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2007年第3期

对高职涉外专业《国际商法》教学的探索

作者:朱义亭




  摘要:文章结合教学实践,阐明了确定《国际商法》课程位置、突出教学内容实用性和前瞻性、讲清司法适用中的《国际商法》的重要性,同时指出综合运用多种教学手段与方法将会使《国际商法》教学取得良好的效果。
  关键词:《国际商法》;司法实践;教学手段
  
  2001年12月11日,我国正式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TO)。这意味着我国涉外商事交往将进入一个更大规模的发展阶段,国内各种商事组织平等参与世界市场竞争的机会将越来越多,我国的司法与仲裁机构处理的涉外商事争议以及我国涉外商事主体去国外提出诉讼或仲裁的比率也会大大增加。在这种形势下,以培养外贸一线从业人员为目标的高等职业教育涉外专业,正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机遇与挑战。我们培养的涉外专业人才,不仅应熟练掌握国际贸易的各项基本制度,而且还必须具有较为娴熟的分析与处理国际贸易活动中所产生的各种法律问题的能力。这就促使各高职院校在一些涉外专业中都把《国际商法》当作一门必修课来开设。但是,在不同专业中如何安排《国际商法》这门课并进行有针对性的教学,是我们在实践中不得不解决的问题。笔者结合一些涉外专业开设《国际商法》的实践,提出以下可行性措施,供同行参考。
  
  合理确定《国际商法》在专业课群中的位置
  
  每一个专业的课程体系都是由各个课群构成的有机体,而专业课群是该课程体系中最为本质、最能体现专业特色的部分。笔者在教学实践中发现,不同的涉外专业虽然都能把《国际商法》作为一门必修课来开设,但由于教学计划制定者对《国际商法》课程内容不了解,在安排课程序列时常常出现偏差。
  《国际商法》源于中世纪末期欧洲的商人习惯法。17世纪以后,随着欧洲各国采用各种方式把商法纳入本国的国内法,从而使商法失去了原有的国际性和跨国性。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特别是20世纪60年代以后,商法逐渐恢复其国际性和统一性。[1]今天,随着经济全球化趋势的出现,《国际商法》已发展成涉及国际贸易、国际投资、国际运输、国际环境等领域的错综复杂的法律系统。另外,《国际商法》毕竟是一个法学分支学科,学生在没有经过法律知识学习和法律思维训练的情况下,很难在短时间内入门,更谈不上在林林总总的国际商事法律制度中抓住其精髓以供实践之需。基于以上原因,笔者向专业所属院系提议修订教学计划,调整《国际商法》的开设时间。例如,国际贸易专业应先开设民商法、经济法、国际贸易理论与实务课,涉外文秘、商务英语专业应先开设法律基础和法学概论课,开课时间最好安排在第三学年,等等。实践证明,这种环环相扣、由浅入深的课程设置,能消除学生心理上的障碍,激发学生对《国际商法》的兴趣。
  
  突出教学内容的实用性和前瞻性
  
  《国际商法》是在国际贸易实践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也将随着国际商事活动的发展变化而不断充实和完善。从目前的国际商事交易现状分析,《国际商法》可以划分为三个部分:一是调整国际商事主体的法律规范,二是调整国际商事交易活动的法律规范,三是调整国际商事救济的法律规范。《国际商法》的教学内容要反映这一现实,体现实用性和前瞻性。这一点,也与高等职业教育的目标不谋而合。笔者在教学中主要采取两种做法:
  针对不同专业培养目标,改变教学侧重点
  既要注重基本概念和基本原理的讲解,又要按照“有用、有效”原则,突出教学重点。对国际贸易专业而言,我们应当强调《国际商法》的风险防范功能和“不战而屈人之兵”的功能,让学生掌握在国际商战中如何用规则来获得救济的本领;对涉外文秘专业而言,我们应当让学生掌握外贸实务流程中各种单证和法律文书的制作;对商务英语专业而言,则侧重于培养学生理解法律文本和翻译法律文本的能力。
  适应时代发展,及时增加新知识点20世纪90年代以来,《国际商法》无论在内容上还是形式上都发生了深刻的变化:国际并购式的跨国公司的影响与日俱增,而对其进行必要的控制和监管也已提到日程上来;电子商务和网上交易正在改变传统的合同法、货物买卖法、代理法和票据法等;传统的产品责任法只包括产品的生产和销售,随着环保意识的增强,西方发达国家已经立法把产品的回收也纳入其中;国际保理业务作为新生事物开始出现在一些立法中。[2]在讲授《国际商法》过程中,应把《国际商法》理论与实践中的最新发展介绍给学生,使学生能把握有关国际商事法律规范的前沿动态,适应新形势的发展。
  
  讲清《国际商法》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如何适用
  
  高等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的不同在于它直接培养第一线的实务工作者。我们在《国际商法》教学中必须要让学生知道《国际商法》在我国司法实践中是如何适用的,那种“遵循从理论到理论,或从规则到理论,或从规则到规则的论证模式”[3]与我们职业教育的目标相悖,会造成《国际商法》理论与实践脱离的严重后果。在教学实践中,笔者不仅对《国际商法》制度作微言大义的阐释,而且让它“回归人间大地”,真正成为涉外专业学生的一种技能。具体地说,就是讲清国际商事条约、国际商事惯例、各国商事立法以及一些特殊法律规范是如何适用的。这是很多《国际商法》教材或讲授者容易忽略的一个问题。现列举如下:
  国际商事条约的适用在国际交往中,我国一贯坚持和遵守国际条约,主张条约必须信守和条约优先适用的原则。如我国《民法通则》第14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民事法律有不同规定的,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
  国际商事惯例的适用我国允许以国际商事惯例来弥补法律之不足,但适用国际惯例不得违背我国的社会公共秩序。我国《民法通则》第142条第3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国际惯例。”而《民法通则》第150条规定:“依照本章规定适用外国法律或者国际惯例的,不得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公共利益。”
  外国商事立法的适用外国商事立法可因当事人的协议或冲突规范的指引而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得到适用,但也不得违背我国的社会公共秩序。
  其他一些特殊法律规范如《国际商事合同通则》、《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等,可以对立法起到示范作用或者作为司法解释的参考资料。
  
  综合运用多种教学手段与方法
  
  不可否认,《国际商法》教学会受到体系脉络不鲜明、知识点繁杂而零散、两大法系制度容易混淆等因素的影响。因此,在教学中综合运用多种教学手段和方法,对于更准确地表达信息、沟通感情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笔者在教学中经常比较不同形式的优劣,认为适合《国际商法》教学的教学手段与方法主要有以下几种:
  多媒体的使用多媒体具有内容丰富性、直观性、实用性、简约性、效率性、艺术性等特点,[4]如与《国际商法》教学结合,便显示出不可比拟的优越性。首先,多媒体可以在有限的时间内传递大量的信息。其次,多媒体图文并茂、声形俱备,可以极大地调动学生的学习兴趣,且有助于表达复杂的问题。再次,多媒体的艺术性不仅有助于增强《国际商法》知识的亲和力,还可以培养学生的审美情趣。例如,笔者在讲授英国和美国的法院结构、代理的内外部关系、信用证业务流程时,通过用CAI课件演示图表,起到了良好的教学效果。
  比较的方法著名国际私法学家丁伟教授在《冲突法论》中指出“比较法是国际私法之母。”[5]笔者认为,在《国际商法》教学中,也应当引入比较的方法。从总体上说,由于历史与文化传统的差异,大陆法与普通法是西方两个不同的法律体系,在《国际商法》的很多规定方面也是不同的。这就要求我们遇到问题时必须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才能观察到细微差异,从而更加深入地了解《国际商法》的内涵。
  案例教学法案例教学法是近代源于美国的一种教学方法。现在,案例教学法在我国高职院校中的推广和普及也越来越受到重视。笔者在《国际商法》教学中也采用了这一方法。首先是选取原汁原味的英文《国际商法》判例,然后对此进行分类,对于经典案例,主要通过案例模拟或归纳法进行详细讨论或讲解;对于一般案例,只限于课堂分析。涉及我国的《国际商法》案例,启发学生思考,站在我国立场上解决问题,是非常必要的。这就需要主讲教师做好引导,尽量使学生能够从多个角度思考问题,掌握运用《国际商法》维护国家权益的本领。
  
  参考文献:
  [1]曹建明,丁成耀.《国际商法》引论[M].上海:华东理工大学出版社,2005.
  [2]曹祖平.新编《国际商法》[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
  [3]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中国涉外商事审判热点问题探析[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
  [4]王晨.国际法CAI课件的开发及其应用[J].东北农业大学学报,2005,(4).
  [5]丁伟,陈治东.冲突法论[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5.
  作者简介:
  朱义亭(1979—),男,山东莒南人,临沂师范学院教师,研究方向为国际法。
  (本栏责任编辑:周秀峰)