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2008年第11期
“道德层次论”辨析
作者:高若瑜
[关键词]道德教育 理想 原则 规则
道德教育低效是困绕我国德育的一个重要问题。究其根源,牵涉到社会时代背景、道德特性等多方面问题。但对于道德教育而言,本身定位不明确是一个重要原因。长期以来,我国实施的是一种提倡道德理想为主的教育,忽视道德原则和道德规则教育,一味拔高要求,认为只有这样才能够塑造出品德高尚的社会主义接班人。这种教育的后果,便形成了“小学里抢着擦黑板、中学里值日生擦黑板、大学里教授擦黑板”的现象。学校的道德水平随着年龄增长而下滑,可以从不同阶段进行的不同层次的道德教育找到原因。
道德的三个层次之间的关系到底是怎样的?它们之间是否会相互转换?我们的道德教育究竟是在哪个层次缺失的呢?要弄清楚这些问题,首先要认识到这三种层次划分的必要性和意义。
以两个极端层次为例,道德规则教育,也可称为道德底线教育,坚持的是对人道德的最低要求;而道德理想教育主张的则是对人的最高要求。长期以来,我国的道德教育是以道德理想为主导地位的,其原因之一是,我国历史上一直占主导地位的是孟子“性善论”的思想,认为人的本性是追求尽善尽美、希望不断进步的,所以就应该确定更高的目标让他们去追求,哪怕这些目标是他们难以做到的,而不去考虑是否应去限制他们不去做最不道德的事情。因为,在以自给自足农业经济为主体的封建社会,人们相互间十分了解,社会舆论约束的强大力量已经足够限制他人的行为。此外,“求乎其上、得乎其中;求乎其中,得乎其下”的思想,使整个社会自觉不自觉地树立起道德高标的要求,相信所有人都会去竞相追寻这种境界。诚然,道德高标形成了无数仁人志士舍己忘我、舍小家顾大家的无私奉献精神,并为整个社会舆论津津乐道。但是,在城市化趋势明显、市场经济占主体地位的今天,仍仅仅以道德理想作为唯一道德教育的形式已明显不再适用。从人性的角度讲,人既有性善的因素,又有性恶的因素,仅仅看到性善的因素而看不到性恶的因素是不够全面的,容易导致对人的错误估量。从经济背景来看,农业经济和工业时代的经济、知识经济时代的状况是有很大不同的。人们不再是用劳动仅仅为自己换取各种生活用品,而是要通过为社会提供自己的服务来赚取消费品,人和人之间的交往是主要的谋生手段。在这种情况下,像农业经济时代经济交往很少、提倡无私的奉献是完全不现实的。同时,邻里、亲友间交往的相对减少,也使得相互间以舆论维护道德的力量大大削弱,道德底线明显缺失的情况显露无遗。最后,后现代主义、大众文化多元化的舆论导向,使人们不再仅仅以一种方向为追求的目标,唯道德高标是从的时代一去不复返。因此,有必要确定道德的不同层次并加以区别对待。
《德育原理》一书对这三者的定义是:“在学校德育中,道德理想是学校提倡的、希望学生去追求的最高的道德境界。道德规则是学校强制执行、学生必须遵守的道德要求。道德原则是在一般情况下必须遵守、特殊情况下可以变通的道德要求。”但这也只是在宏观层面上大体的划分,在具体的操作层面又会产生一些界定不清的问题。比如,遵守交通“规则”,不乱穿马路、不闯红绿灯,这看起来应该是人人都应该遵守、不能违背的规则。但是,在紧急情况下,如急诊车上有病人的时候,不允许他们违规通过就是对生命的漠视,这就是“一般情况下必须遵守、特殊情况下可以变通”的原则。又如大禹治水,三过家门而不入,一度被视为道德教育的典范。但是,现代社会的我们就会认为,大禹非要不回家,既是对自己的苛刻、又是对家人的不公,是缺乏人性的表现。假如整个社会如此这般,所有人都为了工作拼命而不回家,那么工作又是为了什么呢?很明显,这大禹的典范不能纳入现代的道德范畴中。
道德的理想、规则和原则三个层次,从单个来说都是不断发展、变化的,在历史的不同阶段有着不同的内容和演进过程。例如,在古代以至工业社会的早期,由于车辆较少,便没有“遵守交通规则”的说法,至少没有现在这样必需;中国曾有“父母在、不远游”的说法,还有一条是父母若亡故要守孝三年的规矩,也算是当时的一条道德原则吧,但这些原则现在甚至不能称之为道德范畴;又如我国古代“男女授受不亲”的道德规则,现代则早已消失;还如,古代“忠君报国”的道德理想,也随着帝制的消亡而不复存在。但是,从整体上讲,道德三个层次的基本内容又是恒常和稳定的。如孝敬父母、尊敬师长等大多数的道德规则至今仍约束着我们的言行;“热爱祖国”的道德准则,无论是在宋代还是今天,都属于道德理想而非道德原则。现在提倡的一种“己所不欲、勿施于人”的道德观,其实属于一种“不损他”的道德层次底线的要求,如遵守法纪、不在背后说人坏话等,包括各类否定性的道德律令,都属于经久不衰的道德规范的核心内容。
在进行道德层次的三类区分时,也应采取“先两端、后中间”的方法。对道德规则、道德原则和道德理想这三部分,都可以看做是存在着“内核”性质的东西,即它们的一部分核心内容是极少变化的,剩下的部分则围绕着核心内容,其中一部分离核心较近,很有可能在某一时期转化成为核心内容的一部分;而另一些部分就会介于两个层次之间,它们的向心力较为微弱,类似于各个星系之间的关系。依此分析,把道德理想和道德规则分列出来之后,剩下的便都可以归类为道德原则。例如,《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中概括的公民道德要求是“爱国守法、明礼诚信、团结友善、勤俭自强、敬业奉献”。其中,“爱国”、“奉献”明显属于道德理想的要求。因为这既是一种较高的要求,同时抽象程度也是较高的;又如,“守法”、“诚信”是对人的起码要求,自然应划为道德规则;而“明礼”即讲礼貌,是尊重人的一种表现,自然就贴近于道德规范的层次,但又不能完全与尊重人划等号。因为“明”是知道、懂得的意思,知道礼节和实际上尊重人并不一致。有人知道礼节但可能会故意不尊重人,有人不懂礼节但由于心地诚恳,他人也不会介意个别礼节的缺失。因此,可以将它划在道德原则和道德规则的中间位置。更能说明问题的是:“团结”能够产生凝聚力、能够使人与人之间关系融洽,但“团结”是不能够强制实施的。我们不能像对待不守法律那样对待不团结的现象。“团结”也不能提高到“奉献”这样的高度,对“团结”规范以“一般情况下必须遵守、特殊情况下可以变通”似乎也不大正确。因此,“团结”只能放在道德理想和道德原则之间的位置,且与道德原则的距离更近一些。但是在特殊时期,比如抗日战争时,“团结”就是一条道德规则,因为中华民族只有团结起来才能免于亡国,所有闹不团结的人就应与违背法律一样受到舆论的谴责。
以上分析,只是对三种道德层次的划分。不难看出,从相互关系来说,三者间也存在着相互依存、相互转换的一面。“道德规则是对学生行为的具体要求,道德原则是各种规则的一般概括,而道德理想又是对各项原则的高度概括。”就不同的道德信念个体来说也是会相互转换的。“在具体的教育情境中,当两条或两条以上的道德原则发生矛盾时,教师需要诉诸更高层次的道德理想,解决或消除矛盾;在两条或两条以上的道德规则发生冲突时,教师需要诉诸更高层次的道德原则,才能解决冲突。”总之,道德教育的实践要求我们关注并探索道德的层次界定及其相互关系。只有在理论的指导下,才能对学生在道德的不同方面、不同层次产生的不同问题,有针对性地进行解决。这既关系到道德的精确性和科学性,更关系到道德功能的有效发挥。在学校德育中,更要关注这三种不同的层次结构所占的比重及其影响。
参考文献:
[1]张启哲.道德底线教育略论[J].陕西教育学院学报,2004,(35).
[2]黄向阳.德育原理[M].上海: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2000.
[3]黄明理.道德的层次性:辩证维度中的道德[J].南京政治学院学报,2005,(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