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2008年第8期
试论司法交易行为的市场化
作者:李美玲
[关键词]司法交易行为 司法商品 司法腐败 司法交易行为市场化
司法交易行为是指寄生在司法活动中的各种腐败行为或现象,以及在整个司法活动中的演化过程。从理论上可划分为以下几个递进层次:司法交易行为——司法腐败——司法交易行为市场化——司法活动市场化——司法的制度性腐败。
(一)司法交易行为市场化的基本构成体系
1.司法交易行为市场化的社会基础。大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①众多诉争亟待解决;②执法者素质和执法水平参差不齐;③立法水平有待提高;④公民法律意识淡薄,崇拜权势;⑤司法体制的变革与我国传统的法律文化思想不协调;⑥行政强权意识严重,臣民顺从思想普遍;⑦公民民主意识匮乏,人格不独立。
2.司法交易行为的基本存在模式。折衷处理方式是司法交易行为基本存在的模式。而且,根据法院现行管理和评价机制的规定,采用折衷处理方式的法官综合得分最高。从社会现实看,法官选择折衷处理作为结案方式,已经是一个普遍的社会现象,并且,这种现象已经逐渐为社会各界所认可和接受。
3.司法交易行为市场化的构成要素:①司法交易行为的主体。司法交易行为的主体是指能够使案件或与案件有关的诸种司法信息和司法服务进入市场并发生交易关系的各种参与人。包括作为卖方的案件承办人,作为买方的案件各方当事人及其近亲属,作为交易关系中介方的利益代理人,支持和参与具体的司法交易行为的司法监督、管理者。②司法交易行为的客体。一般说来,在司法交易行为中,司法工作过程的各项工作成果(一般包括司法信息和司法信息服务两大类)都有可能转化成司法信息交易市场的客体,成为司法信息商品。司法信息商品是当事人之间发生权益让渡的媒介物,是法律信息交换关系的客观载体,没有这种载体,市场主体的意志便无法体现,从而也无法产生市场关系。
(二)司法交易行为市场化的运行机制
1.司法交易行为市场化启动的动力和条件。司法交易市场启动的条件是出现商品,出现买方、卖方、中介方,确立司法交易市场的供求机制。具体分析如下:
(1)司法工作产品变为司法商品。司法活动中的各项工作成果,包括司法信息及司法信息服务,在公正的司法过程中只是司法产品,不是商品。当司法交易者将这些产品用于司法交易行为时,各项司法工作成果就转化为司法交易市场的商品。
(2)司法商品有价格。司法商品同一般商品一样,也有价值和价格。通过交易行为的实施过程赋予它们交换价值,并以各种形态的价格(此类价格并非一定表现为货币形式)作为表现形式。
(3)出现供求机制。在司法交易市场启动过程中,供求关系的出现是司法交易行为在市场上的反映。现实中,对司法商品的需求是一种复杂的社会需求,受多种因素的影响,而且满足需求的方式和渠道也多种多样。同样,司法商品的供给也是一种复杂的社会供给。司法商品的特定性,决定了司法交易的特定性,决定了买卖双方身份的特定性。
司法商品供求关系出现的原因,除了人的主观因素之外,还有其客观因素。市场以其特有的利益性吸引更多的交易者,腐蚀或排斥更多的反对者,从而自发地扩大供求关系,生成供求机制。
2.具有司法交易市场化倾向的管理制度。司法管理制度是指司法管理主体为了对司法管理客体及司法信息活动进行组织、监督、协调和控制,运用经济、法律、行政、教育等手段而制定的各种规章制度。其中,具有市场化管理因素和性质的部分构成了司法交易市场的管理制度,它们是正常司法管理制度变异、退化的衍生品,是司法管理机制中的病灶和毒瘤,对司法腐败起到制度性的保障作用,是司法制度性腐败的有机组成部分。具体有以下几个方面:第一,财务管理方面。法院为解决自身财政困难的问题,从20世纪80年代中期开始,在全国范围内逐步实施案件诉讼费包干、案件诉讼费提成、案件诉讼标的额提成等管理制度。现在诸多司法腐败的症结都根源于此。第二,案件数量管理方面。为了激励法官的工作积极性和提高法院的工作量,从20世纪90年代初开始,在全国范围内又逐步实施办案数量定额、办案数量指标化、案件数量提成等管理制度。这助长了形式主义、实用主义,致使各种拼凑和虚报案件的行为泛滥成灾。第三,人事任免管理方面。现行法院人事管理制度存在许多弊端,其中最主要的表现就是对法官实行行政化管理。这不仅降低、损害了法官应有的司法品格和职业特征,还会为司法交易行为市场化提供主体资源。
当前的司法腐败正处在自发的、初期的、萌芽的司法商品交易活动状态,虽具有一定的市场化趋势,但还未在整体上形成司法交易市场体系,是一个正在黑暗中运行的初级化司法交易市场。不过,这种日益规模化的司法腐败正在促进着司法资源的市场化配置和运作,寻求着制度性腐败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