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2008年第5期

元朝行省制度的建立及其特点

作者:王晋香




  北宋为了强化中央集权,极力从军、政、财、司等各方面削弱地方,造就强干弱枝的政治局面以巩固中央集权。明代也是把地方权一分为三,分别为承宣布政使司、提刑按察使司、都指挥使司,这也是通过分地方之权以加强中央集权的。而处于它们之间的元代却反其道而行之,实行行省制度,地方行省权力相当之大,以至于“军国重事,无不领之”,可它依然巩固了元代的统治、加强了中央集权,使元代这个由草原游牧民族建立的大一统王朝,能够统治空前广袤的疆域近百年,而不是按正常思路所想的出现国家分裂、军阀割据等情况。本文试从元代行省的建立过程,来了解其特点及影响。
  元朝入主中原之后,建立了一个历史上绝无仅有的庞大帝国。元朝统一全国后的疆域是:北到西伯利亚,南到南海,西南包括今西藏、云南,西北至今新疆,东北至鄂霍次克海。 “元之天下视前代所以为盛”(《元史·兵志四》),元朝的疆域比以往任何朝代都辽阔,《元史·地理志》中也写到“自封建变为郡县,有天下者,汉、隋、唐、宋为盛,然幅员之广,咸不逮元”。由于这样一个大国,如何对地方进行有效的管辖,如何加强中央集权制,是关系到政权能否巩固的大问题。元世祖即位后,接受了大臣们的建议,决定“帝中国当行中国事”,并在《即位诏》中明确宣布:“朕惟祖宗肇造区宇,奄有四方,开功迭兴,文治多缺,五十余年于此矣。”指出父祖们靠强大的武功创立了帝国,但不能靠武功来治理它,而必须“行汉法”,即“新朝立纲陈纪,当以国朝之成法,据唐宋之故典,参辽金之遗制。”
  中统元年(公元1260年)四月,忽必列在开平设立中书省,作为中央最高行政机关。以后随着统一的进程,陆续在全国设立了十一个行省作为中书省的派出机构。它们是岭北行省、辽阳行省、陕西行省、甘肃行省、河南江北行省、江浙行省、江西行省,湖广行省、四川行省、云南行省和征东行省。每个行省下辖路、府、州、县四级地方行政机构。
  行省在元代经历了一个由临时办事机构到常设机构的演变。“国初,有征伐之设,分任民军之事,皆称行省,未有定制。中统至元间,始分立行中书省,因事设官。”元代初,朝廷委派中央中书省官员分赴各地处理军政事务,行使中书省权力,但各行中书省也与金代一样,只是作为中央中书省的临时派出机构,事毕即撤。其后,出现了“临时处理事务的行省”与“统治外地的行省”并存的局面,“统治外地的行省”逐渐形成定制,其职能也由只管军事的单位变为兼及民政、财政的地方最高行政单位。随着全国的统一,行省制最终成为定制,我国建立省一级地方行政机构的时代由此开始。
  元朝的一个行省,其面积相当于今天的两到三个省,甚至更大。其经济实力、军事实力之大是可想而知的,但元代为什么没有出现唐末的藩镇割据的局面呢?这与其分权原则有关。从表面上看行省“名称太重,威权太重,凡去行省者,皆以宰相自负,骄居纵横,我敢谁何。……甚而把握兵权,伸缩由己。”实际上从至元二十八年起,元统治者就制订了一套比较严密的政策,将行省的权力规范在大而不专的模式里,实行分权。第一,是行省的丞相不常设,经常虚位,具体的政务一般由副职,如平章政事等负责。设“平章政事2人,从一品,为行省最高长官”。平章政事在名义上是副职,在实际上是一把手,而且是2人,其专权的可能性就较小。第二,是在行省实行群官圆署和种族变参制,从而达到了分权和相互牵制的作用。如行省官员所掌行政、财赋、军事、刑名等庶政,均采用圆署会议和专官提调相结合的方式处理;行省的军事权,专门由佩金虎符的丞相、平章等官提调,钱谷财赋也由朝廷指定的一二名官员掌管,其他官员不得干预。所以虽然行省中每名官员都有较大的权力,却不可独立行使;第三,是省宣慰司、路府州县、汉军万户府等官员仍接受朝廷的考核,任免权属于中央。元二品以上官员“选自特旨”,即由皇帝亲自选任;正三品至正七品官则由中书省“自除”。可见元代地方官须“受命于朝而后仕”。行省没有人事权,从而大大限制了行省的实际权力。行中书省是中央的派出机构,其最高长官代表中央来治理地方,因而具有双重性,一方面是代表中央对地方官进行监督,另一方面又直接负责本行省事务,对地方进行管理。这种双重性既加强了中央集权,又对地方进行了有效管理。
  宋代实行严格的中央集权,地方财权、刑权等权力收归中央,对地方的严格控制导致了宋代积病积弱的局面。元朝行省制的建立,一方面加强了对地方的控制,但另一方面也给地方保留了部分权力。第一,从对地方的监察方面,虽然比较严格,但主要从制度执行方面进行监控,给了行省一部分权力;第二,在财政上,各地财赋集中于行省之后,行省把绝大财赋解运京师上供朝廷,但也可留少部分与各省自支,其中央与地方财赋分割之比一般为7∶3;第三,在军事方面,行省除必须严格遵照朝廷的号令行事外,“在紧急情况下可以便宜收兵”。
  从元朝对行省制度的创新,我们可归纳出元代行省制度具有以下几个特点:一是行省的双重性,即是朝廷的派出机构,又是地方的最高行政机构,有利于加强中央与地方的联系,加强了国家的统一和民族的融合;二是行省制度既有利于中央收集,又给地方留出了部分权力,达到中央与地方势力的平衡;三是行省的领导体制是一署多员与长官节制相结合的制度,其有利于官员的相互制约,也可以说是实行集体领导与民主集中相结合的领导方式;四是行省权力大而不专,较成功地解决了地方势力坐大的积习。
  行省制度的实施,既保证了中央有足够的力量统治全国,又保障了地方有适度的权力建设好地方,比较顺利地解决了唐末之时的集权弊端,对后世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元朝创设的行省制度,是对秦朝以来郡县制度的发展,也是我国历史上政治制度和地方行政区域划分制度的一次重大改革。行省制度的建立,不仅加强了元朝的中央集权统治,巩固了我国多民族国家的统一,而且对明、清等朝代的政治制度和地方行政区域划分制度也产生了积极的影响。元代后,“行省”这个名称一直沿用下来。明代虽然改称行省为布政司,但在口语中仍如此称呼。元代的行省划分,也初步奠定了今天中国的行省规模和政区划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