们在法制教育(笔者使用的是高等教育出版社2007年出版的国家规划教材《思想道德与法律基础》,以下简称“基础”课教材)内容中,对“生活中的法律”,从法律与人们的生活密切相关的角度选用“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学生”的案例组织教学;对人民是法治的主体,是法律的制定者,从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角度,“帮助学生认识法律与生活的关系,认识法律是人们生活的内在需要,而不是外在强加的,增进他们学习法律的兴趣”;帮助学生认识到“解决成长成才过程中遇到的实际问题”,是大学生法制教育的目的之一,应当从内心自觉接受它;帮助学生认识到法律表达了人民的共同意志,体现了人民的要求,法律是自己的,必须珍视和接受它。教师以生为本,加强对法的信仰教育,使法律在学生心中获得权威性和神圣性,对法的信仰也就自然地潜入他们的心灵深处。
  
  二、明理知法:以法的价值理性为立足点
  
  根据性质的不同,信仰可以分为非理性信仰和理性信仰。非理性信仰建立在没有经过自己独立思考的基础上,是一种盲目的忠诚。因此,高校法信仰教育培植的应当是对法的理性信仰——基于理性思维和情感活动产生的坚定信念。
  任何教育都离不开知识的传授,理性信仰教育也不例外,它以知识的累积以及对知识系统的理性思维为依托。法的载体是法律,只有对法律知识有了正确、全面的认识和理解,才可能确立对法的真诚信仰。因此,在法的信仰教育中,法律知识的传授是必不可少的。但区别于认知式教育:这里的知识不应是法律条文的适用条件和法律后果——技术性法律知识,而是法律条文所蕴含的价值知识。从人生信仰形成的规律看,只有外在的法律诉之于人性,符合人的心理和情感要求,人们才会从内心尊重法律、信仰法律。也就是说,使学生认识到法深深扎根于人对自身的存在、命运和价值的把握和不懈追求,认识到我国社会主义法律所蕴涵的对满足个人、群体、社会和国家需要的自由和秩序意义,以及自由、民主、平等、正义等价值,符合自己的道德关怀和价值判断,才会对法产生高度的认同感、皈依感。学生接受法制教育,才会由一种消极被动的行为心态,转变为积极主动的道德提升心态,从而自觉、深入、准确和理性地探究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的技术性规则。同时,与接受道德教育所形成的社会主义伦理价值观相呼应,产生共鸣,实现“社会主义道德教育和法制教育”的紧密结合。也只有这样,才能在短短的十几个学时内,既能够避免因与全民“普法”教育和中学法律常识教育的简单重复而失之肤浅,又能够达到高校“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的目标对大学生法律认知和法律知识结构的要求。
  在“基础”课教材中,对于“公共生活中的法律规范”、“职业生活中法律的基本要求”和“婚姻家庭法律规范”等教学,不能侧重于应用性的法律条文知识,要从整体上介绍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基本框架,以培养学生的公民观念、权利观念、自由观念、平等观念以及法律至上等观念为目的。需要明确,“学生对某种理论和观点的态度如何,是非判断是基础,价值判断是关键,而且只有在是非判断和价值判断一致的情况下,才能接受。”因此,诸如在婚姻家庭法律规范的教学中,要重在阐明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制度的伦理目的和意义;讲授故意杀人罪时,不应当只介绍和讨论其构成要件和刑罚,要重在论述我国刑法对生命权利的保护置于公民其他权利之上的价值理念;在介绍民事权利时,要重在述及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的法制理念。通过潜移默化,使理性信仰教育成为其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三、更新理论:以法的社会性教育为核心
  
  在传统法制教育中,存在着一个重大误区,即把法的阶级性教育作为法制教育的核心理念,片面重视和强调法的工具性——阶级专政的工具,进而把法律主要看作或只是看作规则、程序和技术,甚至把阶级性等同于镇压,导致学生对法的情感的失落。使法无法产生神圣性,更不用说对法的信仰。学生会以某种“功利”的心态去学法、用法、守法,在学生的心里,法异化为一种逃避惩罚与获得奖赏的伎俩。这一理念贯穿于传统的大学生法制教育的三大基本内容,在法学基础理论部分,处处体现“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在宪法部分,以“宪法表现阶级斗争中各种力量的实质对比关系”为各部分教学内容的指导;在部门法部分,把法律规范看作是阶级的、国家的、经济的、政策的和道德的工具,由国家强制力来保障实施。
  诚然,上述法制教学内容是科学的,也是学生必须理解和掌握的。但是,对法的认识,仅仅局限于法的阶级性,或者把法的阶级性教育作为当今大学生法制教育的核心理念,值得商榷。首先,法体现统治阶级的意志是法的本质属性,但阶级性不是法的唯一属性,法的社会性,即法是社会发展一定阶段社会关系的反映,也是法的一个重要属性。马克思在强调法的阶级性的同时,并没有对法的社会性给予简单的否定,而是予以充分的肯定,明确指出“政治统治到处都是以执行某种社会职能为基础,而且政治统治只有在它执行了它的这种社会职能时才能持续下去。”可见,法的阶级性和社会性是辩证统一的,社会性反映阶级性:阶级性说明社会性。其次,宪法虽然集中表现各种政治力量的对比关系,但它也是民主制度的集中体现和保障,宪法所追求的民主、平等和自由必然要求它对社会上大多数人甚至每一个人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予以关注。再次,法律规范既可以通过指引、预测、评价、教育和制裁人的行为,来维护一定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体现其手段性或者工具性。同时,法律规范又是人类对于自由、民主、平等、正义等价值追求的具体体现,具有目的性。法以国家强制力为保障,国家强制力不是法律得以实施的唯一的保障手段。真正能够确立法律至上地位并保障法律有效实施的最强大的力量,不在于国家强制力,而在于人们能理解、接受和自觉遵守现行法律制度。
  毋庸讳言,在马克思主义法学中,阶级性是法的本质属性,但这不能决定法的阶级性教育必然成为法制教育的核心理念。因为,教育作为一种有目的、有意识的培养人的社会活动,必须反映一定社会的要求。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进一步深入,社会经济成分、组织形式、利益关系和分配方式日益多样化,促进和保障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建设、政治文明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和对外关系的发展,构建和谐社会,是我国现今法律的主要作用。在我国社会主义法中,充分考虑社会生活的客观要求。有关发展生产力、发展科学技术文化等执行社会公共职能的规范将会日益增多。适应这种情况,“基础”课教材侧重于帮助大学生增强社会主义法制观念,提高法律素质及帮助大学生解决成长成才过程中遇到的实际法律问题,已经摒弃了片面重视和强调法的阶级性教育的理念,更多地关注我国社会主义法在社会发展现阶段的社会关系的调节器作用,以法的社会性教育为核心理念,贯穿于整个大学生法制教育教学过程,统领教学。
  
  责任编辑:张冬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