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朝,山东某县有户人家,颇为殷实。有一年父亲娶了小妾,生了一个儿子,正妻所生的两个儿子,与这个小兄弟很不和睦。因此,父亲和长子、次子的关系也不怎么好。
过了几年,小妾所生的幼子长大成人,做父亲的就忙着给他娶媳妇,完毕婚姻大事。办喜事的那天,亲朋咸集,贵客盈门。正当花轿进门,新郎新娘要拜堂成亲的时刻,才发现新郎不知去向。于是合家上下,乱成一团,到处寻找。一连几天,也没有找到下落。过了一些日子,尸臭溢出,才从柴草房里找出幼子的尸首。即时报官,经过忤作勘验,死者颈部有缢痕,显然是被人勒死的。
幼子被人勒死,大家都怀疑是死者的长兄、次兄两人所为。父亲也向县官叙述了平时兄弟之间争吵不睦的情景。县官就把长兄、次兄拘来询问。各种刑罚用过之后,两人招认了谋杀亲弟弟。案件至此告一段落。
不久,县官调走,新县官上任,取来案卷审阅,产生了疑问:这哥俩谋害亲弟弟,什么时候都可以下手,为什么偏偏要选择新婚之日亲朋聚集之时下手呢?其中必定还有另外的情节,如果不详细审问,很可能造成冤枉。
新县官与办喜事当天上门贺喜的客人逐个谈话。后来,问到一个做瓦工的邻人,此人是最后去贺喜的。
新县官问:“娶亲之日,你为何迟迟才去?”
那个瓦工答道:“他家娶亲之日早晨,小人正替人家检修屋漏,所以去得迟了。”
新县官道:“你在房上,能望见他家吗?都看见些什么呢?”
瓦工答道:“能望见,那天我看见某某廪生与新郎的侄女,携手进了柴屋。随后又看见新郎拿着手纸,走过柴屋门前去上厕所。这时,小人整瓦完工,就下屋,换了衣服,过来道喜,别的事情就没看见了。”
新县官道:“凶手有了!”即派差役将廪生及新郎的侄女拘来。在堂上一问,两人都招供了杀死新郎的事实。原来廪生和新郎的侄女早有私情,分别多年,一直没有机会相会,这天都来贺喜,见面之后,两人就到柴屋来幽会,慌忙中竟忘了闭上柴屋的门。不巧又遇着新郎上厕所,冲撞了两人的好事。两人为了免得丑事泄露,就动手将新郎勒死,塞在柴垛下面。杀完人,两人就像没那回事似的,还随着众人忙乱地找了一阵失踪的新郎。
真相大白,新县官判了两人死罪,释放了蒙冤的两兄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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