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尼罗河的恩赐


影响世界的法律





  影响世界的法律——《十二铜表法》
  《十二铜表法》是罗马历史上第一部成文法典,它的颁布是罗马共和国时期平民反对贵族的成果。
  罗马共和国时期,贵族不仅在政治上专权,而且在经济上也扼制平民。罗马自建城以来,不断向外扩张,夺得了大片土地,无地和少地的平民都希望能从新扩张的土地中分得一份,但贵族时常只拿出少量土地来分配,而把大片土地收为公有地,供自己享用。共和初年,战争频繁,平民因连年出征,往往向贵族举借以人身为抵押的高利贷。当时债权人可以任意把债务人拘禁起来,强迫他们作为债务奴隶以劳动偿还债务,有的甚至把他们卖往海外。政治权力、土地和债务问题构成了当时平民与贵族之间矛盾的焦点。
   此外,平民在司法审判中也经常成为不公正判决的牺牲品,因为当时的习惯法是不成文的,而解释权掌握在贵族充任的执政官手里。这一切都触发了公元前5世纪至公元前3世纪长达200多年之久的平民与贵族的斗争。
  公元前494年,罗马与厄魁人和伏尔西人发生战争,可是出征作战的平民战士和甚至有战功的军官都因负债而遭受残酷折磨,平民要求贵族停止不合理的债务法,否则拒不出征。贵族口头应允,但随即背弃诺言。于是在敌兵压境之际,平民撤出战斗,以抗议贵族背信弃义,抗拒不停止不利于平民的债务法。罗马因平民离去而兵力锐减,生产停滞,有被邻国打败的危险。贵族被迫向平民让步,答应减轻平民的债务负担并承认平民有权选出两名保民官(后发展到六人,最后达十人之多),他们有权否决不利于平民利益的行为、法令和选举。保民官无行政职权,但其在职期间,人身不受侵犯。执政官与元老院不能对他的行动自由有任何妨碍。他可以行使否决权,制止或否定国家官员的决定乃至国家机关的法案。由于保民官由平民选出,因而平民有了自己的集会。公元前471年,平民集会获得特里布斯会议的称号,但其决议仅对平民有效。
  共和之初,罗马尚无成文法,习惯法的规范十分含糊,而且其解释权和司法权又完全操在贵族手里,贵族法官利用没有成文法典的习惯法为贵族谋利益。平民们为改变这种不合理的现象,组织起来向政府施加压力,要求政府编纂成文法。罗马政府被迫于公元前451——449年颁布了罗马历史上第一部成文法典——《十二铜表法》。
  《十二铜表法》因传说刻在12块铜表上而得名。相传公元前451年和前450年,罗马先后选出两个十人委员会,负责制订法典。前者制订了十个法表,后者补充了两个法表。(但很多学者对第二个十人委员会及其续订法表的说法持怀疑态度。)这些法律条文后经森图里亚会议批准,公布于罗马广场。刻有法律条文的铜表于公元前390(或前387)年高卢人入侵时被毁,保存下来的仅为不完整的片断条文,散见于较晚时代罗马著作家和法学家的论著和文集中。
  《十二铜表法》与现代法典不同,它不是各类法律规范的总和,而是法律规定、宗教教义、道德戒律、伦理习惯等的混合物。
  《十二铜表法》内容十分广泛,既有公法(第9—10表),也有私法(第1—8表);既有实体法,也有程序法;既有民法,也有刑法;既有世俗法,也有宗教法;兼收并蓄,诸法合一。条文反映了罗马奴隶社会早期的情况。明文规定维护私有制度和奴隶主贵族的权益,保护私有财产,严惩破坏私有权者。债务法规定债权人可以拘禁不能按期还债的债务人,甚至将其变卖为奴或处死。家庭法给予家长对其家庭成员的绝对权力,可把子女出卖为奴。该法典禁止贵族与平民通婚。继承法既实行遗嘱自由,又规定财产在氏族内继承;惩罚方法既采用罚金,又保存同态复仇。这表明当时社会中还存在氏族制度的残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