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2007年第3期
论案例分析法在警察院校《形式逻辑》教学中的运用
作者:罗 旭
在警察院校《形式逻辑》教学中运用案例分析法的意义
由“被动灌输”转变为“主动查补”在案例分析的过程中,尽管教学结果有唯一答案,但也必须由学生靠自己的积极探索去感悟、理解和获得。进行案例分析时,学生往往会提出案件没有涉及的问题或是发现教师还没有讲到的知识点或是前面讲过自己尚未弄懂的原理。学生以主体身份参与教学,以自己的活动为中心,有利于相互学习,取长补短,拓宽思路,主动解决问题。
由“简单识记”转变“知行统一”逻辑学既高度抽象,又具有很强的实践性。这就要求在《形式逻辑》的教学过程中必须理论联系实际,针对警察实践工作中常遇到的一些问题进行有的放矢、有理有据地分析,使学生“学习就是为了运用”。而案例分析是检验和深化逻辑学理论教学的有效形式。因为不管是成功的还是失败的案例,都是前人进行警察实践工作的真实记录,其中都蕴含着极为丰富的经验和教训。学生通过案例分析,能懂得理论原则是怎样从实践中升华而来的,许多具体问题又是如何在实践中得到解决的,从而得到启发和教益。
由“个体探索”转变为“团队协作”案例分析不同于讲授法的单向信息交流,也不同于谈话法的双向信息交流,而是存在于师生之间、多名学生之间的平等交流。学生在其间既能独立思考,又能共同讨论,实现合作性学习。另外,警察工作更是一种团队工作,任何单个警察必须主动适应群体生活和工作,相互尊重,相互协作,取长补短,发挥团队的合作力。在警察院校中运用案例分析法无疑也是对学生进行团队意识教育的一种方法。
有价值的案例的评价标准
虽然案例在警察院校《形式逻辑》教学中具有重要的意义,但对于特定的教学环境、教学目的和教学内容,不同的案例是有很大差异的。那么,什么样的案例才称得上是有价值的呢?
真实性在警察院校《形式逻辑》教学中选用的案例,必经是真实存在过的。因为刑事诉讼活动的实质是刑事司法人员依法通过专门活动,对犯罪人的犯罪动机、犯罪行为、犯罪过程进行反映和适用有关法律的过程。只有真实存在的案例,才会为我们展现全方位的案件过程。通过对不管是成功之处,还是遗漏败笔的分析才能总结经验,吸取教训。而虚假的案例一是没有分析的价值,二是即使进行分析也会漏洞百出,首尾不得兼顾。因此警察院校《形式逻辑》中的案例是不允许杜撰的。
探索性我们选用的案例不应是平铺直叙、毫无悬念,甚至是故事型、笑话型的,而应当具有进一步思索的余地,能启示学生真正掌握基础知识和基本技能。此外教师在引导学生分析案例时也应让学生自己探索得出结论。
时效性前文已述,警察院校的《形式逻辑》已成为一门融合了侦查技术、案情分析、法律适用等多种知识的边缘学科。所以,在选用案例时间应尽量选用那些刚发生不久的,拥有一些新的技术含量(包括新的犯罪手段、新的侦查方法、新的两难审判等)的案例。即使选用旧案例,也要选用那些“于无声处听惊雷”的让学生豁然开朗的经典,例如明末的“梅花案”等。这样才能使学生对案例本身和课程学习有新鲜感,从而切中其关注点、兴奋点,使之在饱满的精神状态下完成学习任务。
现实性根据警察工作的实际选用案例能使学生产生这种案例随时会发生在其身边或即使同样的案例不会发生,类似的案例却会经常存在的感觉。这种感觉就是现实性,它可以使学生认识到逻辑学的价值,也更容易激发他们的好奇心和兴趣,从而明确学习的现实意义。
参考文献:
[1]郑青岳.用问题唤起学生的思维[J].课程·教材·教法,1997,(10).
[2]隆瑞.哈佛商学院MBA案例全书[M].北京:经济日报出版社.2001.
作者简介:
罗旭(1973—),男,湖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讲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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