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2007年第1期
高职教育校企合作的法律保障分析
作者:易峥英 段 明
建立校企合作的法律保障机制。首先,应该完善校企合作中的经费制度,企业帮助学校进行职业教育培训,要有资金的支持,法律必须明文规定政府、企业、学校以及学生个人作为职业教育法律关系的主体各自所应承担费用的义务,以及不承担法律义务所应负的否定性法律后果;其次,应该明确政府、企业参与职业教育的法律责任,并且应明确相应的否定性法律后果;再次,应明确企业与学校、企业与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用法律强制力保障校企合作的顺利实现。
我国职业教育法律体系的建设与完善既有近忧也有远虑。一是在现阶段应改革一些不适应职业教育发展的规定,二是应该从长远考虑,建立完整、高效、有序的职业教育法律体系。
参考文献:
[1]沈示春.德国“双元制”教育散谈[J].现代技能开发,2002,(10):101-102.
[2]徐朔.战略调整 规范化 企业参与:发达国家职业教育发展改革的三热点[J].教育发展研究,2002,(2):56-58.
[3]梁艳清.高职校企结合法律完善之研究[J].职教论坛,2006,(1):33-35.
作者简介:
易峥英(1977—),女,江西于都人,助教,硕士,研究方向为教育经济管理;
段明(1977—),男,江西于都人,在读硕士,研究方向为国际私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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