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2008年第11期

法律学科教学中的学生兴趣培养

作者:佟景波




   [摘 要]职业学校的法律教育,是我国法律教育事业的一个组成部分,担负着为市场经济建设与民主法制建设培养专业人才的重要任务。法律学科课程条文繁多复杂,理解和分析起来深奥、枯燥。这一特点要求教师必须在教学中特别注重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
   [关键词]法律学科 教学方法 学生兴趣
  
  法律学科课程的特点是条文繁多复杂,理解和分析起来深奥、枯燥,这就使求新、求异欲望较强的青少年学生觉得索然无味,学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受到很大的影响。因此,最关键的问题是要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学习兴趣是学生在心理上对学习活动产生爱好、追求和向往的倾向,是推动学生积极主动学习的直接动力。正如孔子所云:“知之者不如好之者,好之者不如乐之者”。在法律学科教学中激发学生兴趣,是教师的职责所在。
  (一)加强案例教学
  案例是法律关系体现的载体,有效地运用案例是诠释法律理论的最好途径。通过案例可以使课堂教学有血有肉,有效吸引学生的注意力,提高学生的学习兴趣。在学习“债务关系”这节时,我引用了这样的案例:十二岁的小明偷偷到网吧玩游戏,欠了网吧很多钱,网吧方经理找到小明的父母讨债。那么,小明的父母有没有义务偿还小明所欠下的债呢?方经理的行为是一种什么行为,法律对此会有什么处理?从常理来看,欠债还钱天经地义,子债父还也无可厚非。但通过深入分析讨论,学生明白了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但法律并不保护非法的债权债务关系。方经理首先违反了“不允许未成年人进入营业性网吧”的法规,因而不受法律保护,且应受到法律的处罚。这种与正常思维反差很大的结果,引人入胜,触发学生的兴奋点,学生也在兴奋之余掌握了法律知识,
  (二)实体法教学与程序法教学相结合
  法律学科教学不仅仅要使学生懂法,更重要的是要让他们在懂法的基础上明确如何运用法律武器来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即关于诉讼程序法。若不以此为落脚点,法律形同虚设。把实体法教学与程序法教学相结合,对学生来说带有一定的实用性和功利性,比起单纯讲法律,兴趣要强得多,不仅愿意学,并且会养成依法办事的习惯。如在讲《未成年人保护法》时举例:某女孩4岁时父母离异,双方商定孩子由生父抚养,但实际上她一直跟随母亲生活,其父不管不问,八年来未向女儿支付分文抚养费,法律应如何去帮助她?对于这类诉讼程序问题。学生思维活跃,七嘴八舌,意见不一,营造了一种探究知识的氛围。教师在学生充分讨论后再讲解基本的诉讼程序:首先帮助当事人书写起诉状,诉状要写上原告及被告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证据和证据的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然后向人民法院起诉并递交起诉状。在这种与单一的法律条文教学不同的情境下,学生的学习积极性要高得多。
  (三)模拟法庭活动
  法律课强烈的实践性和学生学习的主体性,决定了教学必须纳入实践中。可以在教学中针对一些贴近生活的案例开展模拟法庭活动。在“财产继承关系”的教学时可设计如下案例:“王某因意外事故死亡,生前曾承包经营一家企业,留下存款10万,三室一厅房屋一套。早年曾领养一子,后生有四子一女,除了小儿子还在读书,其他均已成家。王某妻子体弱多病,一直由长子夫妇服侍、照顾;二子因意外事故死亡,留下孤儿寡母;三子成家后从不顾家。王某死后,子女们对遗产继承发生纠纷而诉诸公堂,”就此案例,由学生担任律师、法官、检察官、原告、被告,开展模拟法庭活动。在对案例的决断中涉及到的遗产继承中诸多法律知识,如:遗产的范围、继承人、被继承人、继承顺序、代位继承,遗产继承中的男女平等、权利和义务相一致、养老育幼、互谅互让原则等,学生的参与热情非常高,能学以致用,对案例分析得有理有据。律师、法官、检察官、原告、被告等远离校园的各种形象,在模拟法庭中得到了生动的体现和展示,锻炼了学生的应变能力和法律的创新能力,培养了他们学习法律的浓厚兴趣。
  (四)开展法律问题辩析竞赛
  青少年学生的头脑潜能丰富、敏感灵活、富于挑战性。教师应该适应学生的这种心理特点,结合法律教学内容,精心创设法律问题辨析竞赛情景,使其智力活动、思维动机和自我求成的需要趋向强烈,活动兴趣和毅力迅速增强。如在学习《环境保护法》时,我们先讲授相关的法律条文,在学生对相关法律知识有了一般性理解的基础上,设置环境污染和保护的案例进行法律问题辨析竞赛,学生各抒己见,争论得非常激烈。法律问题辨析竞赛,不仅使学生对法律知识的掌握更加牢固,而且能够有效地培养他们积极进取、克服困难、勤学苦练、辨证思维的心理品格。
  卢梭曾说:“教学的艺术,是让学生喜欢你教的东西。”艺术的生命之源在于创造,教学有法,但教学艺术无定法,调动学生学习兴趣的途径应该是多方面的。只有教师独运匠心,剪裁运化,才能使法律学科教学活动取得令人满意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