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2008年第9期
高职毕业生违约现象分析及对策研究
作者:王 东
[关键词]高职 毕业生 违约
根据国家有关部门近年来公布的数据显示,高职院校的初次就业率持续走高。在2007年被国家教育部、财政部确定的首批28所重点支持建设的高职院校中,近三年的毕业生初次就业率更是高达96%以上,但是“高就业率”同时伴随着“高违约率”,毕业生的违约影响了高职院校和毕业生的信誉,影响了用人单位的发展,更影响了社会就业市场的秩序。因此,对毕业生违约的原因进行分析,并找出相应的对策,于促进高职学生就业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违约现状
笔者从青岛一所高职院校毕业生就业服务指导中心了解到,近年来,高职毕业生违约现象屡屡发生,有愈演愈烈的趋势。2005年9月至2008年5月,违约率已由最初的2‰上升到了现在的3%,高职毕业生违约已经造成了用人单位、高职院校和其他同学的“三输”局面。
(二)类型及成因
“违约”通常是指毕业生在签订《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之后,用人单位报到之前改变就业决定并解除协议的行为。
1.毕业生违约。
(1)“骑驴找马”的求稳型。高职院校培养的毕业生通常实际操作的技能比较强,在求职择业的过程很容易收到来自众多企业抛出的“橄榄枝”。但很多毕业生在应聘时既怕“过了这个村,就没了这个店”,又怕与以后理想的单位失之交臂,为稳妥起见,先签个单位“垫底”,一旦有更理想的单位并被录取,便有了违约之举。
(2)“这山望着那山高”的反复型。有些学生仍存在虚荣心理,他们衡量择业单位是否适合自己标准的常见办法就是互相攀比,寻求平衡,总希望别人承认他的选择是最好的。通常“这山望着那山高”的结果都是解除就业协议,从而使违约数量增多。
(3)“力不从心”的放弃型。为增强应聘竞争力,有的学生在求职简历上谎称完全胜任岗位需求,已经取得会计、导游、报关员、制图员等专业技能证书;有的学生自身实际能力离企业要求相差甚远,但为取得企业的青睐,将自荐材料“改头换面”。 他们幸运获得签约后,又没有采取提高自己能力的补救措施,随着就业时间的临近,就不得不放弃,进而毁约。
(4)“脚踩两只船”的无奈型。专升本录取、出国留学或研修签证等活动在时间上与高职毕业生就业时间上的偏差也是造成学生违约的一个重要原因。每年的专升本入学考试在12月底 1月初,录取时间在3月份;出国留学或研修的签证时间一般集中在4月份进行,6、7月份公布结果,在对录取或办理签证没有十分把握的情况下,为了稳妥起见,这部分毕业生只得“脚踩两只船”,先确定一个单位,待金榜题名或喜获签证后,就毫不犹豫地违约。
2.用人单位违约。
(1)欺骗型。一些运作不规范的单位,抓住了高职毕业生的“求职心理”,在招聘中故意夸大单位的现状、工作环境和发展前景,向毕业生开出“空头支票”,诱导学生与之签约,等学生报到后才发现单位根本无法兑现他们的承诺,随即要求毁约。
(2)竞争型。现在企业间的竞争越发激烈,对于优秀人才的争夺更是不择手段。很多企业为了得到炙手可热的高职毕业生,不仅提出了更好的待遇,而且提出为已经签约的学生缴纳违约金,纵容违约。
(3)糊涂型。一些单位不了解地方政策或在没有获得上级主管部门同意的情况下,在无法取得用人资质和调转毕业生档案、户口的情况下就签约,导致无法兑现给学生的承诺,使学生不得不违约。
(4)意外型。自国家《新劳动法》出台后,很多外资企业由于自身经营运作上的问题出现倒闭、转让或并购,不能按计划接受毕业生,导致违约。
(三)应对违约的措施
违约对于用人单位、高职院校、毕业生和其他同学来讲,所造成的影响都是负面的,如何避免违约就成了一个很迫切的问题。
1.加强就业诚信教育。诚信教育是高校永恒的主题,对“以服务为宗旨,以就业为导向”的高职院校来说,更是毕业生就业指导的重要内容。学校要把诚信教育纳入对学生的德育和职业教育中,并贯穿于人才培养的全过程,使毕业生既要懂得用法律的手段保护自己的权益,又要覆行法律所赋予的义务,提高学生的责任意识,把学生培养成为对自己负责、对社会负责的人。
2.全面加强就业指导工作。
(1)加强就业指导,规划学生职业生涯。一是要调适毕业生的择业心态,使毕业生树立正确的择业观。加强毕业生的心理辅导,全面认识和理解就业政策和就业形式,转变就业观念,正确认识自我。二是要帮助大学生规划职业生涯。从新生入学开始就开展“入职教育活动”,有意识地培养学生的职业意识,循序渐进地进行职业生涯设计。
(2)要充分利用网络资源为学生搭建交流信息的平台。高职学院应进一步发挥好网络教育的作用,为学生提供迅速、准确、充足、全面、有效的就业信息。在向学生介绍用人单位的需求信息时要尽量详细,不仅要提供单位的名称、地址、隶属关系、需求专业及人数,还应有单位介绍、发展趋势和方向、特点、人员组成、使用意图以及福利待遇等情况,使学生对用人单位有一个初步的了解。
(3)规范用人单位的人才意识。对于用人单位的单方面违约,学校和毕业生则处于被动地位。虽然国家采取了《网上就业协议》等监督措施来增强对用人单位的约束力,但用人单位按规定缴纳违约金的情况并不多,毕业生对用人单位单方面违约提出诉讼也是欲诉无门。对这种现象,一方面高职院校应把不守信用的用人单位列入“黑名单”,不允许其进校招聘毕业生;另一方面政府应进一步制订相关法规约束用人单位违约。
(4)制订相关法律,明确就业协议书的法律地位。就业协议书的法律地位是保证毕业生就业市场正常运作的关键,也是减少违约现象发生的有效途径。毕业生就业协议书作为一种契约,规定了毕业生、用人单位、学校及毕业生安置部门各自的权利、责任和义务,一旦签署就应成为有法律效力的文件,具有法律约束力,各方都有责任执行。同样解除就业协议是一种双方的法律行为,必须遵循一定的法规程序,须由一方提出建议,说明理由,承担相关责任,包括经济、法律责任,然后另一方同意解除协议并报主管部门批准。这样就业协议书既保护了各方的合法权利,同时又对就业市场中违约等行为作了限制和规定,从而使毕业生就业工作逐步走上法制化轨道。
总之,违约问题有其产生、存在和发展的现实基础,并将随着就业形势的日趋严峻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重视。随着我国法律体系的不断完善、高职院校就业指导的更加到位、毕业生自身素质的不断提高,高职院校毕业生的违约现象将得到妥善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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