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2008年第10期
高等法学教育中的教材建设若干问题研究
作者:闫长静
[关键词]法学教育 法学 教材建设
(一)我国高校的法学教材建设存在的主要问题
随着法学教育的发展,法学教学的内容更新、方法和手段的变化、以及新兴学科、交叉学科的涌现,都对法学教材的建设提出了新要求。法学教材本身就是一个动态的系统,随着科技和社会发展,必然会呈现出新的面貌,但法学的教材建设还远远没有适应这种新的要求,导致了诸多问题。
1.法学教材缺乏时效性。近年来,我国的法制建设发展很快,而法学教材撰写、出版、更新的周期仍然较长,教材对知识的更新和扩展速度适应不了法律修改和理论的飞速发展,这就导致了教材内容滞后、特别是理论课教学内容严重落后于法制建设和培养人才的需要。同时,由于我国现有的法学教材没有考虑自身特点和培养目标,脱离了实际,缺乏实用性,内容陈旧,缺乏新鲜的活力。如法学理论课程的理论框架还是旧的,许多地方是以刑法为中心构筑的理论体系;如在法律思想史教材中,介绍重点仍是政治学说和国家学说,而对法律和法制的研究介绍却远远不够。这些法学教材不能及时反映社会生活的最新发展成果,致使教材内容陈旧,学生所学知识与社会需求相去甚远,阻碍了学生全面素质、科研能力和探索精神的培养。
2.法学教材缺乏系统性。法学知识的实体内容包括事实、概念、法则和原理等,本来是相互联系,构成统一体的。作为一种统一体中的个别知识,只有当彼此不被割裂,而是统一地、体系化地被接受时,才能使受教育者获得深刻、正确的理解。我国的教材缺乏系统性和法学严谨的逻辑性。现有教材虽然内容十分广泛,但普遍采用注释的方法,基础理论课如此,部门法更为明显。有些内容就是法条的直接解释,没能形成一个良好的内容体系。
3.法学教材缺乏实践性。任何一门科学都是从实践中来又到实践中去,以验证其科学性,以发展理论来指导实践,法学也不例外,它还是一门社会实践性很强的学科,但以往的法学教材长期都是理论脱离了实际。上世纪七十年代末,由于实体法的缺乏,带来了社会生活中的一系列问题。而我国法学教材则基本上是集中关注理论问题,使得法学教材中理论性的东西占了绝大部分,实际操作的部分则涉及甚少。理论原则和实际操作也缺乏沟通,学生很难体会到知识的意义。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学生对知识需要的变化,法学教育的内容必须日益注重实际,多关注一些具体的、可操作的问题,特别是中国问题和中国经验,只有这样,才能体现我国法学教育的深化。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从2003年举行第二届国家司法考试开始,我国将实行严格的司法职业准入制度。虽然我国的高等法学教育并非英美式的职业教育,但是,进入司法领域工作仍是很多学生的选择。所以,虽没有完全的统计,但可以预想参加司法考试将是绝大多数法学专业学生的必经途径,司法考试更强调法律实务。针对这种情况,未来的法学专业教材必须在理论与实践相结合方面做出更大的努力,以适应司法考试和司法实践的需要。所以,在改革旧教材、推出新教材的过程中,处理好理论与实际的关系,是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
(二)加强我国法学教材建设的思考
伴随着法学教育事业的迅速发展,我国的法学教材建设也取得了一定的成就。但与法学教育发达的国家相比,还存在着大量的问题,既有制度层面的问题,也有操作层面的问题。鉴于此,要把我国的法学教育推向一个新的高度,就要对法学专业的教材建设进行一些改革,而提高质量则是法学教材建设的核心。笔者对此进行了一些思考:
1.鼓励法学教材领域的研究与创新。法学教材作为教学内容的载体,是媒体教材的依据和基础,在法学教学中占据主导的地位,可以说是起到牵一发而动全身的作用。法学教材作为一个渐进的动态系统,随着科学研究的深入、科学技术的发展和高等教育的竞争市场日趋成熟,必须具有创新性。因此,要转变观念,在教材的结构体系上创新;注重基础,在教材的基本理论观点上创新;突出应用,在关注热点、难点问题中创新。
(1)注重法学教材体系的创新。教材的体系问题,不只是内容的编排顺序问题,在体系的构成中体现着作者对该学科内容实质的理解。体系的变革必然带动原有内容的变动,同时也为增加新内容提供了广阔的空间。旧的体系经过多年的实践,在逻辑上自成一体,增加新的内容和范畴相当困难,这是以往教材多次修改却无法容纳新知识的重要原因。法学教材由于其学科科研对象的特殊性、技术性很强,有关学科的科学研究和发展必然受到一定的限制,而教材又应该具有学术性,不能成为法典、法规简单的注释。要实现教材的创新,就要尽量避免由不同主管部门组织的同一科目教材,由同一主编或者同一套人马承担,以摆脱既有思维的影响。教材无论从整体还是个体上讲,都是一种人工设计的系统。为了充分发挥法学教材在法学教育中的功能,就需要不断优化教材的结构体系。
(2)加快法学教材内容的更新。建构主义教学论不主张固定教学内容,认为教学内容应该伴随实际需要不断更新。在万不得已的情况下,一门课程的核心内容才允许固定下来,否则,就不可能有相应的具有知识内容的教学,但应留有较大的改变和补充的空间,这样才真正有利于师生从不同的角度去探讨客观世界,才能提供机会,使教师将其个人对于教学内容的构想和经验知识投入到教学中去。鼓励教材的编写者在内容和编写风格上创新,尤其要鼓励中青年教师敢于打破传统的法学教材编写模式,借鉴国外法学教材的先进编写方法和内容。如在某些科目教材的编写中采用“注释——问题”和“案例——法律文件——资料”的方式。不能只求结构的变化,还要有理论论述的不同。主要教材还应附有相关法律和重要的学术参考书。对于一些与国际接轨的课程,如商法类课程和国际法类课程,应鼓励尝试用英文编写教材或者直接引进、采用国外的原版教材。
2.推动法学教材的配套性和多样性发展。任何一本法学教材都是在和其他有关的法学教材和参考书共同构成的教材系统中发挥作用的。法学教材有了配套性后,才能实现教育目标。有了多样性,才能适应社会政治、经济、科学技术等发展的需要。因此,要正确对待法学教材的配套性和多样性。
(1)加强法学教材的配套性建设。继续做好法学教材的配套工作要求,在法学教材的编写上要组织编写内容完整的、以素材为主的、适合课堂讨论的教材。因此,要结合教材的编写方案,进行科学性、教育性、可行性地论证。在做好法学基本教材建设的基础上,涉猎更广泛的领域,编写更多的辅助教材和参考教材,通过指导用书、作业集、习题集、手册等培养全面能力。同时,加强与文字教材相配套的声像教材、计算机辅助教学软件、多媒体软件的建设,加速教学手段的现代化,促进法学教学质量的提高。首当其冲的是编写一些案例分析的辅助性教材。最先考虑的应是刑法、民商法、经济法和国际法,所选案例应以国内为主,案例选择、编写应具有典型性。
(2)推动法学教材形式多样化。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信息媒体技术的现代化日新月异,学科内容的载体也日益多样化。除了教科书之外,还有教学参考书、各类指导用书、补充读物、工具书、图表、教学程序软件包、幻灯、电影、音像资料和其他教学辅助工具。现在电子教材的发展尤其迅速,这为教材的多样化提供了良好的机遇和条件。
随着教学改革的深入和办学自主权的扩大,不同学校之间、同一学校内部对教材的需求也日益多样化。如果只有统编教材,就不能发展提高,也不能适应不同学科、专业、对象的需要。法学教材的多样化绝不是通过种类和版本的多少来衡量,增加品种,也绝不是增加雷同的版本。要避免教材的出版趋同化,就要给学校选择使用教材的自主权,并在选用教材上严格把关。
参考文献:
[1]许德宾.大学法学教育应注重现代法理熏陶[J].扬州教育学院学报,2000,(6).
[2]廖哲勋,田慧生.课程新论[M].北京:教育科学出版社,2003.
[3]李其龙.建构主义教育哲学探讨[J].教育参考,200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