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2007年第1期

高职教育校企合作的法律保障分析

作者:易峥英 段 明




  调动各方积极性,制定具体实施条例,建立健全职业教育法律体系。建立健全职业教育法律体系可以从两个层面着手,一是上层立法,即由人大常委会专门的立法机构立法,二是下层立法,即由具体行政部门立法。其他立法机构在不违背《职业教育法》的前提下可以制定相应的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除人大之外,我国还有国务院和地方人大以及地方人大常委会可以制定行政法规和地方法规,教育部和地方人民政府也可以制定规章。如果说人大常委会制定的《职业教育法》可以作为职业教育法律体系的母法的话,各立法机构可以《职业教育法》中一般性和概括性的规定为依据,根据各自的具体情况制定《职业教育法》的实施细则,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教育部门可以根据自己的具体情况制定更为可行、更适应当地经济发展需要的职业教育法律规范。社会的发展瞬息万变,通过上层立法来解决职业教育发展中的问题,显然不如由行政部门立法及时。因此,在构建我国职业教育法律体系的过程中,应该充分发挥各级政府和教育部门的积极性,因地制宜,因势利导,充分利用地方的优势,制定适合地方职业教育发展的职业教育法规,促进校企合作,培养符合新型工业化需求的技能型人才,走出一条具有中国特色的职业教育发展之路。
  建立校企合作的法律保障机制。首先,应该完善校企合作中的经费制度,企业帮助学校进行职业教育培训,要有资金的支持,法律必须明文规定政府、企业、学校以及学生个人作为职业教育法律关系的主体各自所应承担费用的义务,以及不承担法律义务所应负的否定性法律后果;其次,应该明确政府、企业参与职业教育的法律责任,并且应明确相应的否定性法律后果;再次,应明确企业与学校、企业与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用法律强制力保障校企合作的顺利实现。
  我国职业教育法律体系的建设与完善既有近忧也有远虑。一是在现阶段应改革一些不适应职业教育发展的规定,二是应该从长远考虑,建立完整、高效、有序的职业教育法律体系。
  
  参考文献:
  [1]沈示春.德国“双元制”教育散谈[J].现代技能开发,2002,(10):101-102.
  [2]徐朔.战略调整 规范化 企业参与:发达国家职业教育发展改革的三热点[J].教育发展研究,2002,(2):56-58.
  [3]梁艳清.高职校企结合法律完善之研究[J].职教论坛,2006,(1):33-35.
  作者简介:
  易峥英(1977—),女,江西于都人,助教,硕士,研究方向为教育经济管理;
  段明(1977—),男,江西于都人,在读硕士,研究方向为国际私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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